1924—1927年中国国民党地方党政体制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田湘波,湖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湖南 长沙 410082)

原文出处:
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内容提要:

大革命时期地方党政体制的特色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从政府组织的原则看,实行“间接党治”原则;从制度规定看,实行地方党政相对独立的体制;从实际运行看,地方政府权力高于地方党部权力。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6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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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大革命时期的地方党政关系,有一种观点认为,从总体而言,这个时期地方党部比地方政府显得更有权威。[1] (p184)这一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不能一概而论。地方党政体制是纵向党政体制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党治特色是地方政府组织原则的一个重要特征,省县地方党政权力结构的制度设计,规定了地方党政运作的框架。从总体来看,地方政府比地方党部显得更有权威,而不是相反。

      一 地方行政组织的间接党治特色

      虽然地方政府的组织精神与中央政府的组织精神是一样的,都是党治原则,但稍有差别。中央政府实行的是“议行合一的直接党治”原则,地方政府实行的是“间接党治”原则。“间接党治”也与代议制度下的间接政党政治有别,前者是指地方党部不能直接统制地方政府。在国民政府成立之前,粤人就实行“以党治省”,邻近的桂省也效法,如桂省曾预言:“依第一次代表大会所议决之省县各条政纲,若于吾桂省次第实施,期年之间,党治可决成功”。[2] 在成立国民政府的同时,广东省政府也作了改组。1925年7月1日,公布“省政府组织法”,7月3—4日,广东省政府和市政府相继成立。随后,又建立县级行政机构,到第二次东征(10月)前,已建立27个县政府。[3] 地方政府成立后,就面临着正确处理与同级党部的关系问题。虽然地方政府都要受国民党的指导,但并不意味着同级党部可直接统治同级政府,同级党政组织之间是一种间接关系。

      “间接党治”原则在有关法律规范中有所体现。最初制定的《省政府组织法》第一条规定:“省政府于中国国民党指导、监督之下,受国民政府之命令,处理全省政务。”[4] 广东省政府发表的成立宣言中说:省政府从政的“根本之计,尤在使全省人民及为人民服务之军队与官吏,皆受中国国民党之政治训练,使成为确信三民主义及实行三民主义之人”。[5] (P1555-1558)这些条文并没有规定省政府要受省党部直接监督和指导。党治与法治是不一样的,在党治之下,无成文宪法,亦无正式制度化之立宪机关;在党治之下,中国国民党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法律主权,中国国民党之意即为宪法,中执会或中政会即为立法兼行政机关。[6] (P449)

      以后修正的《省政府组织法》继续贯彻这一党治原则,但间接党治稍有改变。1926年11月10日,《省政府组织法》第一次修正,其中第一条规定:“省政府于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及省执行委员会指导、监督之下,受国民政府之命令,管理全省政务。”第五条规定:“省政府得制定省单行法令,但不得违反党之决议及国民政府命令。”[7] 与此前的《省政府组织法》相比,党治原则规定的措辞有所变化,也即把省政府受“中国国民党指导、监督”具体化为省政府受“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及省执行委员会指导、监督”。关于措辞变化的原因,有的学者认为:“中央执行委员会为中国国民党之代表机关,而省执行委员会为该会驻省代表机关”,“其意志当为中央执行委员会意志”,“故此项修改仍继续初次规定法意,特加具体约束耳。”[6] (P449)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事实没有这么简单,真正的原因是:以党治国,在中央层级是很明确的,也即实行党政一体制,但在地方,不可能象中央党政体制一样。在地方,如何贯彻以党治国的党治原则,还在摸索之中。在军政时期,军事是第一位的,地方党政关系的复杂性还未充分显现。进入训政阶段后,各种党政矛盾激化,从而导致地方党政纠纷不断。虽然导致矛盾发生的原因许多,但省组织法设计的党政体制也值得思考,故1927年7月8日,第二次修正组织法,不得不将“省执行委员会”字样删除。

      从以上也可看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组织法都标明了党治原则,但有差别:中央是通过中政会实行“议行合一的直接党治”原则,而地方政府是在国民政府垂直领导之下。地方党部虽也监督指导地方政府,但是,它不能干预地方政府,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一种间接关系,笔者姑且把它称之为“间接党治”原则。不仅如此,地方党政之上设有综揽立法、行政权限的“议行合一。”的机关,那就是政分会。有政分会的存在,省政府要向政分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所以省政府的间接党治色彩更加明显。1927年3月13日,二届三次全会通过的《修正政治委员会及分会组织条例》第6条规定:“政治委员会分会之人数、权限、任务及与当地党部之关系,由中央执行委员会规定之。”第9条规定:“政治委员会分会,对于地方政治问题之决议,得直接交由地方政府执行之,但须报告中央执行委员会。”[8] (P320-321)从上述规定可看出,各地政分会是几个省党政之上级机关,地方政府直接受政分会领导而不是受地方党部领导。政分会既管党务,也管行政立法。省党部省政府都要向政分会报告工作,如1927年4月7日,广东省党部致广州政分会要函,请将第二届选举经过事宜向中央解释。[9] 广东、广西两省的行政方针也是由广州政治分会规定的。福建克复后,1927年2月9日,广州政分会第10次会议,特议决对福建省之行政方针,先由分会将两广之行政方针,电闽省政务委员会,以为参考之用,再由该政务委员会按察该省政治情形,草拟办法,并报告政分会,然后再由政分会定对于闽省之行政方针。[10] 所以广州政分会“负广东广西福建三省政治党务任务”。[11] 福建临时政治会议成立后,福建省政府并未成立,“福建军民财各政及党务进行事宜”都由临时政治会议处理。[12] 所以,中央“政治会议不啻为党中政治上之最高机关”,“各省之军事外交党务诸重要问题”由政分会负责,“均集中于党,故政治会议确成为政治上党务上军事上唯一的指导机关。”[13]

      总之,从地方组织看,广东省政府的组织特色是党治。就党治在地方政府组织实行而言,它又有不同中央政府组织党治的特色。具体表现为:中央及省执行委员会为省政府监督机关,[14] 它们不能直接领导、干预省政府的内部事务(见图1)。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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