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社会之间新型关系初建时的认识

——建国前夕之临清事件个案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一皋,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副教授。(北京 100871)

原文出处:
史学月刊

内容提要:

临清事件是建国前夕市场秩序混乱情况下的一次抢购涨价风潮,对于事件的揭露、批判和处理,深刻地反映出国家、市场、社会之间新型关系初建时的认识模糊。事件强调资本主义经济因素的危害性,突出政府部门和国营贸易机关对于社会生产、流通的领导作用,市场作用受到抑制,出现了通过行政干预急速发展国营与合作社经济的趋向。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6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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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问题之提出

      国家在革命后扮演积极地干预经济的角色,借以推动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同时维护社会的公正与平等,这是近代中国政治领袖的一般认识。1924年1月23日,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声明:“凡本国人及外国人之企业,或有独占的性质,或规模过大为私人之力所不能办者,如银行、铁道、航路之属,由国家经营管理之,使私有资本制度不能操纵国民之生计,此则节制资本之要旨也。”并由国家在法律、经济上扶助工农。[1] (p527)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重申了宣言内容,并认为“这就是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经济构成的正确的方针”[2] (p678)。但是,国家干预的方式和程度,并没有十分清楚地阐述。(注:《新民主主义论》最初载于1940年2月15日延安出版的《中国文化》创刊号,原题为《新民主主义的政治与新民主主义的文化》,经济问题并不是重点,没有得到详细地讨论。)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建设,在长期敌后抗战中,由于被日伪严重分割,各根据地政权有着较强的独立性,甚至内部也被分割成具有相当独立性的几个区域。为了获得所必需的财政和物资供应,开展对敌经济战,根据地政权开始深刻地干预社会生产、流通诸环节,在大生产运动中,各部门、机关相应建立起公营商店,各种公营事业“作用比较大的是商业和银行”[3] (p51)。因此,在根据地内部和根据地与国统区、沦陷区之间的贸易中,公营事业参与的比重越来越大,并“提倡行政、经营相结合,愈发展力量愈集中,就产生了大投机思想”,对内贸易中出现了“公营商店加上工商行政,对付群众”[4] (p126,129)的现象。

      即将建立的新国家如何顺利转入大规模经济建设,国家如何统一管理全国性货币和物资流通,国营贸易部门及各公营商店如何在市场中发挥作用,各区域之间、特别是城市与乡村之间正常市场秩序的恢复和建立,以及私人工商业在新民主主义经济中的作用和前途,战时根据地建设缺乏成功的经验。对于这些问题的研究,建国前夕的临清事件,提供了一个实证的分析个案。

      临清位于济南、石家庄、邯郸、聊城之间,为北运河上重要城市,历史上曾辉煌一时。1945年9月1日,临清解放,为晋冀鲁豫边区仅次于邯郸的工商业城市,尤其在济南解放之前,是边区输出入贸易的中心,各分区、机关以及相邻解放区均在临清开办公营商店,从事采购、囤积和转运需缺物资。1948年10月中下旬,驻临清国营贸易公司、公营商店借棉花差价抢购形成物价上涨风潮,即临清事件。

      棉花作为经济作物,突出地反映着农村与城市、农业与工业之间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市场关系,为分析中国近代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重要对象。日本发动侵华战争后,棉花又成为政治武器,甚至以为棉花增产改良在客观上是“助纣为虐”,[5] 敌后根据地也曾限制棉花种植和破坏棉花贸易,以致在战争后期严重影响到自身的需要。[6] (p248)战后棉花生产和贸易问题,也远较一般经济问题复杂得多。其实,事件的起因并不复杂,一是各公营机构利用特殊地位为自身谋利,一是市场流通秩序混乱和供需关系严重失调。两者都是战时经济的产物,涉及战后如何恢复生产和流通,如何解决市场管理的问题。然而,随着解放战争局势的急速变化,对于事件的认识发生了明显改变,即特别强调事件的发生是向私商让步,要求加强政府行政干预和国营商业的领导作用。结果,在新国家诞生前夕,对于临清事件的检讨或批判,在道路解释、方法措施和意识形态批判上与新民主主义革命经济纲领的一般原则和政策出现差异,尤其是位于国家与社会关系之间的市场及私商的属性和作用问题。

      但是,临清事件未能给予足够关注,历史解释仍主要依据事件发生时的意识形态批判。(注:山东省临清市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编的《临清市志》(济南:齐鲁书社,1997.p333)对事件的记载极为模糊,在事件描述之前,加上“这时,私人棉商惟利是图,通过各种手段垄断棉花市场”一句。对于事件揭露的媒体也有笔误。贾秀岩、陆满平的《民国价格史》(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1992.p497)以为事件由大批私商挤入临清抢购棉花造成,“是资产阶级反限制的一个典型事例”。)对于临清事件的进一步研究,厘清事件事实与批判之间的差异及认识趋向,将有助于理解和说明共和国史中一些重大问题的根源。

      二 事件发生时的工商业情况

      1945年8月20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新光复城市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规定凡敌伪经营的银行、工厂、矿山、交通运输事业,均由政府接管;废除敌人之配给制度,取消敌人一切掠夺、垄断、专卖制度及机构,取缔囤积居奇,实行自由贸易。11月,中共晋冀鲁豫中央局决定,自1946年起统一全区财务行政,除地方粮款外,均实行统筹统支。12月1日,冀南银行总行正式统一领导冀南、冀鲁豫、太行、太岳四个区行。1946年1月5日,晋冀鲁豫边区贸易总公司在邯郸成立。这些措施旨在克服战时根据地经济发展问题,使1946年财政负担“有计划有步骤地转到正常状态”[7] (p1176)。同时,解放区政府要求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绝对禁止垄断市场、统购统销等破坏自由贸易的行为”,公营商店在和平建设中要成为群众的模范和政策法令最忠实的执行者。[8] (p570)可是,迅速膨胀中的国营、公营贸易机构虽无能力满足恢复生产和调节流通的需要,却反利用行政管理、交通通讯、武装保卫等优势,大量进行采购、囤积和运销,使经济运行和物价波动情况更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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