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

——农民关系的新建构:以建国初期中南区的查田定产为中心

作 者:

作者简介:
黄荣华,历史学博士,武汉理工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讲师。(湖北 武汉 430063)

原文出处:
中国农史

内容提要:

查田定产是国家与农民关系的一次新建构,它不仅影响到土改中阶级的划分,而且还使新生的国家全面掌控了土地资源,确立了向农民征收农业税的依据,并为合作化运动中土地入社以及包工包产的推行奠定了基础。本文考察了建国初期中南区查田定产的推行概况、推行方法和组织领导机构,分析了查田定产的源起、影响以及不足。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6 年 01 期

字号:

      土地改革中,划分阶级和没收分配对于农村各阶级的命运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对于广大的新解放区而言,造成这种影响的重要环节之一便是查田定产。在农民的视野中,“土改是严肃的阶级斗争,查田定产是农民内部的问题和农民与政府的问题。”[1] 土改将土地分给了农民,而查田定产则使得新生的政权得以全面掌控了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土地,并确立起了向农民征收农业税的依据,从而成为国家权力渗透到乡村社会的重要路径,建构起国家与农民直接发生关联的新型关系。

      按照官方的解释,所谓的“查田就是要把过去隐瞒的土地,清查出来,把过去面积宽窄不一及计算单位不同的田、地、土都统一按照市亩计算。”[2] (P7)所谓“定产”,“是以县为单位,统一订定各等土地的每亩常年应产量,如果只以区为单位合并地等的话,县里就要统一分区定产。”[2] (P10)建国后在老区、新区都进行了查田定产,各地情况不同,由于资料所限,本文将范围限定在中南区。中南区是新解放区,可以作为中共在新解放区推行查田定产的典型。

      一、中南区查田定产的过程

      建国前,国民政府为了强化对乡村社会的控制,曾试图对农村土地进行系统清查,但由于种种原因而流产。其间,中共曾经在老解放区领导基层群众开展了一些反对地主瞒田地、瞒产量、转嫁负担的斗争和评定产量运动,但是当时没有掌握全国政权,一般规模不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新政权在广大的新解放区推行了查田定产运动。中南区的查田评产主要是在三个阶段完成的:减租减息、结合土改进行查评和独立于土改进程以及作为政治运动的大规模查田定产运动。

      在未土改之前,中南区的查田定产主要是和减租减息特别是农业税征收结合在一起的,从而有利于贯彻依率计征政策,并为土改打下基础。土改时,查田定产则是结合土改来推行的。1951年3月12日,中南军政委员会颁发《关于结合土改查实田亩的决定》,指出:“凡土改区应结合土改时划阶级、反黑瞒、没收、征收、分配、发临时地照与土地证时,进行查实耕地亩数,查清耕地类别,土地计算均以市亩(240弓)为标准,逐级上报,使所有田地悉数实报,如有不实者,发动群众进行查田,采用重点清丈,以逐步消灭黑田,对耕地种类应分清耕地性质与优劣”[3] (P11)。中南区的工作重点在于结合土改“查实耕地亩数,查清耕地类别”,而此时中央政府尚未有统一规定。

      1951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制定并颁布了《农业税查田定产工作实施纲要》,规定:“老区要在今明两年内查清田亩、订实产量,并固定其产量;新区自土地改革之年起,争取三、四年内查实田亩、订实产量,并固定其产量。产量固定之后,除因土地自然条件的变化(如水冲、沙压等)及法令别有规定者外,不得随意变动。”[3] (P1)1951年6月21日政务院颁发《关于1951年农业税工作的指示》,除规定了不同地区的征收办法外,并明确规定,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须依照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所发《农业税查田定产工作实施纲要》,指导各省(市)人民政府有领导地有计划地推行查田定产工作。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指示,1952年农业税工作的总方针是“贯彻查田定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逐步实现统一累进,并取消一切附加。”[4] (P116)为了贯彻这一方针,中南军政委员会在1952年8月1日作出决定,要在中南区开展一个大规模的查田定产运动,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把这一工作当做严重的政治任务,像领导土地改革运动一样,集中注意,领导这一运动。”并规定“今年夏收基本结束,秋收尚未到来之前,应利用8、9、10三个月时间,以查田定产为农村的中心工作。”在此时间内,“土地改革覆查工作,可暂时停止,推至冬季进行,但可以结合查田定产运动,查实田亩,进行颁发土地证工作。”中共中央中南局,为了保证这一决定的全部实施,也同时向各级党的组织发出通知,号召所有共产党员,都应按照中南军政委员会的决定去进行工作,“不得有所违反”。[2] (P1),从此,在中南区掀起了一个规模巨大的查田定产运动。当时的查田以市亩为单位、以土地的常年应产量① 为定产标准。作为由上层号召发起的一场规模巨大的运动,中南区的查定主要集中在1952年完成,当然有些地方的土改复查到1953年春才结束,土改复查中也有部分的查定。

      二、查田定产的推行方式

      查田定产在推行过程中有多种方式和严密的组织领导机构。

      1950年以前的农业税查田评产工作,全国各地大都采用在各乡之内发动群众“自报公议”和“民主评议”的方法。这种评议最大的缺点是很难使广大地区的负担都趋于平衡。有些地区采用了“联乡评议”,“流动勘察”等方法,来改变了这种不平衡的状态,但尚未创造出一套比较完整可以大量推行的经验。1950年秋征中,浙江省人民政府提出了“调查定产,结合评议”的新方法,经过实践,“政府调查定产,结合民主评议”的方法,适用于新区、老区、平原、山地,因而被广为推行。

      在查田定产的操作过程中,中南区则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了一些查评手段和方法。湖北省新洲县在1951年秋征时,首先结合秋征,提出一系列口号,进行反复的思想宣传,“田地不报清,分田、完粮不公平”,“一人瞒田,大家吃亏”,“地主瞒田,农民吃亏”,“秋征查瞒田,秋后好分田”,“地主瞒田一大片,穷人瞒田一条线”,“自报光荣,自报不罚”,“查好田,评好产,负担公平好生产”等口号,打通群众顾虑,进行爱国教育。[5] 在具体的操作方法上,根据该县档案文献记载,主要有三种:

      1.培养典型,个别串连,动员自报:如金台区万福村中农林太山原有田亩3斗6升,只报2斗1升,经过林九伢动员,叫他报出来,并把现在翻身光景,个人与祖国的对比,打通了他的思想,报出了瞒田。金台区万福村群众经过政治思想动员,结合算细帐办法,报出了田地13石9斗7升半。

      2.斗争地主,迫使地主报出瞒田:辛冲区五福村经过斗争地主王子如、王九如,当场斗出2石多田;其他地主怕挨斗争,纷纷报出瞒田,工作逐渐顺利开展,共计查出田亩(连报在内)21石2斗9升。

      3.评议产量:通过查评委员会,根据不同地区、地势、水利差别、土质好坏、耕种习惯,划片分类、并等,确定产量,然后召开群众大会,吸收意见,才得通过。[5]

      但是,该县在查田定产过程中也曾发生严重的错误倾向,如强迫报田、踩丈、五家连坐、比田亩等,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新洲区涂河村区干邱火成,召开群众大会时,把门一关,要群众报田,并说:“报田的回去,不报田的不准走”。结果群众不满,田亩未报出。辛冲区三合村干部主观包办,普遍踩丈,结果比1950年的田亩还要少。有的依靠少数积极分子,按坵评产或用五家连坐的强迫命令作法。张店区永立村,用比田亩的办法查田,在全村代表会上不掌握原则,让代表下畈踩田,加了贫农张幼伢(晚期血吸虫病患者)7升田,张极为生气和不满,于是上吊以至身亡。[5]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