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北宋“不杀士大夫”

作 者:
李峰 

作者简介:
李峰,北京师范大学史学研究所博士研究生,河南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讲师。(北京 100875)

原文出处:
史学月刊

内容提要:

学界普遍认为宋代存在或事实上存在着一个不杀士大夫或不轻杀士大夫的祖宗家法。事实上,不杀或不轻杀士大夫事实的出现,并不是皇帝主动给予士大夫优待的结果,而是士大夫阶层通过与皇权不断斗争,从而最终为自己争得的一项利益,因此它是一条伪家法。从它对宋代的影响看,它无助于维护封建统治,适足以败坏宋代的政风。


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宋辽金元史
复印期号:2006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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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宋太祖有所谓的“不杀士大夫”之誓约一事,自南宋起的许多史著中都有详略不等的叙述。《三朝北盟会编》称,建炎元年(1127),随徽宗北迁的官员曹勋自金燕山南归,传徽宗寄语于高宗曰:“艺祖有约,藏于太庙:誓不诛大臣,言有违者不祥。相袭未尝辄易。”[1] (p759)《建炎以来系年要录》称,徽宗要曹勋转告高宗,说“艺祖有誓约,藏之太庙,誓不杀大臣及言事官,违者不祥”。[2] (p96)《挥麈后录》则称:“恭闻太祖有约,藏之太庙,誓不杀大臣言官,违者不祥。”[3] 相比来说,《避暑漫抄》最为详细,云太祖于太庙立有誓碑,其中一条为“不得杀士大夫及上书言事人”。[4] (p7~8)另外,《宋史·曹勋传》等对此也有所载。因众史言之凿凿,故后来治宋史者每每对其产生浓厚兴趣,从中阐幽发微,透视宋代治道,如王夫之称宋太祖勒石立誓约训诫嗣君,其中一条即为“不杀士大夫”,并说这种行为“不谓之盛德也不能”。[5] (p23)又说“自太祖勒不杀士大夫之誓以诏子孙,终宋之世,文臣无欧刀之辟”[5] (P24)。顾炎武也认为,宋代有四条家法为“汉唐之所极”,其中一个即是“不杀大臣及言事官”。[6] (p1224~1225)此种看法延续到民国时期受到了质疑,张荫麟通过对誓碑、誓约的考辨,指出所谓的“太祖誓碑”等“本俱伪造”。[7] 然而张荫麟的观点在学界似乎没有产生什么影响,因为此后的学者仍多以此条史料立论。如王曾瑜就曾据此指出,“高宗在位三十六年,遵太祖誓约虽不严格,也仅开三次杀戒”。[8] 覃延欢则把北宋的冗官现象与太祖之誓约联系起来进行探讨,认为北宋由于太祖誓约的制约,使得“北宋只有增官,极少除官”。[9] 在此情况下,杜文玉再次撰文列举大量证据力辩誓约之伪,断言“誓碑之事纯属子虚乌有,是根本不存在的”[10]。杜文的论述严谨翔实,具有极强的说服力,经该文的考辨,誓约之伪已昭然若揭。

      但是有一个事实却无法回避,那就是进入中期后即真、仁、英、神、哲、徽诸朝,若非犯了谋反之类的重罪,诛杀士大夫的事情确实并不多见,即在这一时期确实存在着一个不轻杀士大夫的事实。徐规曾就此撰文,在引述北宋执政大臣范仲淹、蔡确、吕大防、曾布等人以及神宗、哲宗的多次谈话内容之后,认为太祖誓约的真伪虽有待考证,但不杀士大夫“这个不成文的‘祖宗家法’”的存在“却是事实”。但由于不能推翻太祖、太宗、高宗杀戮士大夫的事实,于是便将“不杀”改为“不轻杀”,并认为“这是最高统治者接受前代历史教训,为了巩固政权,采取重文轻武、‘与士大夫治天下’的政策之必然结果”。[11]

      自杜、徐二文相继发表后,关于“不杀士大夫”问题的论争基本上就结束了。自此以后,关注此论争的学者在应用相关史料时所持观点多与徐规相近或相同,即虽然认为誓约的真伪值得商榷,但却相信宋代在事实上存在有一个皇权优待士大夫阶层的所谓的祖宗家法。此外一些没有注意到此问题论争的学者仍继续以宋太祖立“不杀士大夫”之誓约立论。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肯定还是怀疑誓约的真实性的学者,大都承认这样一个事实,即在宋代存在着或在事实上存在着一个不杀士大夫或不轻杀士大夫的所谓的祖宗家法,其目的是最高统治者通过优待士大夫换取士大夫的合作,以驾驭武臣,维护其统治。而在本人看来,这个所谓的“祖宗家法”的出现并不是皇帝主动给予士大夫的优待,而是士大夫阶层通过与皇权不断斗争,从而最终为自己争得的一项利益。下面本人就对此做一系统论述,看一看北宋的士大夫阶层是怎样为自己争得此项特权的。

      其一,由于官员们亲党胶固、互相援手,往往难以将罪犯绳之以法。宋代入仕,科举、恩荫、胥吏出职、纳粟输缗等数途并举,但不论以何种形式入仕,一旦步入仕途即竭力援引亲党,并广泛结交各个层面的官员,编织自己的关系网。当时由于科举制发达,因而许多人家的父子兄弟往往通过考试而进入仕途。如谏议大夫陈省华,“三子皆登进士第,而伯仲为天下第一”。[12] (p287)宋庠与其弟宋祁同举进士,“人呼曰‘二宋’”。[13] (p9593)通过恩荫制为亲属谋取入仕的资格是官员们惯用的伎俩。宋代恩荫种类众多,具体而论,有职官荫补,如真宗时,台省六品官以上,其他官员五品官以上,均可恩荫,每次品级最低者可荫子孙一人做官,高者则可荫六人。有庆典荫补,当时但凡国家遇到喜庆的事情,官员们就可以乘机恩荫子弟。如真宗朝自景德至大中祥符年间,“每遇南效”,或“逐年圣节”,即许官阶较高的文官武将“奏荫子孙弟侄”,于是“臣僚之家及皇亲母后外族皆奏荐,略无定数,多至一二十人,少不下五七人”。[14] (p1195)有致仕荫补,即对退休官员给予荫补,“曾任宰相及见任三少、使相:三人……曾任谏议大夫以上及侍御史:一人”[13] (p4099)。有遗表荫补,即对去世官员给予荫补,“曾任宰相及见任三少、使相:五人……观察使:三人”[13] (p4099)。以上皆属朝廷定制。此外还有特恩。如一些特别受到皇帝眷顾的达官贵人死后往往可得到朝廷的特恩,曾在真宗朝任宰相长达12年之久的王旦就是一个例子,他死后,“其子弟、门人、故吏皆被恩泽”[15] (p20),“录其子、弟、侄、外孙、门客、常从,授官十数人,及诸子服除又诏各进一官”[16] (p76)。由于恩荫种类众多而频繁,因此恩荫入仕者数量极大。皇祐二年(1050)何郯上书称,“总计员数,自公卿下至庶官子弟,以荫得官及他横恩,每三年为率,不减千余人”[14] (p1551)。徽宗时,臣下有言“政和六年郊恩奏补约一千四百六十有畸”[13] (p3711)。因此通过科举、恩荫等途径,官宦人家往往有数人甚或数十人为官。庆历三年(1043),范仲淹对此曾担心地指出,“假有任学士以上官经二十年者,则一家兄弟子孙出京官二十人,仍接次升朝”[17] (p177)。到元祐初年,就一度形成了“子弟亲戚,布满要津”之势。[18] (p419)此外,一些高级官员往往凭借拥有荐举的权利,举荐自己的亲旧。如徽宗朝,权臣蔡京当国,“内而执政侍从,外而帅臣、监司,无非其门人、亲戚”[18] (p472),形成庞大的私人势力。同时官员们之间又以婚姻为手段互相攀附,如王旦“女四人,长适太子太傅韩亿,次适兵部员外郎直集贤院苏耆,次适右正言范令孙,次适龙图阁直学士兵部郎中吕公弼”[15] (p20)。等而下之的又有贿赂之丑行,皇祐二年,仁宗在一道诏书中指出,当时“臣庶之家,贵要之列,交通请托,巧诈营为,阴致货赇,密输珍玩,夤缘结纳,侵挠权纲”[19] (p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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