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索取类双宾语”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伯江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

原文出处:
语言学论丛

内容提要:

本文针对汉语语法学界关于“索取”义的格式是否应分析为双宾语式的争议,逐一讨论了这一词语串的四种可能的语法关系,重点讨论了为数目短语时的非论元身份问题,以及处于内嵌结构中省略定语标记“的”的问题。指出都可以分析为或以为宾语,或以为宾语的单宾语句,进一步指出,形式同为的“给予”句和“索取”句在语法关系上并不平行,相同的只是它们的韵律结构。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2006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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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导言

      很多语言里都有一个动词联系三个论元的“双宾语结构”,而且,多数语言中的“双宾语结构”都以“给予”为基本语义。不同的是,有些语言的双宾语结构只表示“给予”意义以及由它引申出的一些意义,如英语;有些语言的双宾语结构则既可以表示“给予”意义又可以表示跟它相对立的“索取”意义,如西班牙语。汉语曾被很多学者认为是属于后一种情况的。以往的汉语语法研究对“给予”类双宾语句的句法论证比较充分,对“索取”类处理为双宾语句的理由语焉不详,比较有代表性的说法多是从词义角度着眼的,如李临定(1986)就说:“从‘送’型和‘拿’型对比来看,‘送’型的‘卖、输’等和‘拿’型的‘买、赢’等是相对应的反义词,它们构成的句式也应该是相同的。”反义动词是否具有相同的论元结构,恐怕很少有人相信其间的必然性。

      在相当多的学者着眼于形式为的“索取”类句里之间无一例外存在领属关系的事实,而倾向于把处理成的定语(沈阳1994,李宇明1996,杨成凯1996)之后,的论元身份问题得到了充分的论证,这方面有代表性的工作是陆俭明(1997,2002),Zhang(1998),徐杰(1999,2004),张国宪(2001)等,分别给出强有力的句法证据以证明在格式中确是V的论元成分。

      张伯江(1999)曾经用“句式语法(Construction Grammar)”的方法得出现代汉语双及物结构式(ditransitive construction)的句式语义为“施事者有意地把受事转移给接受者”,并论述了句式语义的引申途径。其中关于“索取”语义的引申解释并不成功,对此,有些学者提出的批评(如古川裕2000,石毓智2003)是有道理的。有些学者(如古川裕2000,张国宪2001)试图对汉语的双宾语句式做出一种可以涵盖“给予”和“索取”两种意义的句义概括,如张国宪(2001,2003)表述为“施动者有意识地使事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这样的概括仍然存在问题。我们认为,理想的句式语义概括,应该为“论元关系→语法关系”提供良好的基础,至少应该避免统一的句义映射为不同的语法关系。诚如张国宪(2001:§4.1)所述,“给予”句的适合于处理为直接宾语,而“索取”句的适合于处理为直接宾语,这样,两种语法关系概括在“施动者有意识地使事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这个统一表述下就不那么合适了,因为该表述中的“事物”在不同的句子中有时是直接宾语,有时不是。

      本文认同所有上述学者对相关语法事实的描写,同时,维持张伯江(1999)对现代汉语“给予”义格式的语义概括,主要的工作,是重新审视“索取”义格式的语法性质。这样做,从理论体系的意义上说,是为了解决现代汉语双及物结构式的句法—语义—致关系问题;从语言事实描写的意义上说,是为了发现前人未曾注意到的另外一些语言事实。前人关于“索取”句的争论总的来看是集中在把看成间接宾语还是看成的定语问题上,似乎只要确认了的论元身份,就可以确认为双宾语式了。我们觉得,问题也许并不这么简单。从逻辑上说,这样的词语序列里,其中的语法关系不仅有“双宾语”和“述语·定语·中心语”两种可能,理论上的可能性总共应该有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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