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总性数量框架与双宾语

作 者:

作者简介:
邢福义,华中师范大学语言与语言教育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 430079)

原文出处:
语言研究

内容提要:

本文认为“总共/一共……多少……”的框架不能用来确认双宾语。文章包括三个部分:1)双宾语的提出与双宾范围的扩大;2)根据数量框架认定双宾所引发的疑问;3)再谈数量框架与复指结构。文章末尾有个结语,说明写作本文主要想表达什么意思。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2006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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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归总性数量框架,指的是“总共/一共……多少……”的框架。本文通过检验这一框架能否用来确认双宾语,表明笔者对“双宾”的范围与性质的思考。文中,许多地方把这一框架简称为“数量框架”。

      一 双宾语的提出与双宾范围的扩大

      (一)“双宾语”的提出

      黎锦熙《新著国语文法》提出“双宾语”。讲“双宾位”时,黎著指出:有一种外动词,表示人与人之间(或者人格化的事物之间)交接一种事物的,如“送”“寄”“赠”“给”“赏”“教授”“吩咐”等,带两个名词作宾语,叫做“双宾语”[1]34。

      张志公主编《初级中学课本汉语》第四册,基本上沿用黎著说法。该书用“两个宾语”的术语,解释是:一个动词有时候可以带两个宾语。……动词是“给”“送”“教”“请教”“问”[2]17。张先生主编的《汉语知识》情况相同。该书指出:有的动词,如“给”“送”“教”“告诉”之类,常常带着两个宾语[3]159。

      (二)双宾范围的扩大

      扩大双宾语范围的,是吕叔湘先生。不过,有一个过程。

      《中国文法要略》指出:有些文法书把受词也认为一种止词,把止词和受词合称“双宾语”[4]45。又指出:有“夺、取”或“学、问”等义的动词后面也可以跟一类补词,这类补词和起词的关系恰恰和普通受词相反:不是补词因这个动作而有所失,就是起词因此而有所得。这一类补词假如要另外起个名目,可以称为“反受词”,为简单起见,也可以仍称受词[4]45-46。此书只是从语义关系的角度,由“受词十止词”合称为双宾语,提到有一种相关的现象,就是“反受词+止词”,并没有说后者就是“双宾语”或“两个宾语”。

      到20世纪50年代初期,在《语法学习》里,吕先生才使用“两个宾语”的术语。书中解释道:“一件事情也许涉及到三方面的人或物件,这个时候就会有两个宾语出现。”所举的例子包括“他送了我一本书”和“到底他前后借了你多少钱?”[5]27既有“给”类双宾,也有“取”类双宾。跟黎著提出的“双宾”相比较,范围扩大了。

      朱德熙《语法讲义》用了“双宾语”的概念,跟吕先生的处理基本相同。不过,分为三类:“给予”类,“取得”类,“等同”类。所指现象分别是“送他一份礼”、“买了他一所房子”、“叫他老大哥”等[6]。其实,这三类不是使用同一个逻辑标准划分出来的。前两类所据的标准是主语同宾语部分两个名物的关系,后一类所据的标准是宾语部分第一宾语和第二宾语的关系。

      (三)双宾范围的再扩大

      陆俭明《再谈“吃了他三个苹果”一类结构的性质》提出归总性数量框架,用“总共/一共……多少……”来认定双宾语。由于“给予义”的双宾结构没有异议,陆先生文章集中精力讨论“非给予义”的现象[7]。

      如果说,从黎锦熙先生到张志公先生,他们基本上把双宾现象限于“给类”,从吕叔湘先生到朱德熙先生,他们基本上把双宾现象扩大到“给类+取类”,那么,陆俭明先生则把双宾现象进一步扩大到了“给类+非给类”。“非给”所涵盖的比“取”大得多。陆先生的论说,代表双宾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二 根据数量框架认定双宾所引发的疑问

      陆先生文章强调指出[7]:

      

      陆先生用了“确保”、“只能理解为”、“只能分析为”这样的绝对肯定说法。然而,事实表明,在动词后边出现“双名”的情况下,根据所说的数量框架去确定“双宾”,会引发诸多疑问。略说四点。

      (一)由基础简式引发的疑问

      所谓“基础简式”,指减去数量框架的形式。比较:

      A.给类格局B.非给类格局

      

      减去数量框架“一共……九本……”,剩下的“给(了)她书”和“撕(了)她书”都是基础简式。A式“给(了)她书”肯定是双宾句式,B式“撕(了)她书”是不是?在分析非给义“双宾”时,吕先生、朱先生和陆先生都没有提到基础简式。

      也许可以这么规定:对于非给类“双宾”,只考虑“数量式”(指带数量框架的形式,下同),而不管所谓“基础式”(指基础简式,下同)。问题是,任何事物和现象并非孤立存在,任何规定都不能不考虑“左邻右舍”。

      首先,既然都是“双宾”,给类格局为什么可以有“数量式”和“基础式”,非给类格局为什么只容许有“数量式”,而不容许有“基础式”?

      其次,就非给类格局说,在基本语义不变的承接性话语中,“基础式”和“数量式”可以推递出现。比如:——为什么推递前的“(撕)她书”、“(杀死)他妹妹”是定名结构,推递后的“(撕了)她九本书”、“(杀死了)他三个妹妹”却不是定名结构,而变成了“双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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