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1.1 焦点的表现形式 焦点是一个语用概念,它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有句法上的表现形式,也可以有音系上的表现形式。为了不引起混淆,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我们所说的“焦点”指的是“信息焦点”(注:也有人称为“自然焦点”,如徐烈炯、刘丹青(1997),或“常规焦点”,如张伯江、方梅(1996)。)。与之相对应是对比焦点(contrastive focus)等其他的焦点的概念。 我们先看英语等欧洲语言的情况。Cinque(1993)改进了Selkirk(1984)的“焦点投射规则”。他根据英语、德语和意大利语证明了在句法结构中,内嵌最深的成分通常可以得到句子的主重音(main stress),(注:要具体判定一种语言中内嵌最深的成分还要看该语言是左分枝还是右分枝结构,这需要中心语参数(head parameter)的设定。汉语和英语都是中心语在前,因此是右分枝结构。日语是中心语在后,因此是左分枝结构。)并把这一点作为语言中的一个普遍原则。那么这个句法结构中内嵌最深的成分通常就是句子信息焦点的常规(default)位置。举例来说,英语的信息焦点的常规位置是右分枝结构中内嵌最深的部分,这个位置如果得到主重音(用大写粗体表示)的话,那么这个成分所展开的投射(projection)都有可能成为焦点。例(1)中,根据结构嵌套,句子的主重音落在“pie”上,因为它是右向分枝中内嵌最深的成分,那么例(1)中的“the pie”、“alethe pie”和“John ate the pie”都可以成为句子的焦点,因为例(1)可以被用来回答例(2)中的三个句子。 (1)
. (2)a.What did John eat? (2)b.What did John do? (2)c.What happened? 不过在英语中,通过句子主重音的分配,英语不需要调动语序或是加上形态标记等句法手段就能确定焦点,焦点可以处在句首、句中和句末的任何一个位置。对于例(3)的提问,用例(4)就可以回答,我们用“[]”框定焦点部分,用“F”表示焦点。 (3)a.What did John do with the pie?(4)
. (3)b.What happened to the pie? (4)
. (3)c.Who ate the pie? (4)
. 例(4)c中,“John”并非是句子结构中内嵌最深的成分,根据Chomsky和Halle(1968)提出的核心重音规则(Nuclear Stress Rule),应该是“pie”得到重音,但焦点因素可以打破这一规则。于是Cinque(1993)认为句子的主重音应该是在焦点部分内嵌最深的成分,这和Chomsky(1971)的观点其实是一致的。Chomsky(1971)认为句子的主重音要落在焦点成分上。Zubizarreta(1998)也提出了“焦点显著性规则“(Focus Prominence Rule,FPR),即焦点成分要比非焦点成分显著,而显著与否,也是用重音来判断的。英语无须进行结构上的调整就可以大量使用重音来标记信息焦点。(注:Zubizarreta(1998)认为英语是将焦点以外的句子成分看成是韵律外成分(metrically invisible materid)。如(4)a中的“ate the apple”都被看成是韵律外成分,西班牙语和意大利语因为焦点因素的作用可能发生韵律触发的成分移动。这样核心重音规则和焦点显著性规则就可以统一起来而不发生冲突。)那么对于英语和其他欧洲语言,我们可以这么认为,即句子的主重音必在焦点成分上,焦点成分必有重音。这样说来,要确定英语的信息焦点部分,重音往往是第一位的,而句法的结构层次却是次要的。英语的每个句子都有一个主重音。 1.2 汉语的情况 那么汉语情况又是怎样的呢?汉语是否也利用重音和句法结构层次来确定信息焦点呢?Xu(2004)有这样一个总结:汉语的句子的末尾位置,也就是在右分枝递归方向内嵌最深的位置(the most deeply embedded position on the recursive side of branching),是汉语信息焦点的常规位置。与欧洲语言大量地、系统地使用重音(表现为音高pitch accent)来标记焦点不同的是,汉语最大可能的使用句法手段来标记焦点,音系手段只是句法手段的一种补偿,当信息焦点已经处于句末位置的时候,就不再需要重音的标记了,只有在信息焦点不处于句末的时候,才采取重音标注这种非常规的方法。因为如果音系和句法手段都大量使用的话,则会造成焦点的过度标记。英语等欧洲语言可以容忍这种过度标记,但汉语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