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籍假借字间诂

作 者:

作者简介:
孟蓬生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北京 100732)

原文出处:
中国语文

内容提要:

古代典籍(含出土文献和传世文献)中有许多假借字,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前人不曾明确指出,甚至以讹传讹的,这就给今天的读者带来了不便。本文运用因声求义的方法对古代典籍中前人无说或语焉不详的19个假借字进行了考释,目的是为今天的读者和辞书编纂者研读古书、探求古义提供一点参考意见。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2006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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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古书,不可不明假借,此人所共知之理。然我国古代经籍中假借之字甚夥,前人或心知其意,不欲质言;或不得其读,以讹传讹。昔清儒王引之有鉴于斯,故于《经义述闻》中特立“经文假借”一条,言之详矣。今不揣固陋,刺取经籍中假借之字若干,前贤无说或语焉不详者,试为考其本字,正其训释,冀小补前人之阙,以为今日读者之助,并备辞书编纂者之采择。其有未当,则望海内外方家与有同好者正之。

      1.肆:贳(前为借字,后为本字,下同)

      《尚书·尧典》:“眚灾肆赦。”孔传:“肆,缓也。”

      今按:《说文解字》(以下简称《说文》)“肆”训“极陈”,无“缓”义,知“肆”为假借字,其本字当为“贳”。二字古音相通。《礼记·曲礼》:“君命,大夫与士肄。”《经典释文》(以下简称《释文》):“肄,本又作肆。同以二反。”《诗·邶风·谷风》:“既诒我肄。”传:“肄,劳也。”孔颖达《正义》:“《尔雅》或作勋。”《国语·吴语》:“吾先君阖庐不贳不忍,被甲带剑,挺铍措铎,以与楚昭王毒逐于中原。”韦昭注:“贳,赦也。”《汉书·张敞传》:“敞皆召见责问,因贳其罪。”颜师古注:“贳,缓也。”《汉书·文三王传》:“数蒙圣恩,得见贳赦。”颜师古注:“贳谓宽其罪也。”“贳”本训“赊贷”,引申为“宽缓”,犹“賖”兼有“赊贷”与“宽缓”二义也。

      2.话:会

      《尚书·盘庚中》:“乃话民之弗率,诞告以亶。”孔颖达《正义》:“《释诂》云:‘话,言也。’孙炎曰:‘话,善人之言也。’王苦民不从教,必发善言告之。”俞樾《群经平议》云:“‘话’当读为佶。《说文·人部》:‘佸,会也。’字亦作括。《诗·车辖篇》:‘德音来括。’传曰:‘括,会也。’盖皆声近而义通。盘庚会合民之弗率者而诰之,故曰‘乃话民之弗率’。话即估之假字,不当以本字说之。”

      今按:俞说谓“话”假为“佸”,训为“会合”,其说固是。然“佸”字罕见,不如直接读“话”为“会”。古音舌(本作,非口舌之舌)声与会声相通。《说文·言部》:“话,合会善言也。从言,声。传曰:告之话言。譮,籀文话,从会。”又《木部》:“桧,柏叶松身木也。从木,会声。”《尚书·禹贡》:“杶干栝柏。”郑注:“柏叶松身曰栝。”《说文·金部》:“銽,断也。从金,声。”又《刀部》:“刽,断也。从刀,会声。”《说文·犬部》:“狯,狡狯也。从犬,会声。”《方言》卷二:“狯,楚郑或曰姡。”《仪礼·士丧礼》:“鬠用组。”郑注:“鬠,古文皆为括。”《集韵》:“髻,絜髪也。或作鬠。”《释名·释兵》:“矢,其末曰栝。栝,会也,与弦会也。”

      3.造:淑

      《诗·周颂·闵予小子》:“闵予小于,遭家不造。”郑笺:“造,成也。……造武王早崩,家道未成。”马瑞辰《毛诗传笺通释》:“造,至也。……至犹善也,不造犹不善,不善犹不淑也。……不淑犹云不祥,谓遭凶丧也。”

      今按:郑说牵强,马说“不造”犹“不淑”,甚是,然将“造”字之“至”义和“善”义相牵混,则不可从。古音“造”与“淑”相通。传世典籍中所见之“造父”,郭店楚简《尊德义》作“戚父”(注:《郭店楚墓竹简》第173页,文物出版社,1998年。)。《孟子》:“舜见瞽瞍,其容有蹙。”《韩非子·忠孝》:“舜见瞽瞍,其容造焉。”王先慎《韩非子集解》:“造与蹙通。”《大戴礼记·保傅》:“灵公造然失容。”贾谊《新书·胎教》:“灵公戚然易容而寤曰:‘吾失矣。’”《周礼·地官·司门》:“凡四方之宾客造焉。”郑注:“造,至也。”《方言》:“摵,到也。”《说文·止部》:“,至也。”蹙从戚声,戚从未声;淑从叔声,叔从尗声。故“造”可通“淑”。

      4.切:

      《诗·卫风·淇奥》:“如切如磋,如琢如磨。”毛传:“治骨曰切,象曰磋,玉曰琢,石曰磨。”朱熹《诗集传》:“治骨角者,既切以刀斧,而复磋以鑢铴;治玉石者,既琢以槌凿,而复磨以沙石;言其德之修饬,有进而无已也。”闻一多《风诗类钞》:“切、磋、琢,都是磨光的意思。”(注:《闻一多全集》(4)第467页,湖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

      今按:朱说与闻说相左,而向熹先生《诗经词典》训“切”为“刻治骨器”,后并引朱闻二家之说而无所裁断(注:《诗经词典》第359页,四川人民出版社,1986年。)。实则“切”借为牙也。从齿,豈声。”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曰:“谓齿相摩切也。”

      5.体(體):履

      《周礼·天官·序官》:“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郑注:“体犹分也,经谓为之里数。郑司农云‘营国方九里,国中九经九纬,左祖右社,面朝后市;野则九夫为井,四井为邑’之属是也。”《释文》:“体,郑云:体犹分也。干宝云:体,形体。朝,直遥反。释曰:体犹分也。”《正义》:“国谓城中也。分国城之中为九经九纬、左祖右社之属。经谓为之里数。此野谓二百里以外,三等采地之中有井田之法,九夫为井,井方一里之等是也。注者谓若人之手足分为四体,得为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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