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关于句法语义的研究方兴未艾,形成了一个新的热点和亮点。但是,具体的专题性的研究比较多,而有关的理论问题却还没有引起大家充分的重视。特别是语法形式与语法意义的关系、语法意义和词汇意义以及语用意义的关系、语法范畴和语义范畴的关系,语义范畴的内涵以及内部到底有多少个类别,这些都是悬而未决的问题。我们的兴趣就是试图对这些重大问题做一些探讨。 一 语法形式与语法意义的关系 从汉语语法学一百多年历史发展的宏观角度看,语法研究方法正好经历了从偏重意义,到偏重形式,再到形式与意义相互印证这一发展过程,而推动方法嬗变的深层次原因则是引进的国外语言学理论与方法跟汉语语言事实之间存在的矛盾。国外新的语言学理论与方法基本上是在以英语为代表的印欧语言研究的基础上形成的,它们对汉语研究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是照搬照抄肯定是行不通的。因此在具体运用时就必然会产生不和谐的地方。矛盾是世界所有事物发展的基本动力,在创造性地修正、甚至改造国外新理论以试图解决理论与事实矛盾的过程中,汉语语法研究的理论经过多年的摸索,逐渐形成了几点共识: (一)明确了语法研究的最终目的,那就是揭示语义的决定性、句法的强制性、语用的选择性以及认知的解释性,因此语法意义的研究,不是可有可无,也不是陪衬,而是第一位重要,必须极大地强化。 (二)明确了语法研究的思路,既可以从语法形式入手,去寻找所表达的语法意义;也可以从语法意义入手,去探求语法形式的表现手法,这是个互为起点和终点的双通道。不存在哪一个优哪一个劣的差异。 (三)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存在着互动的关系,它们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结合、相互验证。无论从哪一方入手,都应力求从另一方去得到证明或解释。否则,单向的研究都是缺乏科学价值的。 (四)由于汉语语法的特殊性,语法形式比较隐蔽,比较含蓄,比较特别,所以从语法意义入手去寻找形式的验证,似乎对汉语更加合适。句法语义应该成为汉语语法研究的出发点和重点。 什么是语法形式?什么是语法意义?可以说,对这两个概念及其关系的认识过程是我国语法研究历史的一个缩影。 (一)对语法形式认识的深化 对语法形式的认识,从历史来讲经历了三个阶段: 1)20世纪初期,早期的汉语传统语法深受西方语言学理论的影响,认为:语法形式就是词语的形态标志和形态变化,即从词形层面看到的“狭义形态”。这主要是指词形的各种变化、内部元音屈折和词头词尾。从印欧语看,这些都是不同词类的形态,而且与句法成分相对应,但汉语不是借助词形变化来表达语法意义的语言,如果固执地去寻找这类形态,最后必然发现,这类狭义形态,不但稀少,而且既没有普遍性、概括性,也没有强制性。这样的后果,就可能得出汉语没有词类、没有语法的错误结论。 2)20世纪30年代起,受结构主义语法理论的影响,中国文法革新讨论促使语法学家们有意识地去寻找汉语语法的特点,方光焘(1939)和陈望道(1943)等认识到词语的结合关系也是一种特殊的形态,并称之为“广义形态”。特别是50年代关于词类问题的讨论,更进一步地深化了对语法形式的认识,把诸如虚词、语序、重叠以及语调、重音、停顿等这类汉语特有的形态也看作“广义形态”。 3)80年代以后,国外众多语言学理论陆续引入中国,在方法和思路上进一步打开了汉语研究的视野,更为重要的是层次分析和变换分析方法在汉语语法研究中的广泛运用,特别是对歧义结构的分化,加深了人们对句法结构和语义结构关系的认识,很多学者(朱德熙,1985;邵敬敏,1988;胡明扬,1992)认识到语法形式不等于语法形态,形态只是形式的一部分,邵敬敏(1988)第一次在“显性语法形式”(包括狭义形态与广义形态)基础上,提出“隐性语法形式”概念(包括分布、组合、层次、变换等)。· 总之,对语法形式的认识经历了从“狭义形态”到“广义形态”的扩展阶段,再从“显性形式”到“隐性形式”的深化阶段。按照我们的理解,语法形式至少应该包括: 语音层面 词缀、元音交替、辅音交替、错根、停顿、 声调、语调、重音、轻声等 显性语法形式 词汇层面 虚词、重叠 句法层面 词类、词组、单句、复句、语序、重叠等 隐性语法形式 结构层面 分布、组合、层次、变换等 (二)对语法意义认识的深化 目前学术界流行的观点是:“表现某种特定语法意义的形式叫语法形式,通过语法形式才显示出来的意义叫做语法意义”(邵敬敏,1988),或者说:“只有语法形式表示的意义才是语法意义,只有表示一定语法意义的形式才是语法形式”(胡明扬,1992)。很明显,这是一种循环论证,但这种定义方式也显示出两者之间存在的对应关系、渗透关系、依附关系、相互验证关系和双向选择关系。关于语法意义的认识,目前主要是两种界定的方法: 1)从形式到意义的看法:由语法形式体现的意义就是语法意义,这是根据形式来界定意义。比如,早期传统语法认为由词形形态表现出来的“性、数、格、时、体、态”以及“有定、无定”等就是语法意义。随着对语法形式认识的扩大,语法意义的内涵也开始扩大,比如认为“施事、受事、工具、处所、时间、数量”等也都属于语法意义。 2)从意义到形式的看法:对词语的分布、语序、层次、组合等句法形式起决定作用的意义就是语法意义。这是根据意义对形式的决定作用来界定意义的。除了上述施事、受事、工具、处所、时间等之外,还包括动态性、自主性、可控性、有生性等。但由于语法意义内容复杂、种类繁多、主观性较强,因此目前学术界对其性质、特征、类别、层次等方面的认识还相当模糊,甚至连一些基本的概念,如词汇意义、语法意义、语用意义等都有不同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