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索绪尔:论语言的本质及语言与文字的关系

——与潘文国先生商榷

作 者:

作者简介:
顾兆禄 南京市行政学院科研处。(南京 210001)

原文出处: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科版

内容提要:

索绪尔关于语言的本质和语言与文字的关系的理论原理并未“过时”。探讨汉语汉字的特点和理论创新,不应背离普通语言学的基本原理。应完整、准确地把握索绪尔的理论体系,避免误读和误解。在研究的认识论和方法论上,以语言为出发点而不是以文字为出发点,以语素为语言分节本位,避免语音语义不同步的二元编码机制现象,至为关键。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2006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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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的论题算不上什么新鲜话题,因为自从上个世纪初叶索绪尔的《普通语言学教程》问世以后,这个问题就已经获得了科学的解答。这本是语言学理论中最基础的部分,也是语言学界业已形成共识、成为语言学理论中的常识和基本原理的内容。为什么还要讨论这个话题呢?这是由于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语言学研究出现了对汉语和汉字的特点进行重新认识、对以往的认识和研究进行反思,希冀能开辟出基于汉语汉字特点的语言学理论新天地来的自觉意识,也出现了一批这类研究论文和专著。应该说这是一种寻求理论创新和突破的良好契机。但是,我们也不无遗憾地看到,有些研究论文或专著中,往往在语言学的基本原理或是理论基础上出现严重失误。其中就包括本文论题的内容。究其原因,除了刻意求“新”,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对现代语言学的奠基人索绪尔的理论的误解和曲解,甚至以断章取义的方法或实用主义的态度对待索绪尔的理论。由于事关语言学理论的科学基础、索绪尔语言学经典的正确解读和避免以讹传讹,为了中国语言学理论研究的进步和健康发展,我们认为有必要对这些问题予以揭示和讨论。本文所要讨论的是潘文国先生的专著《字本位与汉语研究》中涉及语言的本质及语言与文字的关系问题的有关论述;并以还原索绪尔的文本解读为旨归。

      一、论潘文国先生对语言的“新定义”

      潘先生在书中提出了对语言的新定义:“语言是人类认知世界及进行表述的方式和过程。”[1]83并说:

      跟惯见的其他关于语言的定义相比较,这个定义不强调“音义结合”这一点,其目的就是为了容纳进文字。事实上文字是不是在“语言”的范围之内,是近几十年世界语言学界共同关心的课题。我们在考察语言定义发展的过程中发现,把文字语,乃至手势语包含在语言范围之内是90年代以来的趋势。著名英国语言学家戴维·克里斯托尔在他编著的《剑桥语言百科全书》(Crytal 1997)里更提出了语言的三对媒介,在传统的“听”、“说”(口语),“读”、“写”(书面语)之外,还加上了“做”、“看”(手势语)。“认知和表述方式”的范围比“音义结合”要宽,它不但包括了“音义结合”,还包括了“形义结合”,如汉字,因为这是汉人“认知世界和表述”的方式。西方的文字是否包括在内?看你怎么理解。如果你认为它也是“认知和表述的方式”,那就是;如果认为只是对语音的记录和模仿,那就不是。聋哑人的手势语也可作同样分析。[1]83

      按照潘先生对语言的“新定义”,那么,绘画、音乐、还有舞蹈等等其他艺术形式,算不算“人类认知世界及进行表述的方式和过程”?聋哑人的手势语能跟自然语言等量齐观吗?各种“形义结合”的符号如交通信号、各种标记、图案等等,难道都要成为语言和语言学研究的对象了?逸出人类自然语言的范畴,还是我们所要研究的普通语言学吗?我相信这该不会是潘先生给语言新定义的初衷吧?但这新定义的逻辑后果,就是这么令人不可思议。语言的媒介不等于语言自身;文字可以表现语言,但文字并不等于语言;就像一个人的照片并不等于这个人自身。试图把语言概念的外延扩大,只会导致模糊语言概念内涵的本质属性和语言学研究的对象,不利于语言科学的进步。所以,我认为还是索绪尔对语言和语言本质的定义比较简明扼要准确:“语言是建立在听觉形象基础上的符号系统。”[2]78“与某一概念联系的听觉形象,是语言的本质。”[2]8

      潘先生认为索绪尔的语言定义“强调语言的自然属性”[1]81,并不准确。因为索绪尔说过:“一旦语言去掉了不属于它的一切,看来它就归入了人文事实一类。语言是建立在听觉形象基础上的符号系统。”[2]78至于语言的社会属性,更是不言而喻地贯穿在索绪尔的全部理论中。在《普通语言学教程》里,我们随处都可以看到这方面的观点。例如:“语言是一种社会制度;但是有几个特点使它和政治、法律等其他制度不同。”“语言是一种表达观念的符号系统”[3]37,“符号在本质上是社会的”[3]39;“把语言和言语分开,我们一下子就把(1)什么是社会的,什么是个人的;(2)什么是主要的,什么是从属的和多少是偶然的分开来了”。[3]35“我们研究的具体对象是储存在每个人脑子里的社会产物,即语言。”[3]47

      二、论语言与文字的关系问题

      潘先生把文字与语言混为一谈,称之为“文字语”,“不但包括了‘音义结合’,还包括了‘形义结合’,如汉字”。对“西方的文字是否包括在内”,潘先生的回答模棱两可、耐人寻味:“看你怎么理解。如果你认为它也是‘认知和表述的方式’,那就是;如果认为只是对语音的记录和模仿,那就不是。聋哑人的手势语也可作同样分析。”[1]83潘先生怎么认为呢?他未明确说。根据潘书的文本分析,可以推断潘认为“是”,因为根据潘的语言新定义“认知和表述的方式”,应包括西方语言无疑,故符合第一个“是”的条件;也可以推断潘认为“不是”,因为潘在后文中说:“表音文字……走的是曲线,是从概念经过语音的中介再到文字,也就是说,与概念直接联系的是词的读音,然后再用文字把读音记下来;……文字对语音负责,语音才直接跟概念发生关系,在这种文字体系里,语音是第一性的,文字只是‘符号的符号’。”[1]89按照潘的文本所作的理解和说法就是,这种文字只是记录语音的符号,故又符合第二个“不是”的条件。可见潘先生对西方的表音文字是不是“文字语”,前后是自相矛盾的。

      把文字和语言混为一谈,还体现在潘先生将文字起源和语言的起源混为一谈。他把中国古代关于仓颉造字的传说说成是“汉语关于语言起源的传说和史实”[1]107;在将西方《圣经》中关于语言起源的两个传说跟中国古代仓颉造字的传说作对比后说:“中国古代关于语言起源的传说与西方关注读音者不同,是关注于文字的。”[1]107“如果说西方语言的产生是通过亚当的随口而呼的命名开始的,则汉语的产生是起源于对事物形象有意的摹仿。”[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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