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词的“指称”功能和“陈述”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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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香港理工大学中文及双语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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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学习

内容提要:

本文讨论动词性成分充当主语或宾语时的句法地位,出发点是朱德熙先生关于动词的指称功能和陈述功能的论述。动词性成分在充当主语或宾语时的句法特性并非完全统一,所以朱先生的两分法是正确的。不过,指称和陈述在理论上不构成对立,用来描述这类动词性成分的功能在操作上有困难,建议以名词化和名物化来描述。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2006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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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引言

      动词性成分可以直接充当主语或宾语,而且一般不需要任何额外的形态标记,这已经成为公认的事实了;但动词性主语或宾语的句法地位,却一直是个极具争议性的问题。早期的分析倾向于“名词化”或“名物化”,即认为充当主语或宾语的动词已经变成了名词(黎锦熙1924,黎锦熙、刘世儒1960,史振晔1960)。

      上世纪六十年代起,由朱德熙先生领军(朱德熙等1961),主流意见不再支持“名词化”或“名物化”的观点,转而主张动词性成分的功能原本就包括做主语和宾语。后来朱先生又进一步将充当主语或宾语的动词性成分划为两类。简单地说,一类动词性成分以下面例①的“打太极拳”为代表,“已经事物化”了,成了“指称”的对象,可以用“什么”来提问;另一类以下面例②中的“要天天练”为代表,没有“事物化”,是“对于动作、行为、性质、状态的陈述”,可以用“怎么样”来提问(朱德熙1982:101)。

      ①打太极拳是最好的运动。 ②要天天练才学得会。

      将充当主语和宾语的动词性成分划成两类,比原来大一统的“名词化”理论自然是进了一大步。不过,“指称”和“陈述”这两个概念的定义始终不够清晰,理论基础似乎还有些可商榷之处。用“什么”和“怎么样”来区分“指称”与“陈述”,具体的操作又总是不太畅顺,所以应该有可以改进的余地。本文从朱先生的两分法出发,讨论“指称”和“陈述”的理论基础及其在句法分析中的作用,并探讨如何界定动词性主语或宾语的句法地位,建立一套操作性较强的验证方法,进而解决一些有争议的问题。

      §1 “指称”和“陈述”的理论基础

      早期的“名词化”或“名物化”理论,大多采用单一地位说,主张凡是充当主语或宾语的动词性成分都经历了同样的句法过程,因而都取得了名词或者是相当于名词的句法地位。这样做的好处是简单明了,可以用同一种办法来处理各种不同的情况,但简单化也带来了一些不好解决的问题,正如朱德熙等(1961)所指出的那样,动词性成分在充当主语或宾语时并非铁板一块,全部都当成“名词化”必然会以偏概全。

      朱德熙(1982)于是引进两分法,将这种动词性成分划为两类:一类已经失去谓词的特点,另一类则仍然保留谓词的句法地位。朱先生称前者为动词的“指称”用法,即“充任主语的谓词性成分本身虽然仍旧表示动作、行为、性质等等,可是跟谓语联系起来看,这些动作、行为、性质、状态等等已经事物化了,即变成了可以指称的对象”。后者则称为动词的“陈述”用法,即“充任此类主语的谓词性成分不是指称的对象,而是对于动作、行为、性质、状态的陈述”。

      “指称”和“陈述”是作为一组对立的概念提出来的,而且据说“是语言中最基本的对立”(郭锐2002)。问题在于这两个概念不一定具有理论上的可比性,也就不太能够形成对立。“指称”(refer/reference或designate/designation)是语义学中常用的概念, 说的是名词和所指对象之间的关系,朱先生(1982,1983)在阐述“指称”的含义时,也是从语言和外界事物的关系这一语义角度出发的。而“陈述”(predicate/predication)则是句法学的常用概念,说的是两个句法单位之间的关系,最常见的是谓语对主语的陈述,朱先生(1982)对“陈述”的最初说明也是基于这一点的。后来他进一步用英语的assertion来说明“陈述”的含义。这倒的确是现代语义学中的常用概念,但一般用来描述话语中命题的性质,即通常所说的断言(Lappin 1996)。

      这样就带来了一个问题:若按前一种理解方法,语义概念和句法概念之间没有太大的可比性,“指称”和“陈述”的对立恐怕也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若按后一种理解方法,两个概念一个属于词汇语义,另一个属于话语语义,也没有太大的可比性,仍无法形成有效的对立。

      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之一是将这两个概念从词语本身的固有特性中分割出去,而同语境挂钩,即“词语之为指称的、陈述的,都是使用中的分类,都是‘用于指称’或‘用于陈述’”(朱景松1997:201)。这样做有一个好处,除了考虑动词性成分在使用中会有两种表现之外,还可以把名词性成分独立充当谓语的情况也包括进去。不过,“用于指称”和“用于陈述”虽然成了语言使用中的概念,但它们之间的对立只是个派生关系,本质上仍然依赖于“指称”和“陈述”之间的对立。只要这两个原始概念无法形成对立,派生的“用于指称/陈述”自然缺乏可比性。

      郭锐(2002)的解决办法正好相反,是将这两个概念都归纳为词语本身固有的特性,作为表述功能的具体表现。表述功能指的是词语表达语义的模式,因而与句法功能不同,“句法成分是从直接成分间的关系出发的,而表述功能是就词语本身的性质而言的。换句话说,我们把表述功能看作词语本身的性质,而不是看作语法环境的性质”。在此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将“指称”定义为“表示一个对象,语义内向,一般可用‘什么’提问”,“可以受定语修饰”;而将“陈述”定义为“表示一个断言,语义外向(指向另外一个成分),一般可用‘怎么样’提问”,“可以受状语修饰”(郭锐200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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