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言 很多学者注意到,汉语体标记“了、着”在某些句法环境里可以实现为零形式。比如吕叔湘(1999:353-5)指出,在“动+了[,1]宾+了[,2]”和“动/形十了[,1]+数量+了[,2]”格式中,当“动”表示结束性动作时,后面的完成体标记“了[,1]”常可省略。李兴亚(1989:334)详细考察了现代汉语完成体标记“了[,1]”自由隐现的具体情形,发现决定“了[,1]”自由隐现的因素主要有五个:(1)动词前面有表示过去时间的词语;(2)动词后面有数量短语;(3)有表示连续动作的后续小句;(4)动词后面有结果意义的补语;(5)句末有“了[,2]”。陆俭明(1999:333-4)也注意到,“着”虽然能表示行为动作或状态的持续,但行为动作或状态的持续不一定必须由“着”来表示,普通话里有若干词汇或句法手段可以用来表达“动作或状态持续”的语法意义。陆俭明据此而认为,汉语并不存在像印欧语里的那种“体”范畴,汉语的“着、了”也不是体标记或形尾,而应该分析为助词。 以上学者所揭示的事实,显示汉语的“了、着”跟我们比较熟悉的英语体标记之间在形态和使用上存在明显的差异。我们感兴趣的问题是:(1)汉语的体标记“了、着”在话语中的使用为什么没有强制性?(2)汉语究竟有没有“体”这种语法范畴?(3)体标记“了、着”到底是什么性质的语法语素?本文尝试从语法化和语言类型学的角度对上述问题作初步回答。 2.强制性语法范畴与非强制性语法范畴① 按照最一般的理解,语法范畴是指具有语法功能(grammatical role)的范畴(Dahl 1985),是特定的语义对立或语义区别的语法化(Lyons 1977,1995)。如果在一个L语言里,某种语义对立或语义区别是用明确的语法手段来编码的,那我们就说这种语义对立或语义区别在L语言里已经语法化,变成了语法范畴(Lyons 1977,1995)。 比如一个情状或事件发生的时间,是先于说话时刻、后于说话时刻、还是同于说话时刻,几乎每种语言都有特定的手段来表达这种“指示性时间指称”(deictic temporal reference)。在英语里,这种“指示性的时间指称”是用明确的语法标记来表达的,过去时用屈折后缀-ed,将来时用助动词will,现在时用“零形式”(“零形式”在这种对立中也是一种“语法标记”,因为缺少标记就意味着现在时)。因此我们说,事件或情状的“指示性时间指称”在英语里被语法化了,“时”范畴在英语里是一种语法范畴。 另一方面,人类语言中特定的语义对立或语义区别也可以通过词汇化而编码为词汇范畴。比如在汉语里,情状或事件的“指示性时间指称”是用某些时间词语来表达的(如“过去、现在、将来、以前、今后、昨天、明天”等),我们并没有明确的语法标记来对“过去时”、“现在时”或“将来时”进行编码,因此在汉语里,“时”的表达手段是词汇范畴而非语法范畴。事实上,在英语里情状或事件的“指示性时间指称”既被语法化为时范畴,又被词汇化为若干副词(如now,then,recently,soon,today,yesterday等,Comrie 1985; Lyons 1977,1995)。 既然一个特定的语义对立或语义区别既可以语法化又可以词汇化,那么面对一个特定的表达式,我们如何判定它是语法范畴还是词汇范畴呢? Jakobson(1971[1959])和Mel'
uk(1976)主张最重要的标准是强制性。Jakobson(1971[1959]:489)认为“语法范畴的强制性是其区别于词汇意义的一个重要特征”,“有些概念在某些语言里被语法化了,因而是强制性的;但在另外一些语言里这些概念被词汇化了,而仅仅是可选的。”Mel'
uk(1976:84)指出:“如果L语言的使用者对一个意义不能作出不加指明的选择,那么这个意义在L语言里是语法的。” 但强制性是一个相对概念,不同的语法范畴,其强制性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种语法范畴在不同语言里强制性也会有所差别。而且正如Lehmann(1995[1982])所指出的,语法范畴的强制性往往与语境有关:一个范畴在一种语境里可能是强制性的,但在另外的语境里则可能是可选的,甚至在第三种语境里是不可能使用的。拿数范畴来说,在拉丁语里每个名词要么属于单数,要么属于复数。说话人不可能选择让“数”不加指明。因此就强制性而言,数范畴在拉丁语里无疑是语法范畴。另一方面,在土耳其语里绝大多数名词可以通过增加复数后缀对“数”加以指明;但某些名词则不然,比如表示国籍和职业的名词,如果它们充当谓语就无需指明“数”的概念;如果名词用于基数词之后,那么没有任何名词在数范畴方面加以指明。在另外的大多数语境里,数范畴是可选的,比如无标记名词可以指明是单数或复数(Lehmann 1995[1982]:12)。很显然,数范畴在土耳其语里是否具有强制性,是一个不容易回答的问题,但我们又不能说“数”在土耳其语里不是语法范畴。正如Lehmann(1995[1982])所强调的,更合适的说法应该是:数范畴在拉丁语里比在土耳其语里更为语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