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期媒体的公共属性与社会责任

作 者:

作者简介:
齐勇锋,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研究员

原文出处:
中国广播电视学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G6
分类名称:新闻与传播
复印期号:2006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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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来,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类媒体,特别是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上出现了一些低俗、失实和不健康的内容,一些媒体在改革过程中出现了过度产业化、公共权力部门化和私有化的倾向,对社会弱势群体缺乏人文关怀、对若干重大社会事件失语,以及有偿新闻等问题,在社会各方面造成了相当的负面影响。由于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从而引发了一场关于媒体社会责任的讨论。

      媒体应当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这在新闻界基本上是一个常识性的问题,因而,关于媒体的社会责任并非是一个新话题。从西方媒体的发展历程看,同样出现过社会责任缺失的问题,对“新闻自由”和“社会责任”的关系也曾进行过反复的讨论,由此形成了媒体的社会责任理论和一系列关于新闻工作者的道德约束和行业规范,以及国家对媒体的监管制度和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媒体所出现的社会责任缺失的问题,既有少数新闻工作者和公民道德水平、职业情操低下的原因,也有政府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以及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具有即时性、互动性、海量信息的特点所带来的监管难度大的原因,还有包括文化体制转型在内的整个经济、社会转型期不可避免的社会结构断裂,文化道德失范,社会群体心态失衡和行为短期化等更深层次的原因。由此可见,我国媒体所出现的上述问题,既有世界各国媒体社会责任缺失的一般的共性问题,也有作为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社会转型期所具有的特殊的个性问题。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深入地探讨媒体在经济、社会转型期的公共属性与社会责任的关系。

      首先,媒体的社会责任源于其作为公共资源和战略性资源的属性。所谓公共资源属性,按照公共经济学的理论,是指现代传媒所具有的快速度、远距离、高覆盖的技术手段,使传播内容在时间和空间上被急剧放大,从而可能对某一社会群体甚至整个社会产生强烈的正外部效应或负外部效应,因而具有“市场失灵”的“外部性”和“公共性”,必须由政府进行干预才能解决。所谓战略性资源,是指媒体作为国家“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世界经济一体化、政治多极化进程中,不仅在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信息传播和舆论引导作用,而且在参与国际竞争,维护国家的文化主权和文化信息安全方面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从国际经验看,媒体的频道、频率、刊号、许可证等资源一般都掌握在国家手里,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有的由国家进行垄断性的经营,有的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但所有权一般都由国家垄断。

      其次,是媒体的公共性和产业化的关系问题。媒体作为国家的公共资源和战略性资源,具有很强的公共产品属性,但同时又具有产业化的特点,能够通过市场化、产业化运营,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这已被国际经验所证明。在一些发达国家,如美、英、法、德、日、韩国等,传媒作为重要的产业部门,已经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支柱产业。事实上,除了极少数具有纯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性质的媒体不能进行产业化经营外,就绝大多数作为准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性质的媒体而言,其公共性和产业化几乎是一个硬币的两面而不可分割。单纯强调媒体的公共性,强调其意识形态的功能和社会效益,而忽视其产业属性是片面的;把媒体等同于一般商品,强调其产业属性和经济效益,而忽视其公共属性和社会责任也是不可取的。问题在于,如何根据媒体的性质和特点来科学、合理地安排其体制模式,使之既在社会效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又通过市场化、产业化运作得到足够的发展空间,取得应有的经济收益,这是我们在文化体制改革和转型期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再次,就绝大多数作为准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性质的媒体而言,其公共属性的强弱也有所不同。比如说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这些媒体直接承担着党和政府宣传文化的功能,其公共属性比较强一些,而科技、财经、生活、娱乐、教辅类媒体更具私人消费的特点,公共属性相对弱一些。因此,不同类型的媒体所承担的公共职能和社会责任存在着明显差异。另一方面,由于技术手段和传播方式的不同,政府和行业组织对报业、期刊等平面媒体进行监管相对容易一些,而对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进行监管的难度要大一些。由此可见,虽然媒体一般都具有公共属性,但公共属性的强弱程度及其监管方式是有所区别的,不能一概而论。因此,根据各类媒体的不同特点,如何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设计监管制度和具体的监管方式,是“十一五”期间深化传媒体制改革需要研究和解决的一个问题。

      最后,媒体的公共属性和社会责任理论是在现代媒体产生以后而逐步形成的概念,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发展,因时间、地点和条件的变化而有所不同。在18、19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和自由资本主义发展时期,人们更多的是对“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关注,而对社会责任注意不够。20世纪以后,随着广播、电视等无线媒体相继问世,同时由于不加约束的“新闻自由”对社会产生了明显的负面效应,在传播学和公共经济学等学科理论的推动下,人们开始认识到大众媒体由于其“外部性”而具有的公共属性和社会责任,认识到在不同时期、不同发展阶段其公共属性和社会责任的差异。比如说在和平时期,媒体的公共属性和社会责任基本上是一种常态,而在国家处于战争或紧急状态期间,各国几乎都对媒体有严格的监管和约束;在社会发展的成熟阶段,媒体的公共属性和社会责任适用于一般监管制度,而在社会转型期,由于社会稳定的客观需要,其公共属性的程度明显增强,社会责任更大,因而监管也就更为严格一些。

      当前,我国正处于人均GDP从1000美元向5000美元跃迁的经济快速发展阶段,这既是一个从城乡“二元结构”的发展中国家向中等发达国家转变的经济发展过程,也是从传统的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和信息社会急剧转型,经济结构、政治结构、社会结构、文化结构剧烈变动的过程。国际经验表明,转型期的最大风险就是随着经济结构和利益关系的调整,可能产生强烈的社会震荡。所以,这既是一个改革攻坚和结构调整的深水区,也是社会急剧转型的风险期。如果制度安排和应对措施失当,就有可能出现“拉美现象”、“亚洲金融危机”那样由于某些突发性的事件而引发的全面社会危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灾难。因此,在社会转型期,媒体因其“外部性”的明显放大而决定了公共属性显著增强,从而社会责任也由此进一步加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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