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 G40-011.8[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2-4808(2006)08-0010-03 我国教育法律关系随着剧烈的社会转型正发生着“嬗变”,从“齐玉苓案”中有关公民受教育权性质的大讨论,到海南数千名考生抗议高考移民的公共教育事件的发生,近年来频发的教育争讼与法治问题已引起全社会的极大关注。这些问题已关涉中国当下法治方略与教育现代化目标的实现,亟待研究解决。 一 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若干走向:基于教育关系和教育法律关系的向度分析 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坚持公有制前提下的市场化趋势,一方面,以教育资源国家所有、决策和管理高度集中、政府直接控制为特征的传统教育体制正面临解构;另一方面,现代教育体制赖以形成的一系列基础性要素尚未发育成熟。表现在教育领域,就是教育关系和教育法律关系的变化与适应。从法理上看,教育关系属于教育法的主要调整对象的范畴,是指一切参与教育活动的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教育法律关系则属于教育法调整结果的范畴,是指受教育法调整的教育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教育关系作为一种事实关系而存在,教育法律关系则作为一种价值关系而存在。在逻辑上,前者是因,后者是果;二者具有直接的相关度。 传统教育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嬗变的表征和规律,已成为现代教育法变迁的重要依据和现实基础。 首先,市场化造就了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导致了教育关系主体的多元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教育结构相对单一,学校基本上是由政府出资举办,以公立教育机构为主,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只是凤毛麟角。自1992年国家逐渐允许和鼓励私人和企业办学以来,社会办学力量空前兴起。尤其是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使得我国民办教育进入一个快速发展期。在我国现阶段,除独立的“民营学校”如雨后春笋般地大量出现外,公立学校“一校两制”、独立或非独立的“二级学院”也日见增多。同时,全民所有制公办学校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公民个人或社会团体依法承包后形成的以资产公有、日常经费自筹、办学资助为特征的办学体制,也使原先的公立学校办学主体通过“转制”由单一的政府主体变成了政府和学校承办者共同体,实现了所谓的“所有制不变、办学主体双元化、办学机制自主化”[1]。社会变革使教育关系逐渐分化为“教育基础关系”和“教育随附关系”两大类。① 而教育立法也不断地将这些新的教育关系纳入教育法的价值体系之中,使多元的事实教育关系得以转化为教育法律关系,从而使现阶段教育法的内容和体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其次,社会转型亦表现为教育关系客体的民事化(或称为商品化)。作为教育关系的客体,教育行为不同于一般的社会行为,它具有公益性特征。这也是教育行为区别于其他任何民事行为的基本属性。教育行为的公益性特征决定了教育应当主要通过公共选择机制来实现其功能。但在我国现阶段,由于教育运行在一个强大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教育领域不可避免地受到市场力量的主导性调节作用的影响,从而凸显出诸多市场化的属性。而教育一旦通过市场机制向社会提供,教育这种公共物品就会转化为私人物品或准私人物品,就必然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可分性和竞争性,从而使教育变成了一个事实上的具有营利性质的领域。无论我国现阶段大量出现的股份制学校,还是公立学校中普遍设立的“民营二级学院”“教学园区”以及教育集团等,都是典型的教育市场化运作模式。[2] 在当前受商业文化浸润的教育体制之下,学校这种公共物品在很多情况下已被象征性地赋予了某种商品的属性。 此外,社会转型还表现为教育关系内容的复杂化。教育市场化运作模式旨在在加强政府宏观教育管理的前提下向市场和学校放权,这一趋势实际上是重塑政府与学校的关系。由于获得了相当大的办学自主权,各类学校等教育机构更加注重学生受教育权的保障和实现。例如:市场经济条件下城乡人口流动加剧所导致的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受义务教育权问题开始凸显。凡此等等。新的情况不断凸显,需要将这些颇为复杂的教育关系逐步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现代教育法的调整范围和结构面临着一个复杂的内容整合和体系重构的过程,这直接导致了教育法律关系内容的复杂化。 二 现阶段我国教育体制改革中凸显的法律问题 从上文的分析可见,教育体制改革导致我国现实的教育格局、环境以及各种关系发生了“嬗变”,引发或正在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这些法律问题既包括教育体制内部的各种问题,也包括制约教育体制发展的各种外部问题;既有教育立法方面的问题,也有教育执法、司法等方面的问题。诸问题构成了现阶段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路障。笔者试择其中的几个较突出的问题加以分析。 1 教育体制改革的功利性问题 教育关系客体的“商品化”特征,使得学校不断促使知识传播与市场相结合,赋予教育一种可以交换的性质。当改革者们普遍地将学校定位为“公司”或“企业”,这种“泛商业化”的思维模式,就会使人们常常将教育视为产业发展的一部分,把教育这一复杂的社会现象简单化为一种“投入—产出”的过程。比如:现阶段很多学校以追逐利润为目的不顾自身实际招揽生源,盲目地扩大办学规模,导致争学生、争师资和乱招生、乱收费等无序竞争和“非理性办学”现象的出现。质言之,新的教育体制改革浪潮所承载的商业化和功利性倾向实质上是以牺牲“公平”来换取“效率”,它无疑会对教育的价值构成巨大的解构力和吞噬力,给教育法治化所蕴含的“公平”“公益”理念造成巨大的冲击,导致教育体制改革的困境。这亟需从法治观念上彻底地加以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