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教育督导发源探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聂好春(1965-),男,河南新乡人,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博士生。河南 新乡 453000

原文出处: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教育督导(或者视导、视察),就是依据既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对各级各类的教育设施和教育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为教育主管部门提供决策、控制和引导的基本材料和参照指标,从而保证教育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中国近代的视学制度,正是基于这一原因,借鉴了一些发达国家的教育立法和教育视导的经验而建立起来的。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6 年 11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G52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03(2006)03-0125-03

      我国教育督导的发展历史,可以上溯到周代的“天子视学”制度。宋代开始建立教育视察、监督机构,并设有专门官职,明代逐渐形成制度。我国古代教育视察、监督机构的设置,是同科举的选官制度直接相关的,主要帮助帝王监督弹劾考试中的舞弊行为。到清末,在学部设立了视学官,颁布了《视学官章程》,标志着近代视学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是中国近代教育督导制度的雏形和发源。

      一

      1904年,清政府癸卯学制颁布后,全国掀起了一个颇具规模的兴学热潮。为加强对学校的控制与管理,清政府着手改革旧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中央设学部,省设学务公所,县设劝学所。但在破旧立新之初,如何及时掌握各地的办学情形?对风气闭塞之地,如何积极劝导?对士习浮嚣之区,如何严定范围?为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相应的监督机制,于是便有了中央视学、省视学、县视学的设立。可以说,清末视学制度是教育发展的新形势所必需,是这一时期教育行政改革的组成部分。

      清末视学制度的建立,深受日本视学制度的影响。甲午战争后,日本一跃成为东亚强国,遂成为中国模仿、学习的对象。日本的视学制度通过各种途径被介绍进中国。日本视学制度的输入,为中国清末视学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经验和蓝本。

      学部成立后,即建议参考日本视学制度,设视学官。1906年,学部再次提出在学部设视学官。其职能为专巡京外学务,其地位与部内五司平级,其官阶为正五品,与各司内总理司务的郎中相同。同时,学部鉴于科举已停,学校事务日繁,呈请裁撤学政,改设提学使。提出各省在“提学使以下设省视学六人,承提学使之命令,巡视各府厅州县学务。”省视学员只对提学使负责。此外,学部还规定,各厅州县劝学所设县视学一人。县视学同时兼劝学所学务总董,由提学使委派当地年三十以外、品行端方、曾经出洋经历或曾习师范者充任,给予正七品虚衔。

      1907年,各省相继制定了本省的视学规程,内容、形式各异,各具特色。通过这些规程,可以窥见当时各省视学之一斑。当时各省对设省视学的重要性在认识上都比较一致,认为省视学是省教育行政机关的“耳目”,是帮助省教育行政机关了解下情、实情的重要渠道。各省视学机构、人员的设置不太一样。各省视学规程对视学员的视察内容、范围、工作权限都有明确的规定。视学员视察一地完毕后,各省都要求填写表格、书写报告,有的还要求逐日撰写视察日记,回省时呈提学使。这样做的目的,是在保证视学结果的落实。几乎所有的规程,都强调了省视学员不许收受地方官绅馈赠、宴请等内容。

      1909年12月11日,学部奏定颁布《视学官章程》。这是中国近代关于教育视导的第一个规则和文件,该章程分七章,含视学区域、视学资格、视学职任、视学权限、视学日期、视学经费、视学考成等内容,共33条。

      关于设视学官的指导思想,学部在《奏拟订视学官章程折》中明确表示,是为随时了解各地情况。学部有“统辖全国学务之责。凡各省教育行政,皆应随时周知,以期有所施设。唯地方情形远近不一,风气否塞之地,则应极力劝导,以徐俟其开通;士习浮嚣之区,则当严定范围,以渐防其流弊。自非随时派员视察,不能因时制宜,徐图整顿。派遣视学之举,实不容缓。”

      《视学官章程》将全国分为十二个视学区域。每学区派视学官二人,其视察区域由学部临时指定。视学官按年派遣,每年约视察三、四个区,这是近代分区视察的开始。此外,遇有特别应视察的事,由学部临时加派视学官,前往视察。

      视学官从学部工作人员或直辖学堂管理员、教员中选派,“以宗旨正大、深明教育原理者为合格”。此外,每区所派视学宫中,须有一人精通外文及各种科学,以便于考察中等以上学校情况。视学官每到一地,其视察内容为:各省学务公所、各厅州县劝学所及劝学区教育行政情形;各种官立、公立、私立学堂教育情形;学堂内卫生、经费,学务职员办事、教员授课及学生分配情形;有关教育学艺之设施;特受部示之事件。

      一旦发现问题,视学官必须行使下列权限:向省内学务人员申述部议已决定及特示事件之意旨,劝导办理;发现省学务公所有与章程不合、或未能实行者,妥商该省提学使,改正整理;发现劝学所及劝学区事务有与章程不合、或未能实行者,详告办事人员,令其改正整理,并通知省提学使、省视学及该府厅州县地方官,随时留心考察;发现学堂事务有与章程不合,并未能实行,或所授教课次序方法未妥时,详告学堂有关人员,令其改天整理,并通知省提学使,省县视学及地方官,随时留心考察;遇管理员、教员不称职及旷课太多,虚糜经费等弊端,得详具事实,商由提学使即行撤换;遇教育事务之争端,移交提学使或地方官办理;有权调阅学务公所,劝学所、劝学区及各学堂所存之案卷簿册,考试学生,查阅图书目录、调取讲义稿本;视察前,毋庸预期通知,视察完毕,即将视察情形,随时具呈报学部;约会省议长、议绅、教育会长、省视学、县视学,筹议改良教育办法,并参加当地的教育会议,自陈己见,以期相互裨益。

      按《视学官章程》规定,当时视学工作的程序是:视学官一旦被奉派,即应根据部定各项视察事项,制定视察内容、计划,呈学部核准。查找即将视察之省份已经报给学部的学务册籍,摘要记录,作为视察的实据。领取钤记一颗。另外,视学官在奉派后一个月内,须参加部设立之视学事宜研究会,与轮流到会的各司人员一起,考询讨论各地学务、风土人情,研究教育行政法、教育法、教授法、管理法、视学规章制度方法及中西各国教育情形,以为视学之预备。然后启程赴指定学区视察。每省实际视察日期为80天,节假日不算。视察完毕一地,即具文呈报学部,以供学部了解实情,整顿改进。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