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框架下的教育输入与输出和中国政府的教育立法与政策调整

作 者:

作者简介:
周满生,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北京 100816   周满生(1948-),男,四川广安人,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教育立法。

原文出处:
集美大学学报:教科版

内容提要:

中国加入WTO对教育服务的承诺是部分承诺,有条件、有步骤地开放服务贸易领域和进行管理、审批。WTO框架下,国际教育服务主要通过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种方式提供。OECD和UNESCO将跨境教育区分为人员流动、项目流动和机构流动三种方式。在加入WTO后中国政府根据不同阶段不同类别教育的特点,做出了不同的教育服务贸易准入承诺,对教育的输入与输出方面的政策与立法做了调整。政府要高度重视WTO框架下对教育输入、输出机构办学质量的监控,不断改进和完善准入质量标准和办学质量标准。政府要不断改进管理职能。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6 年 10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G40·011·8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671-6493(2006)02-0006-07

      一 WTO框架下中国政府的教育承诺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员,这是中国政府面对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国际形势,从国内进一步改革开放的需要出发,审时度势,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

      中国加入WTO对教育服务的承诺是部分承诺,有条件、有步骤地开放服务贸易领域和进行管理、审批。承诺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义务教育和特殊教育服务(如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教育等)不包括在教育服务中;

      2.对跨境交付方式下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均未做承诺,因此对外国机构通过远程教育和函授等方式向中国公民提供教育服务,中国可以自主地决定开放尺度,不受WTO协议的约束;

      3.对境外消费方式下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没有限制,即不采取任何限制中国公民出境留学或者接受培训的措施;中国对出国留学一贯采取“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这次减让表再次重申了中国的一贯立场;

      4.允许中外合作办学,允许外方获得多数所有权,但没有承诺给予外方国民待遇(Joint school will be established,with foreign majority ownership permitted.);

      5.不允许外国机构单独在华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6.在教师(自然人流动)的国民待遇上,有以下资历要求:外籍教师来华任教要具有学士或者学士以上学位,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或者专业职称、从事教育教学工作2年以上;

      7.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政府定价。

      具体部门的承诺见表1[1]。

      表1 中国教育服务贸易承诺表

      服务提供方式:(1)跨境交付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流动

      部门或分部门 市场准入限制

      国民待遇限制 其他承诺

      教育服务 (1)不做承诺(1)不做承诺

      (不包括特殊教育服(2)没有限制(2)没有限制

      务,如:军事、警察、政治 (3)将允许中外合作办学,(3)不做承诺

      和党校教育) 外方可获得多数拥有权

      A.初等教育服务 (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和 (4)资格如下:

      (CPC921,不包括CPC92190 下列内容外,不做承诺: 具有学士或以上学位;

      中的国家义务教育)外国个人教育服务提供

      且具有相应的专业职称或证

      B.中等教育服务 者受中国学校和其他教育机

      书,具有2年专业工作经验

      (CPC922,不包括CPC92210 构邀请或雇佣,可入境提供

      中的国家义务教育)教育服务

      C.高等教育服务

      (CPC923)

      D.成人教育服务

      (CPC924)

      E.其他教育服务

      (CPC929,包括英语语言培训)

      注:表格中的(1)(2)(3)(4)分别对应服务提供方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4)自然人流动”的内容

      表1的承诺是中国在遵守WTO/GATS总协定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国情做出的。中国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引进来,走出去”,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逐步确立了一个积极主动参与、与时俱进的国际发展战略。教育发展战略是国家整体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政府做出的教育服务贸易承诺把握了教育主权与开放教育市场相互关系的合理选择,它既要大胆借鉴国外教育发展的有益经验,学习先进的教学理念、教学模式、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加速本国紧缺人才的培养,同时也要维护国家基本的政治文化经济利益,维护国家对教育的领导和控制权。而且这个承诺结合了中国不同阶段不同类别教育的特点,做出了不同的市场准入承诺。例如,保障公民的基本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因此对于义务教育中国政府没有做出开放市场的承诺,对于培养国家特定人才,如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教育等部门也不能市场化,而对于高等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学前教育实行有限度地开放,对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国家积极鼓励开展合作办学。

      二 WTO框架下的教育输入与输出

      在WTO框架下,国际教育服务主要通过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四种方式提供。经合组织(OECD)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跨境教育区分为人员流动、项目流动、机构流动等三种方式。人员跨境流动,包括学生跨境学习和教师跨境进修两个方面,一般包括WTO框架下的境外消费和自然人流动两种方式。项目跨境流动,主要是指跨境教育合作项目、通过网络提供的学习项目和向国外机构出售或特许教育培训课程等。教育机构跨境流动,主要是在国外设立教育培训机构或开展合作办学等。项目流动和机构流动有时难以做明确的区分。项目流动和机构流动在WTO框架下,一般包括跨境交付和商业存在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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