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形态的伦理”与道德教育的哲学范式

作 者:
樊浩 

作者简介:
樊浩,东南大学人文学院,江苏南京 210096 樊浩,东南大学人文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伦理学会副会长。(江苏 南京 210096)

原文出处:
中国德育

内容提要:

在现代性文明中,无论是道德哲学还是道德教育,都过度冷落甚至消解了“冲动形态的伦理”,由此导致伦理精神无的放矢。现代道德教育必须实现哲学范式的转换,建立一种融“认知形态的伦理”与“冲动形态的伦理”于一体的、由“认知形态的伦理”走向“冲动形态的伦理”的道德教育形而上学体系。对伦理精神形态的健全、伦理冲动的民族形态的把握、伦理精神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的细致而深入的探讨,是建立道德教育的合理哲学体系的三个基本学术条件。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6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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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4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3010(2006)05—0007—06

      无论是道德哲学体系还是道德教育体系,都存在一个容易被忽视然而却十分重要的形而上学问题:伦理精神至少有两种形态——思维形态或认知形态的伦理和冲动形态的伦理。遗憾的是,在理性主义哲学的影响下,道德哲学和道德教育的研究过于关注认知形态的伦理,而对冲动形态的伦理采取冷落甚至蔑视的态度。这种倾向导致的直接后果是,伦理道德只是滞留于思维和理性的知识层面,而缺乏走向行为和生活的动力;道德教育缺乏自我生长的“否定性辩证法”(恩格斯语)。如果伦理要成为一种真正的精神,如果道德教育要培养具有实践品质和实践能力的人,就必须在道德形而上学体系中通过现象学向法哲学的辩证转换,在道德教育的哲学体系中通过伦理精神由认知向冲动的辩证运动,培育“冲动形态的伦理”。

      一、认知形态的伦理与冲动形态的伦理

      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发现,人的心灵有两种能力:认知能力与欲求能力。它们各有不同的应用条件、范围和界限,对它们的概念规定分别构成理论哲学和实践哲学的基础。[1]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将康德的这“两种能力”发展为“两种态度”,即“理论的态度”与“实践的态度”。他认为,人的精神有两种结构:思维和意志。思维和意志不是两种特殊官能,而是精神的两种不同态度。然而,无论是“两种能力”还是“两种态度”,都在试图给两种不同形态的哲学即康德所说的理论哲学与实践哲学以概念基础,并没有在“一种哲学”尤其是实践哲学或道德哲学中将二者真正地统一起来,更没有在作为实践哲学的重要结构的道德教育哲学中实现这种统一。现代道德哲学和道德教育哲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就是通过对源头性传统的回归,在道德哲学和道德教育哲学的体系中实现二者的辩证统一。

      如果对中西方传统道德哲学体系尤其是传统道德规范体系进行考察,就会发现在这些体系中都存在两种结构,即“知”的结构与“行”的结构,或用康德的话说,认知的结构与欲求的结构,它们之间的区别只是二者的文化构造尤其是人性机制有所殊异。两种结构或两种品质构造的统一,用王阳明的概念表述,就是“知行合一”。如此,我们可以假设,事实上存在两种形态的伦理,即认知形态的伦理与冲动形态的伦理。认知形态的伦理基于人的“认知能力”,是精神的“理论的态度”;冲动形态的伦理基于人的“欲求能力”,是精神的“实践的态度”。现代道德哲学和道德教育哲学的难题是:认知形态的伦理如何向冲动形态的伦理过渡?冲动形态的伦理如何培育?

      在现代学术话语中,也许一提起“冲动”,就会将它与心理学相联系,并在心理学意义上加以探讨和研究。作为人性的一种表达方式,冲动当然具有心理意义,或者说,冲动最初的自然基础是植根于生理的心理。但是,有一个事实必须引起重视:在古典哲学尤其是德国古典哲学中,“冲动”是作为伦理学与道德哲学的概念而被讨论的。虽然还没有足够的证据说明“冲动”的概念在伦理学中早于心理学出现,不过有一点比较清楚,至少在心理学还没有充分发展的那些时期,“冲动”已经成为道德哲学关注和研究的对象。在已经习惯于用心理学解释人的一切动机与行为的时代,让“冲动”的概念还原复归于道德哲学体系,应该说是有意义的。

      指证“冲动”是一个道德哲学概念并不是一项困难的工作。在中国传统伦理中,虽然没有“冲动”的语汇,但其语义指谓古来就有。王阳明演绎孟子的思想说:“见父自然知孝,见兄自然知悌,见孺子入进自然知恻隐。”[2] 这里的关键词有两个:“知”和“自然”。“知”显然不仅指思维、理性和知识,而且包括“行”,甚至主要是“行”。“知孝”、“知悌”、“知恻隐”的真义是“知行孝”、“知行悌”、“知行恻隐”,或者说“行孝”、“行悌”、“行恻隐”。“自然”的本义是说毋需思维和反思,不需任何中介,直接诉诸本能行为。这样,“知”在道德形而上学意义上,与“行”直接同一。“自然”的意思显然是说“知孝”、“知悌”、“知恻隐”不是一种间接性,而是一种直接性,是出自生命本能的冲动。于是,“知”既具有思维形态又具有冲动形态,“自然”与“知”的结合就是生命本性的伦理冲动和道德冲动。黑格尔将意志当作“冲动形态的思维”,认为思维和意志不是两种官能,而是对待同一事物的两种不同态度的观点,与孟子的“知”的意蕴正相契合。应当注意的是,黑格尔认为,“从意志的概念上来把握冲动”[3],是法哲学的内容。相应地,如果从理智或历史的概念来把握冲动,它们就是现象学或历史哲学的内容。因此,道德哲学的内容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对“冲动”的概念把握。在现当代道德哲学家中,丹尼尔·贝尔等就直接使用“道德冲动”的概念。在《资本主义文化矛盾》中,丹尼尔·贝尔将宗教冲动力或道德冲动力与经济冲动力相对应,虽然未对道德冲动作概念规定,但对它的确认却是无疑的。

      “冲动”概念回归道德哲学体系的形上意义在于,“冲动”是一个道德哲学的概念,道德哲学体系不仅应当而且必须以“冲动”为重要研究对象。

      二、伦理冲动的两种精神哲学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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