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权利公民”到“责任公民”

——当代西方公民教育理念的嬗变

作 者:

作者简介:
林春逸,玉林师范学院副教授,中山大学教育学院博士研究生;   刘力,玉林师范学院院长办公室教授,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广西 玉林 537000)

原文出处:
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

内容提要:

公民既是权利承载者,更是责任承担者。公民资格(citizenship)是公民教育的核心概念,有什么样的公民资格观,就有什么样的公民教育。正统公民资格观是一种作为权利的公民资格观,这种培养“权利公民”的公民资格观过于强调权利而忽略了公民资格所蕴涵的责任。出于国家治理和全球治理的诉求,当代西方公民资格观呈现出一个共同的品质,即关注“责任”,注重“责任公民”的培养。随着由作为权利的公民资格观到作为责任的公民资格观的演进,培养“责任公民”成了当代西方各国公民教育的共同旨趣。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06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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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既是权利承载者,更是责任承担者。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西方公民教育更多强调的是公民的个人权利和利益,但近几十年来,人们越来越多地强调“责任”。“责任”正在起着比以往巨大得多的作用,已成为当前社会中的主导性规范概念和最普遍的规范概念[1]。用卡尔·米切姆的话来说,在当代社会生活中,责任在西方对艺术、政治、经济、商业、宗教、伦理、科学和技术的道德问题的讨论中,已经成为试金石[2]。出于国家治理和全球治理的诉求,当代西方公民资格观呈现出一个共同的品质,即关注“责任”,注重“责任公民”的培养。随着由作为权利的公民资格观到作为责任的公民资格观的演进,培养“责任公民”成了当代西方各国公民教育的共同旨趣。

      一、从“权利”到“责任”:西方公民资格观的转型

      “权利公民”观源自西方古典自由主义理论。众所周知,自由主义一直是近现代西方政治思想的主流,尽管其间不断有思想家对其提出挑战并做出修正,但始终没有撼动其作为西方社会国家建构理论基础的地位。古典自由主义是建构于个人权利基础上的,确保每个个体独立自由的政治学说。近代启蒙运动政治思想家洛克首先从“人之占有物”(property)的理论出发确立了人对于政治的优先性,亦即个人的独立自由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政治是对人之独立自由的维持和保证。虽然政治权力能够保证人之自由的实现,但政治权力本质上是一种对人类社会的“恶”。人与人缔结社会契约组成国家,个人与政府的关系就如同上帝与凯撒的谈判一样,个人对政府充满了警惕和提防,争取权利成为不言而喻的诉求。作为权利的公民资格观,是沿袭着古典自由主义这一理论传统而构建起来的。

      对“权利公民”理论最有解释力的阐释者是马歇尔(T.H.Marshall)。在其著作《公民资格与社会阶级》中,马歇尔指出,公民资格的本质就是保证人人都能作为完整的和平等的社会成员而受到对待。而要确保这种成员资格感,就要把日益增长的公民资格权(citizenship rights)赋予人们。马歇尔把公民资格权分为三类,即公民权利(civil rights)、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3] (p.517)。在马歇尔看来,自由主义民主的福利国家是对公民资格的最充分的表达。“福利国家保证所有人都拥有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这样,就能够确保社会的每一位成员都感到自己是社会的完整成员,能够参与和享受共同的社会生活。”[3] (p.518)

      作为权利的公民资格观认为,权利是独立于任何美好的价值而存在的,权利具有绝对优先性,优先于任何社会责任感或促进公共利益的要求,不能为了普遍利益的理由而牺牲个人的权利。由于公民资格就是“拥有权利的权利”,因而“公民是具有民主权利与正义诉求的人”[4] (p.260),于是,公民教育的首要目标就是培养“权利公民”,即注重培养公民的权利主体意识及其捍卫自身权利的行动能力。

      由于公民资格由“地位”的观念来界定,个人可以选择完全不参与公共事务实践其公民责任的身份。同时,传统自由主义者相信,只要建立制度和程序上的制衡,即使缺少特别有道德品质的公民群体,民主制也可以通过权力制衡来有效地运转;即使每个个人都只是追求他自己的利益而不考虑公共利益,私人利益之间也会形成相互遏制;“甚至一群魔鬼也可以解决”(康德)如何建立优良政府的问题。因此,“责任公民”是在他们的教育视野之外的,至多是“权利公民”的附属品而已。应该说,“权利公民”观显示出自启蒙运动以来古典自由主义者的纯真与傲慢。

      随着国家治理的兴起和全球化时代的来临,正统的公民资格观不断受到现实的挑战。一方面,任何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都有赖于负责任的公民。“如果公民们不以有利于自己健康的方式而负责地生活,譬如,摄取健康饮食、经常锻炼、限制自己的烟酒量,国家就无法提供足够的保健措施;如果公民们不同意分担照顾亲属的责任,国家就无法满足儿童、老年人或残疾人的需要;如果公民们不愿意降低自己的消费量、重新使用循环再生的产品,国家就无法保护环境;如果公民们不节制自己的贷款或对工资增长提出过分要求,政府管理经济的能力就要受到削弱;如果公民们逐渐对差异性失去宽容并且普遍缺乏正义感,创建一个更公平社会的企图就会困难重重。”[3] (p.513-514)由于只关注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们政治冷漠、消费主义盛行、个人主义泛滥,出现了社会失序、道德混乱、生态危机等。正如英国公民资格与课程委员会主要执行官员尼古拉斯·塔特所说:“我们已经在消费主义、物质主义和个人主义的道路上走得太远了,我们要重视认识社会和公民责任的重要性。”[5]

      另一方面,全球化时代的来临已经成为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历史进程和发展趋势。它在激发人们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人们的自由度、促进社会财富增加的同时,又极大地刺激了人的原始利己心和对物质享受无穷无尽的贪婪欲,致使南北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霸权主义、民族利己主义以及人口膨胀、环境污染等世界性问题不断出现,“人们完全生活在随时可能面临巨大风险和灾难的不确定性之中”[6],人类进入了一个如乌尔里希·贝克所言的“风险社会”。应对全球风险社会的挑战,“责任”成为了世界公民的最起码要求,即要求人们“在做出满足自己需要和愿望的个人决定时,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以至对影响人类生存的生态环境等有全盘考虑并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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