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成都平原土地转租问题探讨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德英,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四川 610064

原文出处:
史林

内容提要:

土地转租是近代中国农村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多年来学术界少有关注。笔者通过对民国时期成都平原土地转租的形式、转租所引起的租佃纠纷、转租盛行的原因等问题的探讨,揭示近代农村复杂的租佃关系,以及在租佃关系中国家法律与民间习惯的冲突与补充。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6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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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95.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873(2006)03-0085-11

      民国时期,成都平原的租佃制度非常发达,土地十分集中,促成了耕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进一步分离,促成了自耕农的减少和佃农数目的增加,其重要原因是旧地主的没落,新地主的兴起。新地主多数是不在地主,他们对田地的经营管理大多需要代理人来进行,或是将土地租给一些人,这些人又将土地细分后转租给其他人耕种,所以在成都平原的土地经营中,土地转租之风十分盛行,尽管民国法律明令禁止,但在广大的乡间,国家法律的约束力十分有限,“转佃”作为租佃制度中的一种习惯,仍然依照自己的规范存在。①

      一、土地转租的主要形式

      土地转租又称为转佃,就是将自己从田主手里租佃的土地,整体或部分转租给他人。成都平原的土地转租,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分佃,即第一承租人向田主承租土地后,再出佃一部分给其他人耕种。这种转佃形式大约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原承佃人负责纳租,新佃户不与田主发生关系;另一种是新佃户必须与田主直接重定契约,将稻田耕种权顶替。②

      (二)包佃,承佃的人并非佃户,而是将土地包租下来,再转租给佃户耕种,“是时承佃之人并非佃户,事实上仅为居中包揽性质。此制多用之于教育或其他团体拥有田亩甚多,而不欲自行招佃者。”③包佃制的产生,大多是因为居城大地主不愿直接经营管理土地,将其土地租与一个或少数承租者,每年收取一定租金,此后地主对其土地是否转佃,并不过问。这些承租者,并不直接经营土地,再以高额地租转租给许多佃户,从中赚取利润。在私人地主之外,各地公产(寺庙、祠堂、学校等公田)也乐于采用这种包佃制。④各县公学产租佃,往往租佃关系成立在百年以前(形同永佃),佃户传授数代,自然有分割,久而久之,分佃到无法稽考的程度。

      (三)大佃制,这是成都平原特有的一种转佃形式,在中国其他地方很少见到。

      所谓“大佃制”,又称“大押佃”,以高出一般押租数倍的押租租佃田地,佃户不必缴纳租谷,这实际上相当于土地的典当。“成都平原通行的押租额是每亩十四元,这可称为按押制度的常态,遏此如果押租额高至七十元,则按四扣计息,佃户已不要缴纳租谷。此时租佃关系,即所谓‘大佃’之制。”⑤这种大佃佃户若是以取谷利为目的,则所佃的田地,一定不是自己耕作,而是转佃给他人。

      之所以产生“大佃”,主要是中小地主在急需用钱又无法借贷的情况下,只有出卖土地,可是祖宗留下的产业,不忍丢弃,而且加上“卖田不卖粮”的心理,⑥以为出售田产有损体面,于是在佃农身上想办法,加押或加租。习惯上,成都平原加押是地主的权利,佃户依例不得拒绝。即使押扣低于普通利率,佃农也有承受的义务。如此情形,“大佃”即成为一种变相的典当行为。所谓押租便是按市场利率计算的典当本金。所以“大佃”在实质上便相当于一种带强制性的典当行为。

      “大押佃”,也是转移土地的一种方式,为兼并土地逃避租税开辟了一扇方便之门。民国时四川田地买卖典当均需纳税,官契一纸工本费收1元5角(典契5角),契税照田价每百元正附合计15、16元。有些人想要避免税负,于是以“大押佃”代替买典,这里有一道四川省府的训令,可作证明:

      查民间买典不动产,投税印契原所以保障产权,承巷法益。乃一般不明厉害,往往忽视法律保障,不求有效凭证,卖典产业,或则匿不投税或则短报业价或则明典暗卖或则变更为大佃大押及抵借顶付等名称,以图避重就轻短漏税款,弊窦丛生,不一而足。⑦

      用“大佃”来代替田地典卖,在这样的租佃关系中,所谓“佃户”只是徒有其名,实是按利收租,取地主而代之了。地主通过收取高出一般押租数倍的押租金,获得了自己急需的资金,而佃农通过成都平原特有的押扣制度计算⑧,使每年交付给地主的地租减少,有的佃户再将所佃田地转佃出去,成为按利收租的二地主。即使不转佃出去,通过一次性付押,来减轻每年的田租负担,尽管仍然存在风险,但从理论上讲,并非不利于佃农的生产。

      例如郫县佃农陈尚有1945年向同村中农赵某的田地8亩,交了40石米作为押租,与主家协议,每年扣除8亩田的地租作为押租利息,这样佃户就不用每年向业主缴纳任何地租,但土地的所有权仍属原来的业主,业主若要收回水田,必须归还佃户的40石押租米,这就是大押佃的实例,相当于土地典押。下表反映了大押佃的一些情况。

      表1 “大押佃”的几个实例

      佃户成分 住址业主 成分

      租佃田亩 租佃年月 押租 扣田数地租

      姓名 姓名(亩)

      陈尚有 中农

      郫县赵元乡赵光和

      中农8.00

      1945 米40石 8.00

      扣尽无租

      方广树 贫农同上 卫主培

      中农2.8

      光绪年间

      银元30元 2.8扣尽无租

      杨长顺 贫农花园乡

      杨华兴

      中农1.501949 米4.30石 扣尽 无租

      陈茂和 贫农 花园乡第六保

      施少康

      富农4.001947 米10.00 扣尽 无租

      李绍清 赤贫郫县镇子 李绍良

      赤贫0.80

      1949.8 米2石

      扣尽 无租

      李绍清 赤贫郫县镇子 李绪华

      赤贫0.80

      1949.8米2.3石 扣尽 无租

      彭雨清 贫农华阳涌泉 何利生

      地主5.701945 米6石

      当尽 无租

      魏银山 贫农华阳涌泉 何利生

      地主2.00

      1949.10米6石

      扣尽 无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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