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农民的身份地位变迁

作 者:

作者简介:
何伟福(1964-),男,湖南永州人,贵州财经学院经济史研究所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史和制度经济学;贵州 贵阳 550004; 曹端波(1974-),男,湖南常德人,云南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经济史。云南 昆明 650091

原文出处:
贵州财经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唐代是中国古代农民身份地位发生巨大变化的时期。农民在均田制崩溃后,逐渐从国家的严密控制中解放出来;在两税法下,农民人身自由得到加强。契约租佃制的普遍发展,使乡村社会农民与地主的关系由中古时代的隶属依附关系向契约关系转化,由此出现了一种新型的乡村社会关系——农民与地主的关系主要是以签订的“契约”为主;这一新型的“契约”关系对中国近世的形成开创了条件,并延续至明清。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6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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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编号:1003-6636(2006)04-0089-05;中图分类号:F30;文献标识码:A

      唐宋之际,中国古代社会由前期向后期转型。农民的内部构成也由以中古农奴(庄园经济中的部曲地客为其代表)和中古自耕农(依附于国家的均田户为其代表)为主过渡到以契约佃农(五等版簿下的客户和部分无地、少地下户为其代表)为主。[1]正是农民这一内部构成的转化,导致了农民身份地位的大幅提升。由此,农民由中古时期的隶属依附关系向契约关系转型;这一转型既是当时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又是生产力发展、小农经济独立性增强的必然趋势。

      一、唐以前农民的隶属依附关系

      春秋战国时期,统治阶层制定了严密的政策以加强对农民的控制。《管子》卷一七《禁藏第五十三》记载:“夫善牧民者,非以城廓也,辅之以什,司之以伍;伍无非其人,人无非其里,里无非其家”,严密的什伍制度使农民被政府牢牢控制,“奔亡者无所匿,迁徙者无所容,不求而约,不召而来。故民无流亡之意,吏无备追之忧”。商鞅在秦国,“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2]这时尽管可以买卖土地,但国家的力量是较强的,如《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田律规定:“雨为澍,及秀粟,辄以书言澍稼、秀粟及垦田无稼者顷数。稼已生后而雨,亦辄言其顷数。近县令轻足行其书,远县令邮行之,尽八月□□之。”[3]县级长官需对辖区的田地播种面积,庄稼的生长情况以及旱、水、虫等自然灾害了解清楚,并及时向中央政府报告。高敏认为,当时还有专门的官吏管理土地,是国有制的重要表现[4]。关于土地制在此不赘述,但当时国家对小农田地的耕种控制之严是显而易见的;土地在商鞅变法后可以买卖,然而其最高产权属于国家,甚至连农民自己在内。这一时期,废封建,行郡县,加强了中央集权,而农民虽然解除了地方贵族的束缚,但又沦为国家的依附民,其人身自由或有所增强,但隶属性质的关系并没有改变。

      两汉时期,地方的领袖,即所谓的豪杰、豪侠、豪民兴起,开始与中央政府争夺人口和土地。《汉书》卷二四《食货志》记载董仲舒上书指出:“富者田连仟陌,贫者亡立锥之地。又专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荒淫越制,逾侈以相高;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有许多豪民控制了大量的人口和土地,对政府势必构成威胁。《盐铁论·复古》记载:“往者豪强大家,得管山海之利,采铁石鼓铸煮盐,一家聚众,或至千人……成奸伪之业,遂朋党之权。”两汉时期,正是由于豪民的崛起而使得政府加大了对其打击的力度。《汉书》卷六○《王温舒传》记载:“(王温舒)素居广平时,皆知河内豪奸之家。及往,以九月至,令郡具私马五十匹,为驿自河内至长安,部吏如居广平时方略,捕郡中豪猾,相连坐千余家。上书请,大者至族,小者乃死,家尽没入偿臧。奏行不过二日,得可,事论报,至流血十余里。”政府与豪民的斗争,即是对农民隶属关系的斗争,农民不是隶属于国家,则是隶属于豪民。东汉光武帝的度田,即是政府与豪民争夺人地控制权:“后汉之初,百姓虚耗,率土遗黎,十才一二。光武建武十五年,诏下州郡检覆垦田顷亩及户口年纪,河南尹张极及诸郡守十余人,坐度田不实,不狱死”。[5]秦汉时期,还实行了二十等爵制。民爵赐与,一般在帝王庆典或国家有大事时实施,两汉四百二十年间,共赐与民爵多达九十次。日本学者西嶋定生认为,如此广大之庶民都成为有爵者这一事实,说明皇帝与庶民间就不仅是简单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而是以爵为媒介而结合起来的一种体系、一个系统。皇帝与庶民凭靠着爵形成秩序,皇权统治就是依靠这种爵制秩序来实现的,[6]而国家正是利用各种身份等级和土地的授予加强了对农民的控制。

      东汉末年,社会动荡,豪族崛起。日本学者川胜义雄认为,六朝时期完成了中国古代社会由“里共同体”向“豪族共同体”的转化,“九口中正制和户调式中所体现的魏晋国家,可以看作是豪族共同体累积型的贵族制社会在国家形式上的表现,或更明确地说,是作为豪族共同体国家的表现”。[7]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豪族建立坞堡,成为当地的实际统治者。《三国志》卷十一《田畴传》记载:“畴得北归,率举宗族附从数百人……遂入徐无山中,营深险平敞地而居,躬耕以养父母。百姓归之,数年间至五千余家……畴乃约束相杀伤、犯盗、诤讼之法,法重者至死,其次抵罪,二十余条。又制为婚姻嫁娶之礼,兴举学校讲授之业,班行其众,众皆便之,至道不拾遗。”农民虽从国家的束缚中挣脱出来,但大多数又沦为地方豪强的奴婢、佃客、部曲,其隶属依附关系仍未改变。当时因战乱,隶属于豪族的依附民相当多,如《南齐书》卷一四《州郡志》云:“时百姓遭难,流移此境,流民多庇大姓以为客。”《梁书》卷三八《贺琛传》云:“百姓不能堪命,各事流移,或依大姓。”《陈书》卷二《高祖纪》记载沈泰,“昔有微功,仍荷朝寄,剖符名郡,推毂累藩,汉口班师,还居方岳,良田有逾于四百,食客不止于三千。”这一时期,豪族与依附民的关系还得到了国家承认,具有了合法性;豪族依靠垄断地方资源而摄取政府资源,其九品中正选官制即为其集中表现。

      从总体上说,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历届中央政府并未放弃对编户齐民的控制。唐长孺先生曾指出:“传统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尽管在此时有所削弱,仍然力图最大限度保存作为赋役对象的自耕农民……即使在三国时期,国家仍然控制了部分编户,然而编户数量之少不足以维持一个中央政权,因而国家还以屯田形式使自己成为最大的封建主,拥有最多的私属。”[8]走马楼吴简中有反映“国家政权”在乡里组织中有较大势力的内容,秦晖认为当地不仅有发达的乡、里、丘组织,而且常设职,科层式对上负责制与因此形成的种种公文程式都在简中有反映,“吴简所反映的是中央集权国家控制下的乡村社会即所谓‘编户齐民’社会,而世家大族及其部曲、宗族宾客则是朝廷控制不了或只能实行间接的‘羁縻’式统治的地方。”[9]魏晋南北朝时期,豪族确实控制大量的人口和土地,但我们不可轻视中央政府对基层的控制能力。当时,既有成为国家农奴性质的依附农民,又有隶属于豪族统治下的奴婢、部曲等依附民,而农民地位的依附性质则是一样,只不过是由谁控制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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