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简中所见“丁中老小”之制

作 者:
高敏 

作者简介:
高敏(1927-),男,湖南桃江人,郑州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秦汉史、魏晋南北朝经济史。河南 郑州 450002

原文出处:
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内容提要:

依据吴简所记,三国时期的吴国实行的是十四岁以下为未成年,即“子男”、“子女”或“小男”、“小女”,十五岁以上为成年,即“大男”、“大女”,六十一岁以上为老年即“老男”、“老女”的“丁中老小”制度,为晋以下“丁中老小”制度推行于全国奠定了基础。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6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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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3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613(2006)03-0010-02

      一、引论

      所谓“丁中老小”制度,是指我国古代社会的劳动者为官府服役时按年龄大小而制定的始役和止役年龄的有关规定。

      依据现存史籍,关于秦汉时期的丁中制度,缺乏明确的记载。云梦秦简出土以后,由于其《编年纪》讲到云梦睡虎地第十一号秦墓墓主喜于秦昭王“卅五年……十二月”出生,到“今元年(秦王政元年)”“喜傅”,即开始登记服役,于是产生了秦时劳动者始役年龄为十五周岁、十六岁和十七岁诸说,我曾结合其他文献,证明秦至汉初始役年龄均为十五周岁[1]。1960年《考古学报》第1期的《关于居延汉简的发现与研究》一文指出,根据居延汉简所反映的情况,西汉前期的丁中制度可以视为:“六岁以下为未使男、未使女,七到十四为使男、使女,十五岁以上为大男、大女。”这同十五成丁之说恰好符合。景帝以后,汉代的始役年龄发生过两次大的变化。一是《汉书·景帝纪》所载:“二年冬十二月,令天下男子二十始傅。”二是昭帝时期的“宽力役之政,二十三始傅”[2]。从此至于汉末而未改,故汉代没有前后一致的丁中制度。

      到东汉之末和三国时期,由于人口的锐减和官府对徭役需求的增加,又发生了劳动者始役年龄降低与止役年龄升高的变化。据《三国志·魏书·武帝纪》建安二十三年四月条注引《魏书》载王《令》,可知曹魏时期以七十为老免年龄的起点,十二岁为幼年即“小”的上界,十三岁为“中”的年龄起点;再据《晋书》卷92《文苑·赵至传》、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世说新语》上册卷上之上《语言篇》注引嵇绍《赵至传》及唐长孺先生《魏晋南北朝论丛》第35页的考证,可知十五岁或十六岁为始役年龄的起点。至于吴国,据《三国志·吴书·孙亮传》太平二年(公元257年)四月条所载“又科兵子弟年十八已下,十五已上,得三千余人”一事,亦可知吴国兵士的始役年龄为十五岁[3](P532-534)。但是,有关三国时期整个丁中老小制度的轮廓并不十分清楚。今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的出土,不仅为我们提供了有关汉末与孙权时期丁中老小制度的轮廓,也可确证吴国在孙亮之前就已有十五岁成丁的制度。

      二、吴简中十五岁成丁的例证

      “□妻大女万十五算一” (2983)①

      “妻大女鄞年十五算一” (2991)

      “尾妻大女年十五算一刑右足复” (3328)

      “侄子公乘年十五算一” (3362)

      “□子男尚年十五算一” (8454)

      “□年十五算一” (8510)

      上述六简,前三个为妇女,均为年十五岁,而被称为“大女”,而且要缴纳算赋。按汉制,七至十四岁为未成年人,出0钱;十五岁以上的人出算赋。今此三个已婚妇女,均年十五岁,而且均纳算赋,又被称为“大女”,其为成年人甚明。因此,此为吴国妇女以十五岁成丁之明证。第3328号简所称“尾妻大女”,不仅要缴纳算赋,而且要服徭役,只因“刑右足”之故,才免除徭役。这更足以证明妇女以十五岁成丁服役。下面二简所载,也可证明吴国妇女要服役:

      “雷寡大女杷年卅三算一刑右足复。” (2880)

      “妻大女訾年廾三算一腫两足复” (2896)

      上面二简所记两个“大女”,一个因为“刑右足”,一个因为“腫两足”,都得到了“复”而免除徭役的优待,这都可以反证成年妇女本是要服徭役的。与此正合。

      上引4、5、6三简,除第六简性别不明外,其余二简所云均为男性,都为十五岁,也都要缴纳算赋,属于成年男子。因此,上引六简,都证明不论男、女,均以十五岁成丁,这表明三国时期的吴国,在劳动者始役年龄方面都有所降低,几乎恢复了秦时及汉初的十五成丁之制。这同前引《吴书·孙亮传》所载“科兵子弟年十八已下,十五已上”的人为兵的做法是一致的。这表明我在《魏晋南北朝经济史》下册中对吴国丁年标准的这一推断,又获得了吴简的证实。至于年龄在十五岁以上的男人、女人,多称为“大男”、“大女”,见于吴简的例证,不胜枚举。几乎用不着在这里举例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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