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6~1976年我国个体私营经济政策述评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雪明,广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广东 510006。

原文出处:
当代中国史研究

内容提要:

1966~1976年间,我国对个体私营经济采取了严格限制的政策,至1976年底,私营经济在我国已经绝迹,个体经济也微乎其微,全国城镇个体工商业者只剩下19万人,仅为1966年的12.2%。此外,由于这期间对自留地、家庭副业、集市贸易的限制政策,扼杀了农村经济的生机和活力。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6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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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121.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 —4952 (2006)03—0042—08

      个体私营经济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文化大革命”中,在“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的艰难岁月里,党和国家对个体私营经济采取了极端严厉的政策,私营经济被坚决消灭,个体经济被严格限制、积极改造。本文拟就此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

      1966年是我国开始执行发展国民经济第三个五年计划的第一年,经过60年代初的国民经济调整,我国经济形势已全面好转。但是,随着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深入开展,我国的政治气氛却日益紧张。

      1966年5月4~26日,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通知》(即《五·一六通知》)。这份揭开“文化大革命”序幕的通知要求全党“高举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大旗,彻底揭露那批反党反社会主义的所谓‘学术权威’的资产阶级反动立场,彻底批判学术界、教育界、新闻界、文艺界、出版界的资产阶级反动思想,夺取在这些文化领域中的领导权。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同时批判混进党里、政府里、军队里和文化领域的各界里的资产阶级代表人物,清洗这些人,有些则要调动他们的职务”[1]。这些毛泽东亲笔加上去的话, 集中反映了发动“文化大革命”的动机和目的,同时也决定了个体私营经济在整个“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历史命运。

      在“文化大革命”爆发前的1月10日, 中共中央批转了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关于当前反对资本主义势力的斗争和加强市场管理的报告》,认为虽然近几年来投机倒把活动已经减少很多,但是,资本主义势力总是试图在市场上进行捣乱。为此,报告提出了进一步打击投机倒把、加强市场管理的几项措施。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必须“管好集市贸易。凡是不准进入集市的农产品,一律不准流入集市,制止黑市活动”,同时要积极“做好闲散人员的安置工作”。[2] 随着经济领域“反对资本主义势力的斗争”的逐步深入和政治领域“整党内那些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的愈演愈烈,我们党和国家的政策越来越“左”,对个体私营经济的认识和政策更加严重地脱离中国的国情。

      “文化大革命”爆发后,6月1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横扫一切牛鬼蛇神》。社论在强调要把“资产阶级代表人物”等“牛鬼蛇神”“打得落花流水,使他们威风扫地”的同时,明确提出了“破四旧”(即所谓旧思想、旧文化、旧风俗、旧习惯)的口号。8月中旬,红卫兵运动兴起,各地学生纷纷冲向社会“破四旧”。“破四旧”的第一个行动就是砸掉那些曾经是我国民族资本主义的代表和象征的名店、老店的招牌,统统换上具有政治色彩的新名称。如上海市一商局下属公司有零售商店3700多家,在“破四旧”中被改换招牌的高达3000多家。[3] 当时的报纸写道:经过“破四旧”,城乡“许多商店带有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半殖民地色彩的招牌、旧字号,一部分商品的旧商标、旧图案、旧造型,都已为具有革命内容的新招牌、新商标、新图案、新造型所代替”[4]。

      9月24日, 中共中央转发的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和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提出:(1)关于改换旧商店、 扫除服务行业中陈规陋习的倡议,应当继续积极地有领导地实行;(2)公私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资方代表一律撤销,资方人员的工作另行安排;(3)大型合作商店有条件有步骤地转为国营商店,小型的合作商店不要停业, 小商小贩应当让他们存在;(4)独立劳动者,包括个体手工业者、 个体服务业和修理业人员、个体三轮车工人以及家庭服务人员,应当允许继续存在。但是,报告同时强调:小商小贩“必须接受国家的管理和群众的监督,不许搞投机倒把。大量的小商小贩应当为国营商店代购代销”。对于独立劳动者,“应当积极加强管理,加强教育和改造。凡是有条件组织起来的,应当组织合作小组或吸收他们参加合作社”。[5]

      随着运动的开展,“文化大革命”的烈火从城市向农村蔓延,极“左”的农村政策被强制推行:(1)盲目追求“一大二公”,合社并队,扩大社队规模, 向大队或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过渡;(2)推行“大寨式”记工方法和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强迫农民出“义务工”、积“义务肥”;(3)违反等价交换原则,“一平二调”之风泛滥;(4)减少经济作物种植面积,砍掉多种经营;(5)停办了一部分集体工副业;(6)严厉限制农民家庭副业。

      其中关于限制农民家庭副业这项政策的主要做法有:(1)减少甚至完全取消自留地,或限制自留地的经营项目,有些地区的农民被迫无偿地献出自留地、宅旁地和自有果树,当时称为“三献”。(2)限制农民家庭发展饲养业、 采集业和编织业等。一些地区规定每个农户只能养一头猪,每人只能养一只鸡,严格控制农户饲养家禽、家畜的最高限额;一些地区禁止社员家庭养母猪,并进而控制仔猪产量,以此来限制社员养猪;一些地区甚至一度强行将社员家庭养的猪收归集体所有,不许社员家庭饲养;还有一些地区明确规定采集、编织等副业,必须集体经营,不准农民自己经营。(3)限制农民外出从事各种生产和劳务性活动。农村中的木匠、篾匠、铁匠、泥瓦匠等,都是有一定技术专长的农民,利用农闲时间或常年游街串乡、从事手艺和劳务性活动是我国农村长期以来存在的一个正常的社会现象,而且对发展生产和满足人民生活需要也是非常有益的,可是却被当作“野马副业”、“单干副业”而遭到禁止或限制。(4)通过流通环节限制农民家庭副业的发展。一些地区的商业、供销部门,有的拒绝收购农民家庭采集、编织的产品,有的不将货款直接付给农民,而将货款转交给生产队,由生产队给农民记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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