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世纪上半叶荷兰东印度公司在台湾经营的三角贸易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德霞,厦门大学历史系博士生。 李德霞,厦门大学历史系,福建 厦门 361005

原文出处:
福建论坛:人文社科版

内容提要:

17世纪上半叶,随着东亚国际贸易格局的改变,台湾成为中日贸易的一个理想中转站。中国人、日本人、荷兰人和西班牙人都不失时机地在此展开贸易竞争。最具竞争实力的荷兰东印度公司终于排除了各国对手,独占台湾,经营着大规模的中日贸易,并赚取了高额利润,台湾因此成为荷兰东印度公司远东贸易网上的一个重要商站。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6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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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4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402(2006)05—0086—05

      17世纪上半叶,东亚的国际贸易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东来的西方殖民者为开拓远东国际贸易市场,在中国东南沿海展开了激烈的竞争;在日本,正值德川幕府时代,幕府将军德川家康一改过去丰臣秀吉时代极具侵略性的强硬外交,实行较为温和的外交政策,鼓励发展对外贸易;在中国,正处于明代后期,明朝在平定倭寇的基础上,不得不改弦易辙,在漳州月港部分开放海禁,准许私商出海贸易,但对日贸易仍属严禁之列。由于形势的改变,原本位于远东海上交通干线之外、鲜为外界所注目的台湾,因其地处大陆和日本之间,足以控制当时世界上利润极其丰厚的中日贸易而日益引起世人的重视。中国人、日本人、荷兰人和西班牙人都曾以台湾为基地,从事过对华、对日贸易。然而,由于17世纪上半叶,荷兰人占据台湾的时间最长、势力最强、贸易规模也最大,因此,本文主要以荷兰东印度公司(VOC)的商业活动为中心来阐述大陆—台湾—日本的三角贸易。

      一、中日商人在台湾的贸易

      早在荷兰人到达台湾之前,由于明朝对日实行海禁,而德川幕府又相当重视对华贸易,故台湾成为中日走私贸易据点。对于中日商人在台湾的交易活动,许多外文史料皆有记载,如1623年2月23日, 吧城寄给荷兰董事会的信中就提及:“日本人亦每年来该处(指大员)与中国人贸易。”① 荷驻台湾第三任长官纳茨(Peter Nuyts)在提交给上司的报告中亦指出:“关于日本人,远在我们来此之前的好多年,就秘密与中国人通商,且一向能买下足够的货物。”② 不过,中日间的这种商业活动到1635年幕府禁止国人出国以后就基本停止了。在台湾,中国商人除了与日本人进行贸易之外,还与当地土著民交易,把鹿脯、鹿骨等运回大陆,而把鹿皮销往日本。

      二、公司获取中国商品的途径

      与其他欧洲人一样,荷兰人很早就垂涎于中、日这两个富庶的东方国家,一心想打开对华、对日贸易。1595年,荷兰国会对一支取道北冰洋前往远东的舰队发出的训令中,要求他们设法到达中国和日本, 并调查日本的政府及其经济状况。 ③ 1609年,公司很顺利地在平户设立了一个商馆,正式确定了与日本的商业关系。但在中国的遭遇可就没那么幸运了,尽管“公司刚建立即着眼于对华贸易”④,但当时的明廷只许中商领引出洋贸易,而不许外国人到东南沿海一带经商。荷兰殖民者煞费苦心也无法打开直接对华贸易的大门,便于1624年占领台湾南部,以此作为对华、对日贸易的中继站,经营与大陆和日本的三角贸易。

      荷占台以后,千方百计想得到他们梦寐以求的中国商品,他们很清楚,如果无法得到中国商品,公司在日本的贸易将很难赢利。但当时的明朝尚未公开允许大陆商人前往大员通商, 公司与大陆的生意基本是由一位名叫许心素(荷人称之为Simsou)的厦门大商人以承包方式独揽。德·韦特(de With)任台湾长官期间(1625—1627年),荷人开始以预付资金的方式通过许心素置办中国产品。然吧城并不赞同这种贸易方式,因为这样做使荷方过分依赖许心素,公司被迫以较高的价格购入丝绸,有些商品甚至是以比一般价高出50%的价格购入的,且通过预付方式经营贸易,公司难免要承担一定的风险,比如,许心素垮台时,尚欠公司19086.5里亚尔,所以自1627年以后,吧城即多次下令不许再向华商预付资金,不许只与许心素之类的中间商做生意。⑤

      荷兰人除了通过中间商购取大陆商品外,有时亦在福建地方官员的默许或纵容下,前往漳州湾购物。相对前者而言,荷兰人当然更愿意选择后一种购物方式,因为即使加上必要的贿赂,以后一种方式买到的物品仍比前一种方式便宜。⑥ 特别是郑芝龙被明朝招抚后,荷兰人经常到安海与他进行交易。如1631年上半年,高级商务员特罗德纽斯被派驻漳州湾与郑芝龙贸易。⑦ 每当开往日本或吧城的船期即将来临,而大员的存货不多时,荷兰人就得派几艘船到厦门去,在当局的默许下买进大量的大陆商品。⑧ 但这并非长久之计,一方面,荷兰人不太舍得施重礼;另一方面,这毕竟不是一种正当的贸易渠道,一些地方官员虽对荷兰人的这种作法视而不见,或亲自参与对荷贸易,但中国人还是忌讳荷兰人到大陆沿海来,因为这为明朝法律所不容。故很多时候荷兰人到大陆的时间都很仓促,只能匆匆抛出资金即撤回大员,造成了所购货物有的质量太差,赢不了利。甚至个别时候中国人只愿意把货物以高出大员1/3的价格卖给荷兰人,而从荷兰人手中购入的货物不但数量有限,且价格比大员低了1/3。”⑨ 荷兰人也渐渐意识到这些不足之处,后来便较少到大陆沿海来采购,而主要倚靠大陆商人将货物运至大员,尤其是1634年明朝增发通行证,允许更多的中国商人到大员贸易,而不许荷兰人复来大陆沿海后,荷兰人就基本不再到大陆来采办货物了。

      其实,荷兰人一到大员定居后,便以怀柔的手段极力诱引华商到大员经商。早在首任驻台长官宋克(Martinus Sonck)任职期间(1624—1625年), 就有不少华商相继前来,荷人把布作为礼物送给船上的人,和他们处理好关系,希望藉此促进贸易的顺利发展。⑩ 据《吧城日记》1625年4月6日条载:当时一位叫王桑(Wangsan)的华商建议荷人以较高的价格诱商前往大员,只要保证他们获得25%—40%的利润即可。一旦打开市场,每年可输入10000担丝绸, 根本用不着操心丝绸供货不足等问题。荷兰人采纳了他的建议,抬高收购价格。类似的鼓励措施在荷据台期间多次实施,但仍有不少中商宁可到马尼拉与西班牙人交易,因为中国帆船到马尼拉的航行由来已久,那里的利润又比大员高,且西班牙人因资金充足而基本用白银支付。1626年2月1日到吧城的一位漳州船主告诉荷印当局,将有百余只装载丝绸及其他贵重物品的中国小帆船驶向马尼拉,那里的丝价每担240两,至少比大员高出100两。为了使华船转航大员,荷兰人软硬兼施,一方面提高货物的购入价,另一方面不惜诉诸武力,破坏漳州和马尼拉的往来。由于自1568年起,荷、西即处于80年战争之中,公司的任务之一就是打击西班牙人在远东的势力,因此截阻华船前往马尼拉可起到一箭双雕的作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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