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初货币制度变革与经济结构的变动

——兼谈张家山汉简《钱律》问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臧知非,苏州大学 社会学院,江苏 苏州 215021 臧知非(1958—),男,苏州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本文在把握秦朝和西汉前期社会结构变迁的基础上,全面论述了西汉前期货币制度变迁的原因和历史作用。认为秦朝之统一货币之后,是经济结构的因素导致了商品经济的萎缩。详细考析了张家山汉简《钱律》以及相关内容。论证了刘邦、吕后、文帝、景帝时代的货币变革经济因素、政治因素的作用,体现了国家力量控制经济的内在逻辑及其互动关系。澄清了以往的某些误解。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6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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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403(2006)03—0105—10

      西汉前期货币制度的变动经历了三个阶段:刘邦称帝之初,沿用秦朝货币,旋因“秦钱重难用,更令民铸荚钱”[1]1152;吕后二年(前186),“行八铢钱”,六年“行五分钱”[1]97,99。到汉文帝五年(前175),“为钱益多而轻, 乃更铸四铢钱,其文为半两。除盗铸钱令,使民放铸”[1]1153。景帝中元六年(前144),“定铸钱伪黄金弃市律”,根据应劭的解释,这是关于铸造假钱和假黄金的惩处规定,只是对汉文帝货币质量法律规定的重申,没有涉及钱币铸造权问题①。汉武帝时代将铸币权收归国家,直到由上林三官统一铸造发行五铢钱,汉代货币制度才稳定下来。关于汉武帝时代货币制度的变革,人们论述甚多,本文只讨论刘邦到文帝时期的币制变动问题。

      关于西汉前期币制的变动,因为资料的限制,在目前所有论著中只是简单地一语带过,没有深入的分析。2001年,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钱律》及相关法律公布以后,立即引起学者极大的关注,对其内容作了相应的探讨②。但是,就目前发表的成果来看,学者们对汉初货币制度的研究只是局限于对《二年律令》解释的层面,对其变革的原因和作用缺乏基本的分析,也没有指出其时效性;更没有将西汉前期的货币制度与当时政治、经济结构的变动联系分析,故为此文,以补充前贤时哲的不足。

      一

      在讨论汉初货币制度变动之前,首先要对秦朝统一货币制度与经济结构变动的关系作一个必要的说明。

      《史记·平准书》谓“及至秦,中一国之币为二等:黄金以溢为名,为上币;铜钱识曰半两,重如其文,为下币。而珠玉、龟贝、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藏,不为币,然各随时而轻重无常”。即统一以后,币分二等,黄金为上币,以溢为单位(二十两为溢);以铜钱为下币,重为半两,文、重一致;货币的铸造和发行由国家垄断。原来形、质各异的战国货币至此退出流通领域。这些众所周知,无须多说。关于秦朝统一币制的历史意义,现代史家都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认为货币统一以后,改变了战国时期各国货币形制、质量、重量、单位各不相同的状况,简化了商品流通过程中货币换算等环节,避免了货币换算的困难,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也便于赋税的征收③。这固然正确,但并不全面。且不说秦朝统一币制的实践结果如何——即是否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全国经济交流,就以理论上的逻辑分析而论,统一币制和商品经济发展之间也不一定有必然联系。这一方面取决于制度设计的主观目的,另一方面取决于经济结构的特点。从制度施行的主观目的来说,如果秦始皇是为了便于全国商业贸易而统一货币,那么,我们自然可以得出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结论;但如果是为了加强对经济发展的控制,打击各地工商业主的牟利行为,把货币统一作为加强中央集权措施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控制经济资源的手段,那么,统一货币则未必会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秦朝统一货币的目的是后者而非前者,其目的是要用秦国的经济模式统一六国的经济发展,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效果上,都沉重地打击了私营工商业。

      六国和秦国经济结构的最大不同是私营工商业发达,无论是贵族还是地方豪强几乎都占有相当数量的土地和山川林泽等经济资源,在长途贩运、贱买贵卖的同时,经营矿冶、煮盐、畜牧和经济作物种植业等商品生产。而秦国从商鞅变法以来,一直抑制私营工商业,私营工商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远远小于六国,《史记·货殖列传》所列举的战国以前的商人、手工业者没有一例是秦人就是明显的例证。其原因,除了秦国厉行抑制私营工商业的政策以外,主要还在于国家严格控制山川林泽等自然资源,吏民均没有使用山川林泽的自由,无法像六国那样便利地从事诸如煮盐、矿冶、畜牧和经济作物种植业,进行商品生产④。秦统一以后,以前无古人、后无来者自居的秦始皇,视秦制为圣制、秦法为圣法,自然将秦国的法律制度在全国推行,统一货币也是情理中事,那些贵族和工商业主的货币、珠宝被迫退出流通领域,更不能像以往那样凭借其技术和资源私铸钱币以牟利,大大削弱了其聚敛财富的能力,其正常的商业经营也因此而中断或者受到限制。此外,授田制度的统一对东方私营工商业更产生根本性的影响。

      众所周知,授田是战国通制,其基本标准是每夫百亩,区别在于秦和六国对山川林泽的处理方式以及军功赐田制有所不同。秦为一心于农战,国家严格控制山川林泽,授予农民的大多是可垦地,官府设置禁苑、牧苑等开发山川林泽,农民只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条件使用山川林泽。在这种体制之下,农民即使想弃农经商,也因为经济资源的限制而难以进行。而六国对山川林泽的管理模式有异于秦,不是由官府垄断山川林泽统一经营,而是将其中的一部分折合成良田授给农民。这至少在齐国是如此,如银雀山汉墓竹书《田法》在叙述“地均”之法时云:“邑之名山林可以为田器及可以为国之大器者,县不得之制也。恒山林□□□者,县得制之……大才之用焉,五而当一。山有木,无大才,然后斤斧得人焉,九而当一。秃……□□镰纆得入焉,十而当一。秃尺(斥)津□……网得入焉,七而当一。小溪浴(谷)古(罟)不得入焉,百而当一。美沉泽蒲苇……□□石,百而当一。”[2]146 所谓“地均”之法就是在授田过程中用授田数量来调节土地质量的差别,以使农民的收入和赋役负担相一致,防止农民因为土地质量的差别而苦乐不均。《管子·乘马》也有相同的记载,也称之为“地均”之法,内容更加详细。简文虽然没有明确说明这“五而当一”、“十而当一……”的具体内容,但从《田法》和《管子·乘马》的总体内容来看,这里的“五而当一”、“十而当一”的“一”就是一个授田单位,就是一顷。因为这些山林川泽土质瘠薄,所以增加授予数量,或五倍,或十倍,以至于百倍地授给农民,以调节其质量的差异。齐国有重渔盐桑麻的历史传统,姜尚在立国时,就因地制宜地发展渔盐桑麻之利。田氏代姜以后,这一经济传统没有改变。在生产力不够发达的条件下,这些山林川泽的经济价值不大,但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这些山林川泽的经济价值就远非普通农田可比了。山川林泽不适宜农耕,但适宜矿冶、煮盐、种植、畜牧业,齐国的私营工商业因此而迅速发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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