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陈璧的经济思想与实践

作 者:

作者简介:
苏全有,河南师范大学 社会发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苏全有(1966—),男,河南辉县人,河南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教授,博士,主要从事中国近代史研究。

原文出处: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陈璧作为清末思想性与实践性相结合的平衡型人物、中央政府的重要官员,其经济思想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体恤商艰。他制订有利于当商、钱商的经济政策,取缔官方勒费的陋规,倡导官助商办,努力营造良好的金融秩序。二、重工、重农。重工思想主要是倡办工艺局,教导女工倡办纺织;重农思想集中体现为创办农务学堂。三、整顿铜币。陈璧于光绪三十二年受命出都考察各地铜币厂,在此基础上制订“划一章程十六条”,酌量归并各厂,确定铸造铜币的数目,主旨是解决各省“多铸争销之弊”。整顿铜币之余,陈璧还主张加强对与铜币紧密关联的银币、纸币等的监督管理。总之,陈璧的经济思想最集中地体现在上述三个方面,其中体恤商艰思想反映了他顺应时代潮流的改革派特征,重工、重农思想折射出其务实、进取特征,而整顿铜币则流露出加强中央集权的倾向性。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6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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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0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359(2006)02-0062-05

      陈璧是清末新政时期的重要人物,他历任顺天府尹、度支部右侍郎、邮传部尚书[1] (P66—70)等要职,属于趋新式人物[2] (P224),与袁世凯关系密切[3]。目前学界对之研究很不够,这是笔者从经济视角审视其思想脉络演变以求解清末大变革时期社会转型的主要原因。

      一、体恤商艰

      陈璧生于福建,早有护商认识,如在1895年他曾上奏主张保护回华商民。其时,“闽粤商民出洋谋生,若积有厚资,言归乡井,于汕头、厦门等埠,舍轮登陆之时,该处地棍居为奇货,辄串通海关厘卡书役妄指偷漏,任意拘留,及议罚放行所,费已不赀矣。而到籍后,复有蠹吏劣绅,朋比讹诈,既捏为匿税契,又捏为抗钱粮,鱼肉百端,必磬其余囊而后已,以致贸易海外者,视家邦为畏途,而藏富于外洋,大为失策”。有鉴于此,陈璧奏请清廷饬令闽、浙、两广地方官员“责成属员,遇有回华行李,例不应税应厘者,永禁需索,地方官于此等华商平日为之加意抚绥,如有再沿恶习,一经发觉,即将该委员州县分别从重参办,如是则华民挟资归里,不至裹足不前,为国家裕利源,为商民安生业,莫急于此”[4] (P56)。

      陈璧体恤商艰,主要体现在义和团运动后其所提出的利商主张上。

      清末从事典当业的商行,“开张之始,皆承领各衙门帑银,藉充资本,各衙门亦按季提取薄息,以为办公经费,官商及民,莫不称便”。1900年京师发生义和团运动,随后八国联军侵略中国,“兵燹后京城内外及大宛地面税当二百零二座,多被抢夺,其未被抢及被抢未尽者,只余十座”,“损失不下数百万金”,“由是奸商乘机渔利,遍设小押局、暂押局,息重期促,攫取民财,而帑息虚悬,各衙门办公无资,亦难久待”[4] (P237—238)。

      面对这种情形,陈璧提出了自己的恤商主张:第一,豁除陋规,旧当免赔。“查从前新开税当请领由单花费及各衙门陋规,为数不赀,现已悬为厉禁,一律豁除。所有新开税当请由单,随到随发,领单后无论新东旧东,仍就旧时基址,或用原号,或换新号,均听其便。至旧当架脏被抢,实因上年变出非常,非往时被火、被窃、被劫例应赔偿者比,自应请免认赔”。“以杜纷扰,而示体恤”。至于那些“未经被抢及被抢未尽各家,不在此例”[4] (P237—239)。

      第二,所欠官帑一律免除。“至官帑一项,除被抢未尽及全未被抢者,照旧计算本息,无庸变通外,查各商旧欠各衙门官帑数十万两……今若全行责令当商措缴,商力诚恐不及,拟令新由单之各当商,每铺每年报效银一百六十两,以一半作为各衙门息银,以资办公;一半作为归还内帑五十万两之用”[4] (P237—228)。

      陈璧在提出体恤当商主张的同时,且制订了“整顿当商章程”十七条,除了落实上述主张,还在利息、纳税等方面优待当商,其“意在官帑稍有著落,民间亦能称便”,“该商人等自当踊跃遵办,庶官商小民各得其平,各守其业,地方亦赖以久安”[4] (P237—244)。

      当商中亏欠官款最巨者是四恒银号,对此陈璧认为,“四恒所欠一百万两中,有转借与各当铺商五十万两,且各当商原有欠缴各衙门帑银数十万两,一时均未能照缴,兵燹之后,民困商艰,不能不稍示体恤”。因此,主张“四恒钱商认缴库平足银五十万两,匀作六期缴清,应请饬下内务府查收。至四恒钱商责成当商按季呈缴项下,一并饬下内务府、户部遵照办理,庶于慎重帑款之中,仍寓恤商安民之意”[4] (P251—253)。

      体恤当商之外,陈璧又提出整顿京师地区的金融业,从钱业具结入手,打击不法钱商,努力营造良好的金融秩序。

      清末,京都内外城开设钱铺,向在大、宛两县呈报,取具五家联名保结,始准挂幌出帖。义和团运动前,京师内外城官准钱铺五百一十一家,但兵燹后仅剩二十余家,其余全系私开,擅出钱帖,银价涨落由其自便,及其亏空,则闭门逃走,无从究诘,实于国计民生大有妨碍。“当此大局底定,欲求便民利国,则钱商亏空倒闭等弊,必当设法严防”。在陈璧看来,钱铺私开、亏空倒闭的原由主要在于具结不实,而具结不实又与官方勒费的陋规直接相关。“查旧例钱铺如有倒闭,勒限一年追赔,如三年不完,勒令联名互保之四家均匀给限代发,定例本极周密,乃行之日久,地方官、胥吏向新开钱铺勒索重费,既遂其欲,则任便觅保,而作保之铺商,俱系虚具保结,不相过问,以致虚出票张,多逾成本之数,一经倒闭,或以一二成实钱折扣开发,或者竟成废纸,保家因有三年期限,遂至逍遥事外,总未照数摊赔,坑害良民,莫此为甚”[4] (P245—246)。

      有鉴于此等弊端,陈璧主张:“拟将钱商一切事宜,改归顺天府善后局经理,遴委妥员会同大、宛两县在局专司其事,严禁书役索费抑勒等弊,凡新开各钱铺,但令寻觅的确殷实铺户及钱商共三家,出具切实保结,声明遇有关闭,自愿摊赔,具呈到局,即由局派公正员绅严密访查,如果保人均系殷实商家,即准挂幌开张,倘系小本营生,希图蒙混,即行驳饬不准,如此认真办理,庶不至关闭逃亡,贻为民害。”[4] (P246)

      在这里,陈璧着意于加强对官方的廉政监督、管理,努力促使钱业的规范化经营,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陈璧还制订了“整顿钱商章程”[4] (P247—249)七条,其中不乏一些具体的恤商措施,如具保由五家改为三家,三家中一家为殷实同行,“其余二家如金店、官准炉房、票号、洋货行、布店、粮行、油酒行、茶行、官盐公柜、大干果店、绸缎店及著名殷实各行栈”,均无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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