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意志:20世纪三四十年代中国乡村合作运动价值取向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赵泉民,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上海 200433)

原文出处: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1928年后国民政府开展的合作运动不仅是作为实现民生主义的一个手段,又是其统治合法性在乡村社会层面重建的一种努力。合作运动由此具有了扩张国家行政力量、“促进民生主义之实现”、控制乡村社会等多元的价值取向。这场政府主导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更多体现了政府意志而非民众意愿。主旨是在民众中培育现代民族国家创立的政治、经济及社会文化基础,增大国民党政权统治的合法性。这背离了合作社在西方兴起时所具有的社会自觉选择、自治性质与经济的“功能范畴”。其与政治力量的合流,达到的仅是官绅商的“合作”,故而也就不可能将国家统治的合法性建立在民众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上。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6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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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6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22x(2006)01-0090-10

      二十世纪20年代后的中国乡村在外力侵蚀下已严重失序,“农民造反、盗匪横行,以及其它形式的社会病态成为农村地区的特殊病症。”① 故南京政府“训政”帷幕拉开后,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就是整合乡村和解决民生问题,以为其统治赢得更多的合法性。现代国家在乡村层面上建立合法性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国家政权建设的过程,即国家“试图支配、控制或破坏相对自治的地方社会结构,试图扩大它对地方资源的支配,并且在国家的支持下发展新的建制”②。于“建国”背景下开展的合作运动,不仅是南京政府谋求以渐进方式改良农民生活,实现民生主义的一个手段,同时又是将其权力触角向社会渗透,使其统治合法性在乡村层面得以重建的努力。合作运动由此也就具有了多种工具理性。目前学界对此问题鲜有探讨,本文拟做一初步探讨。

      一、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政治功用:扩张国家行政力量

      合作运动在中国滥觞于1919年,但在南京政府建立前发展甚为迟缓,至1927年时全国各地仅有合作社584处,且多分布在河北省。并且这一时段合作运动的一个重要特征,“完全只是凭私人及若干社会团体的努力所推动”③,纯粹是一种“民间行为”。1928年后,“合作运动在国民党计划中开始有了重要的地位”。同年10月,国民党中执委向其所有分支机构发布命令,要求“它们把合作事业作为其政治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④。此后,合作运动始由民间行为向“政府行为”转化,并且随着国家力量的加强,进行过程中的“强制性”变迁色彩愈发凸显出来。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阶段。

      首先为政府倡导期,时间大致自1928年始至1933年底。这一时段中,国民政府主要是扮演了一个宣传和鼓动的角色。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开始“在现代基础上再造国家政治一统局面的首次认真的尝试”⑤;与之同时,因奉三民主义为其“合法性”意识形态,故民生问题迫使其不能不有所作为。邵元冲曾多次讲,训政时期的经济建设“一定要把民生主义来做根基……民生问题能够解决,就是三民主义成功了”,而为此须推行“合作事业”。⑥ 蒋介石更明确地说:现今“要造成新的社会,建设新的国家,方法虽多,但是合作是最重要的方法”。其中农村合作尤为关紧,是“国民革命的经济基础”。⑦ 此外,许多党政要人也认为:改造国家与复兴民族“要切实从社会下层做起”,“农村合作工作”是“基本的革命工作”,只有合作社发达,社会才能安定。此种认识的支配下,通过合作运动干涉乡村经济生活也就成为国民政府施政纲领之一。而且其也与肇建现代民族国家联为一起,因为“不断增长的国民经济和民生体系”是现代民族国家创立的社会—经济基础。

      现代民族国家一个极为重要的基石就是行政力量的强化及其对社会各领域的动员和控制。合作运动也是为此而进行的。1928年初,国民党第二次北伐成功后,“渐渐注意”起学者和社会团体所提倡的合作事业。10月,国民党二届中常会第179次会议通过《下层工作纲领案》,将合作运动列为“全国性”的七项运动之一。随后,又采取多种措施如颁布条例决议、设置合作运动宣传周等,发起和推行合作运动,合作事业中“开始参与了政府的力量”。⑧ 但是,1930年前,合作运动中政府力量仅表现为舆论上的宣传与倡导,而具体的行政设施尚无建树。此时走在前面的却是江、浙两省地方政府,“首即以政治力量从事于合作事业之促进”⑨。同时“省政府给这些合作社以合法地位,并建立了一个培训合作社组织者的政府机构。”而且“大部分合作社组织者是国民党员”,由此开启了“完全由国民党领导人指导的合作社活动”之先路。⑩ 政治的介入,改变了合作社由华洋义赈会在北方发起时与政府无涉且“主要考虑慈善和经济因素”的路径,走上行政化的方向。

      为推进合作运动,南京政府从各方面给社会以激励。在制度供给上,1931年6月,实业部第一次以部令形式颁布了《农村合作社暂行规程》。与此相随,行动上,南京政府在对抗中共土地革命中意识到军事力量的不足,开始“特别注意政治与经济之设施”,因而于1932年在武汉集训一批人员,然后分派到各县,“通过行政力量,组织互助社,发放贷款,以活跃农村金融”。1933年4月,四省农民银行设立,“推行合作”为其要务之一。10月,南昌行营又出台了《剿匪区内各省农村合作社条例》及《施行细则》,“积极提倡农村合作”,救济崩溃的农业。用蒋介石的话来说:“农村合作事业,就是救济农村最紧要最要好的一个办法”,“现在办理农村合作,为人民讲利益,就可说是救民,也就可说是救国”(11)。此种情形之下,1934年1月,南昌行营又令颁《剿匪区内农村合作委员会组织章程》,迫令“剿匪”区内各省设立农村合作委员会负责执行。这样,合作运动就与当时推行的保甲制一起成为满足南京政府“善后”、“救国”和控制乡村之需要而在华中的赣、皖、鄂等省展开。

      与此同时,银行界也在政府驱策下从事合作社的组建。1934年前,南京政府因“每年都有巨额赤字”而财政拮据,故在推进合作方面多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据统计,1934年商人控制的商业银行掌握着中国银行业总资产的81.8%,而政府直接控制的中央、农民两银行及省银行仅占总资产的18.2%。(12) 故在资金上不能不仰赖于商资银行。许道夫说:“自从政府一方面与金融界,在活动上成立一个密切联系的关系,另一方面认清了救济农村,不独是复兴工商业的基本工作,而且是金融出路的正当场所。金融家因为获得政府的支撑,减除了不安全的戒心,所以他们很踊跃的向这方面发展。以解决他们本身的困难。”(13) 总的来说,此时的合作社放款“实际上由商业银行控制”,其占农贷业务的70—8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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