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的“军市”

作 者:
刘钊 

作者简介:
刘钊,厦门大学 历史系,福建 厦门 361005   刘钊(1959-),男,吉林省吉林市人,厦门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历史学博士。

原文出处:
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军市是指在军队驻扎地或屯戍地临时设立的市场。军市主要由军队掌管,设有专门的职官,其功能主要是提供士兵间或兵民间的商品交易以及军需品的买卖。军市的税收一般归军队所有,但偶尔也会被朝廷调为他用。军市的税收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国古代经济,尤其是军事经济起到了补充和调节作用。古代星占学上也有相应的军市。军市还是刑人之所。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6 年 04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K207;F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8-0460(2006)02-0035-08

      军市,是指在军队驻扎地或屯戍地临时设立的市场。一般情况下,军市主要由军队掌管,设有专门的职官,其功能主要是提供士兵间或兵民间的商品交易以及军需品的买卖。军市的税收一般归军队所有,主要用于贴补军费及对士兵的赏赐,但偶尔也会被朝廷调为他用。军市是一种特殊的“市”,军市的税收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国古代经济,尤其是军事经济起到了补充和调节作用。在中国历史上,军市的起源很早,且历代都有存在,但因书阙有间,典籍中保存下来的相关记载非常少,又多为重复。然而即使是吉光片羽,亦弥足珍贵,足以让我们对中国古代军市进行某些角度的探索。本文即试图利用传世典籍,同时结合出土资料,对中国古代的军市进行一番粗浅的论述。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军市是伴随着军队和战争产生的,而军队和战争在中国都有着悠久的历史,所以中国历史上的军市也应该起源很早。目前学术界大都认为军市起源于战国时期,其根据是有军市记载的传世典籍如《商君书》、《周礼》、《战国策》、《史记》等所记载的最早的军市就是战国时期的军市。[1] (P162-163)其实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这些典籍的记载只能说明记载最早的军市是战国时期的军市,并不能证明历史上真正的军市就起源于战国。

      时代相当于西周晚期的兮甲盘有如下铭文①:“唯王五年三月既死霸庚寅,王初格伐猃狁于彭衙,兮甲从王,折首执讯,休,亡泯。锡兮甲马四匹、驹车。王命征司成周四方积,至于南淮夷。南淮夷旧我帛亩人,毋敢不出其帛、其积,其进人、其贾,毋敢不即次、即市。敢不用命,则刑,翦伐。其惟我诸侯百姓,厥贾毋不即市,毋敢或入蛮宄贾,则亦刑。兮伯吉父作盘,其眉寿万年无期,子子孙孙永宝用。”[2] (P305)

      铭文记载了周宣王五年(公元前823年)三月庚寅日,周宣王征伐猃狁,兮甲从王征讨,斩首擒敌,战功显赫,王赏赐兮甲车马并命令他到南淮夷征收粮草的事。“四方积”之“积”即“委积”之“积”,《周礼·秋官·大行人》在谈到天子以礼迎接五等诸侯来朝时说“出入五积,三问三劳”,郑司农云:“出入五积,谓馈之刍米也。”[3] (P998)铭文“南淮夷旧我帛亩人”以下大意是说:“南淮夷本是向周贡纳之臣属,不敢不献上其布帛、粮草。其进献人和商品交易不敢不到军次和市场。如果不按命令执行,就会蒙受刑罚并被征讨。其商贾如果不到市场进行交易,或交易行奸使诈,也会蒙受刑罚。”文中“进人”是指进献奴隶,也就是向周朝的部队进献用于厮役或炮灰的南淮夷人,因此进献要到“军次”进行。“蛮宄”的意思近似《周礼·地官·司徒》“司市”所说的“以贾民禁伪而除诈”中的“伪”和“诈”。

      此篇铭文的主旨是讲兮甲奉命率部到南淮夷地区征收粮草,而文中又“次”、“市”并提,则这个“市”无疑就是指“军市”之“市”。如果此说不误,则表明至迟在西周时期,已经有实际的军市存在。

      南淮夷是周朝的“藩屏”,但与周的关系时好时坏,反复无常,所以西周金文中有不少周朝征伐南淮夷的记载。在南淮夷之地设立军市,说明周朝与南淮夷已经有了商品贸易的关系。

      在华夏之外与异族接壤之地设立市场进行商品交易,是历代中原王朝经常采用的措施。这种措施兼有政治、经济和军事的多重作用。汉代就经常在固定地点与匈奴、鲜卑互市。《后汉书·孔奋传》曰:“时天下扰乱,唯河西独安,而姑臧称为富邑,通货羌胡,市日四合。”[4] (P1098]安帝永初中,“令止乌桓校尉所居宁城下,通胡市,因筑南北两部质馆,鲜卑邑落百二十部,各遣入质。”[4] (P2986)元和元年“北单于乃遣大且渠伊莫訾王等,驱牛、马万余头来与汉贾客交易。”[4] (P2950)刘虞任幽州牧时,“开上谷胡市之利”。[4] (P2354)以上记载都是在边郡设立市场,与接壤的异族互市交易的实例。其中“乌桓校尉所居宁城下通胡市”的“市”应该就具有军市的性质。

      在已出土的考古资料中,与军市有关的还有下揭两方玺印:

      1.罗福颐主编的《古玺汇编》5708号著录了一方圆形小玺,玺面为朱文,玺文为“军市”二字。从字体风格看,这是一方秦玺。这方玺应该是职掌军市的官吏所用之印。秦有“军市”,与《商君书》的记载正合。

      2.罗福颐主编的《秦汉南北朝官印征存》147号著录了一方方形玺,玺面为白文,玺文为“军市之印”,其时代相当于西汉。这方玺也应该是管理军市的官吏所用之印。这是证明西汉“军市”的惟一的实物资料。

      《周礼·地官·司徒》“司市”谓:“凡通货贿,以玺节出入之。”可知上揭二玺正是为“通货贿”所用。“通货贿”之玺可作为通行证或税后证明来使用,如交过税者可以用玺印对货物进行封检,这样的货物方可自由出入市场。

      居延汉简资料表明,居延当地居民或边塞吏卒到市场上买卖货物,必须向居延县或军事系统的侯官申请符传。这些符传的作用与上揭玺印的作用相同。

      汉代在西北边塞的军屯也设有市,这些市对于屯军备边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些市虽然只称“市”,并不称“军市”,但从其所处位置和功能来看,显然具有军市的性质。据统计,在这些军市买卖交换的商品共有“粮食”、“衣物”、“布帛”、“牲畜”、“牛肉”、“蔬菜”、“农具”、“兵器”、“田宅”、“车”、“木材”、“酒”、“皮革”等,基本囊括了所有生活用品,还包括武器。从中可以看出当时军市贸易的兴旺和发达。[5] (P49-69)宋赵汝愚编《名臣奏议》卷六十四所收孙何《上真宗乞参用儒将》文说:“历观前代之备边也,或振旅薄伐,或整兵深入;或取赡于军市,或因粮于敌境;或以屯田周给,或以轻赍自随。而士皆宿饱,师出无敌。亦有旁招小国,近抚诸蕃;或厚赂以结其心,或反间而收其效。不困己之士卒,不竭己之馈饷。”[6] 文中即将“取赡于军市”列为“备边”的一种策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