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广东圩市租税的征收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龙潜,暨南大学历史系教授(广东 广州,510632)。

原文出处:
学术研究

内容提要:

明清时期广东圩市租税的征收,除地税外,没有特殊需要,一般对圩市不征收课税,没设税收机构,使税收制度化。究其原因:一是受传统的儒家思想影响,留给地方官府处理,不列入财政收入项内;二是明初、清初采取轻徭薄税政策,对五谷、舟车丝布之类免税,而圩市主要的商品不外“布麻椒粟”。因此,圩市的税收权便由地方官府掌握,常常落入士绅身份的圩主、圩甲手中。他们横征暴敛,严重地影响圩市商业的发展,成为圩市衰落的原因之一。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6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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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06)02-0112-05

      1982年,我在《学术研究》第6期发表了《明清时期广东圩市的类型及特点》一文,限于篇幅,有的问题未能展开讨论,有的问题则被割弃。多年来,总觉得这一专题的研究远未完成,对一些意义较大而又需要弄清楚的如圩市租税的征收及圩市与宗族的关系等问题,也一直在跟踪研究。今将完成的明清时期广东圩市租税征收研究发表出来,供大家讨论。

      明清时期广东圩市租税的征收,可分为租和税两部分。租分为地租和铺租两种。凡是圩场土地所有者将土地出租,则收取地租。圩场土地所有者或是租佃者在其土地上建筑铺舍、廊廓摊位出租而收取的租金叫铺租。这就是有的地方志所说的“据地征商”的内容。[1](卷1,圩市)根据土地所有者不同,分为地方官府和地主两类。圩场土地属官地,即由地方官府收租,称“地租“或“官租”。如明朝崇祯年间,兴宁县大龙田圩,建有瓦铺11间,茅铺94间,出租给商人做生意,兴宁县“徵收铺租银二十四两二钱六分”。该县的大坪圩和迳心圩也由兴宁县征收铺租银。[2](卷1,地纪,圩市)这里的“铺租银”包括地租在内。至清代,如乾隆七年,澄海县樟林埠,“前县宪杨给示,招民户将樟林河两旁沟墘荒地,许民首建盖铺,东西两兴建铺一百零二间,……每年输纳官租。”[3](樟林埠扩埠碑记,P285)这是地租。又如在阳山县,史称:“国初各圩阜每年输地租银三十三两七钱”。[4](卷1,舆地上)这也是地租。乾隆年间,在普宁县的流沙溪圩“有店,民间贸易于此者,(官府——引者)每年有官租收入”,此属店租范围。[5](卷14,圩市)圩场土地属地主所有,即由地主收租。这种地主,按规定应经官府批准为圩主或市主,才有权管理圩场,抽收租税。这种圩主或市主,由个人承当,或由一姓或数姓的代表人充当,后者常是宗族的头面人物。明朝前期圩主抽取地租的具体个案,未见史籍记载。但嘉靖二十八年广东布政使司分守岭南道左参政项乔实行禁革圩主称:“近又查有势宦乡豪于圩市埠头交易凑集去处,或多开店面,或多搭卷蓬,或代出架阁,类先夤缘立为圩主,每岁愿纳银在官,听其取民顾赁之利,官府利之而不知其害,往往给帖与之。”[6](卷25,圩市)可见明代圩主已“据地征商”,收取地租。由于他们横征暴敛,遭到项乔的禁革,但是根本没有禁革除绝,万历年间,顺德县就有“豪殖之徒”征收铺租。史称:“墟市之大者,豪殖之徒,以其势力招徕百物,廛而征之。”[7](卷1,地理志,墟市)至清代仍存在。史称:乾隆八年文昌县潭牛圩、南门圩等,“墟地多系征地(即征赋地——引者),□□私墟场,系伊税业,□□□□日市,主租赁□民,收□重利,较之田租□□十倍,……查其所纳之粮,每年不过数分,为□□□□□重利克煞有余焉,得复格外勒索”。[3](龙虎墟碑,P876)在顺德县,也有出租铺宇的记录,如嘉庆年间顺德村头圩,“圩地铺宇……向归四十排输税收租者,仍归经管”。[8](卷5,圩市)

      明朝地方官府曾在圩场征收课税,如永乐元年广州府征收“(三水)西南等圩市课钞一千四百一十一锭”。[9](卷11906,广州府)天顺年间东莞县征收“商税圩市钞二千三百八十九锭三贯九百八十文”。[10](卷3,税课局)万历年间吴川县芷寮墟“年收税饷万计”。[11](卷上)清代官府在圩场征收课税,如康熙年间,“仁之城口虽设,杂税之征大半布麻易盐,无他奇货。”[12](卷上,圩市)可见仁化县在城口圩征收过杂税。至于圩主征收的课税,如明万历年间在阳春县东门外的河亮圩,因“用胡杨二家地,……准二姓收税”。[13](卷2,圩市)该圩一直到了道光年间尚是胡杨二姓收税。[14](卷4,圩市)如上所述,圩场的土地,原是税地,需要向官府缴纳田赋,只要继续向官府承税,便可以在其上建筑铺舍,供商人做生意,而地主经批推,便成为圩主,有权管理圩场征收课税,如清代四会县的黄岗圩,原是陈姓税地,“承税数十亩”,然后“将税地建圩”,“圩主属陈姓”,征收课税。[15](编2下,圩市)至于税收的客体,因地方土特产不同,各时各地并不一致。官府在圩场上征收的商品税,如在雷州府徐闻、海康、遂溪三县圩场征收牛税,明朝已开始,按季抽收,每县圩场40两,共120两。清承明制,继续征收。如康熙年间,海康县拱宸圩征收“牛税,递年纳银四十两,解府充饷”,[16](卷上)当时规定“水牛每只税银五分,黄牛每只税银三分”。[17](卷4,赋役志)是从量税则。又如仁化县的城口圩,康熙年间征收商品税,纳入杂税项下,依照明代城市税收制度,将应抽货物,“开明立[木]榜,商民通知”。当时应抽货物只有苎麻、棕木、青靛三种。史称:“部颁则例征收其棕木,每根税银一厘五毫,苎麻每百觔税收银四分,大青靛每挑税银三分四厘,小青靛每挑税银二分八厘”,共税银58两。[18]也是商品从量税。这和在县城征收的商品税一样,如雍正年间,三水县西南埠征收的商品税,“棉花每百斤税银六分,……芝麻、豆子每石税银八厘,菜子每百斤税银九厘,……麦子每百斤税银六厘”,实税银五百七十九两二钱五分七厘五毫,亦纳入杂税项下征收。[19](卷3,榷税)亦是商品从量税。此外,清初,官府在圩场上尚抽落地税,是一种捐税,亦属杂税之一。史称:清初,“查粤例货物到境,有落地一税,载在全书,其余日用鸡豚及疏果等物,从无收税之例”。[20](卷18,艺文)如雍正年间,在四会县圩场,“有落地税之名,凡铁锄箕帚薪炭鱼虾蔬菜之属,其值无几,必查明上税,方许交易”,[21](编首上,诏令)便是佐证,征收多少不明。但各地重复征税,极为苛挠。所以雍正四年曾下令革除各圩场市集落地税。[22](卷167,榷税1)至于圩主征收的课税,因为各自为政,没有制度,任由圩主个人意志决定,名目繁多,各地不一,综合起来计有:(一)牙税,即充当牙人,撮合买卖双方成交,从中抽取佣金。圩主从牙人所得的佣金,提取若干,称为牙税。这在明初是禁止的,不许官牙私牙存在。但是牙人“阳结明文而阴擅其利”,一直存在。[6]清代康熙年间,顺德县“圩场贸易所在,旧有私抽名目,曰纳行钱”。[23](卷21,陈启明传)“佛山南海等处,为货物丛聚之乡,……有无籍奸徒,硬设总行名色,凡有客货到彼,尽使投单,百不漏一,阳为查诘之名,阴行抽取之实,私自数额,大肆兜收,商民莫敢谁何”。[24](卷11,税务)同治年间,东莞仁和圩亦存在“藉地主、牙行名目,混行抽收”。[25](卷3,家规)抽取比率如何?尚不清楚。 (二)牌照税,如清代康熙年间,顺德县圩场贸易,就要缴纳“买牌钱”,[23]即牌照税,究竟抽多少?不明。 (三)商品税。明代广东圩主“每年愿纳银在官”,官府“往往给帖与之,彼即依凭恣肆,无时无处不任意抽分,虽柴米鸡豚之常资,油盐酱醋之末品,亦无不厚取其税焉”。[6]如何抽法,税则如何?不明。但一般都很重。如乾隆八年,文昌县潭牛圩、南门圩等,都是“私墟场”,圩主征收商品税,名曰“担头税”。史称:“乃若辈(圩主——引者)左右空隙地内,每于正月五日□□□各墟期,凡□物,鱼则抽鱼,肉则抽肉,即被卖□□薯芋,小贩□故文不等,名曰担头税。其抽银钱物,又无定规, (残缺——引者)……。”[3](龙虎墟碑,P876)此外,还有度量衡器物租赁收租,称为“批银”。如道光十八年,海丰县人和市,史称“盐斗批银二两,蚶戥批二两,莱戥一百”。[3](人和市碑,P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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