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农具和牛耕导致春秋战国土地制度变革说质疑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恒全 李天石 南京师范大学 社会发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7

原文出处: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对于春秋战国土地制度变革的原因,学界有一种影响甚为深远的观点,即铁农具和牛耕的推广导致了井田制瓦解。本文认为,在井田制开始瓦解之时,铁农具和牛耕还没有出现,在井田制变革过程中,铁农具和牛耕数量极少,不能形成社会性的生产力,当战国中期以后铁农具开始大量运用于农业生产时,春秋战国土地制度变革已基本结束。从新石器时期的裴李岗文化到战国早期,农业生产工具主要是石木农具,并无本质的变化。而且,在功能上,石木农具和铁农具一样,同样具有个体劳动能力。因此,不管从时间还是功能上,铁农具和牛耕都不可能是春秋战国土地制度变革的原因。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6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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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稿日期]2005-04-22

      [中图分类号]K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22x(2005)04-0001-06

      对于春秋战国土地制度变革的原因,长期以来,学界有一种影响甚为深远的说法,那就是铁农具和牛耕的推广导致了井田制的瓦解和战国授田制(或土地私有制)的确立。①这一说法因被大、中学的教材采用而深入人心。但笔者认为这种说法在史实和逻辑上都有值得商榷的地方,故撰此文,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春秋战国土地制度的变革

      春秋战国土地制度的变革是井田制变为授田制。井田制是西周主要的土地制度,是古代公社土地所有制的残余。《小雅·大田》:“渰渰萋萋,兴雨祁祁,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孟子·滕文公上》:“方里为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周礼·遂人》有“十夫有沟”,《匠人》有“九夫为井”。分别有八家、九家、十家为一井的。这样整齐划一的布局显然具有较多的理想主义色彩。但“公田”、“私田”的划分并非主观臆想,因为建立在古代公社废墟上的国家残存有公社及其所有制,是中外古代史中的一种普遍现象。②公田由全体成员合力助耕,收获物归公,用于上缴国家赋税和公共开支,私田归个体家庭耕种,收获物归自己。③井田制实行古代公社换土易居的制度。《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司空谨别田之高下善恶,分为三品:上田一岁一垦,中田二岁一垦,下田三岁一垦;肥饶不得独乐,墝埆不得独苦,故三年一换主易居,财均力平”。张晏曰:“周制三年一易,以同美恶。”孟康曰:“三年爰土易居,古制也。”④换土易居的目的是调剂肥墝,达到财均力平。这使得个体家庭对土地的使用具有不稳定和短期的特点。

      井田上的劳动者是有血缘联系的家族公社成员。《诗·周颂·良耜》:“获之挃挃,积之栗栗。其崇如墉,其比如栉。以开百室,百室盈止,妇子宁止。”郑笺云:“百室,一族也。……一族同时纳谷,亲亲也。百室者,出必共洫间而耕,入必共族中而居。”《逸周书·大聚》:“维武王胜殷,抚国绥民……发令以国为邑,以邑为乡,以乡为闾,祸灾相卹,资丧比服,五户为伍,以首为长;十夫为什,以年为长;合闾立教,以威为长;合旅同亲,以敬为长;饮食相助,兴弹相庸,耦耕俱耘,男女有婚,坟墓相连,民乃有亲,六畜有群,室屋既定,民乃归之。”朱右曾的《逸周书集训校释》认为,“旅”当为“族”,“合旅同亲”应是“合族同亲”。《礼记·大传》说:“上治祖祢,尊尊也;下治子孙,亲亲也。”可见,这种互助互爱的尊尊、亲亲(孝悌)关系正是宗族血缘关系的内在特征。家族公社(宗族)是作为实体存在的,既是社会的基层组织,也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个体家庭淹没在家族公社(宗族)中,尚未从家族公社中独立出来。

      西周土地制度是国有制,周天子是全国最高的统治者,也是最高的土地所有者。《诗·小雅·北山》:“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尚书·梓材》:“皇天既付中国民越厥疆土于先王”。周天子把土地分封给诸侯,诸侯将受封土地分给卿大夫,卿大夫把土地再第次分赐其子弟和臣属。《礼记·礼运》:“故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大夫有采以处其子孙,是谓制度。”周王对所授封土有予夺之权。《孟子·告子下》说天子对诸侯有改封的权力:“一不朝则贬其爵,再不朝则削其地,三不朝则六师移之。”各级贵族对占有的土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私相授予,这就是《礼记·王制》所说的“田里不鬻”。西周的土地国有制是以承认家族公社对土地的实际占有为前提的。土地原来属于家族公社的财产,统治者征服这些宗族后,土地所有权被统治者剥夺,但家族公社对土地仍然具有长期而稳定的占有权。

      井田制崩溃后的土地制度,即战国土地制度,曾长期被认为是私有制。⑤自上世纪80年代初以来,随着研究的逐步深入,战国实行授田制的观点已得到学者的普遍认同。⑥云梦秦简《魏户律》:“二十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相邦:民或弃邑居野,人人孤寡,缴入妇女,非邦之故也。自今以来,叚(假)门逆吕(旅)、赘婿后父,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宅。”⑦《吕氏春秋·乐成》:“魏氏行田百亩,邺独二百,是田恶也。”云梦秦简《田律》:“入顷刍稿,以其授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刍三石、稿两石。”⑧“今利其田宅,复之三世”⑨“故为国分田,数小亩五百,足侍一役,此地不任也。”⑩“州、乡以次受(授)田于野。”[11]《荀子·大略》:“家五亩宅,百亩田,务其业而勿夺其时,所以富之也。”这些史料说明,授田制是当时普遍施行的土地制度。

      战国授田制是以个体家庭为对象授田的国家所有制。战国授田制下,虽然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但个体家庭已成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并作为独立的主体,与国家发生关系,国家与农户在土地上形成对接。这样,原来淹没在宗族共同体中的个体家庭独立出来,宗族共同体崩溃。

      二、铁农具和牛耕不是春秋战国土地制度变革的原因

      铁农具和牛耕为什么会导致井田制瓦解和授田制(或土地私有制)确立呢?主要有这样两种解释。第一种解释:井田是指公田,即公家授予臣下的田,不能买卖,要交纳一定赋税,私田是私自开垦的田,是真正的私有财产,在开始是不纳税的;随着铁农具和牛耕的推广,私田越来越多,最终超过公田,因而私门也就富于公家,形成上下相克的局面。公家为了增加收入,终于被迫打破了公田和私田的区别而一律征税,这样就承认臣下所享有的公田成为他们的合法私有,而他们所私有的黑田也不能自由漏税了,这便导致了井田制的破坏,也导致了奴隶制的灭亡。[12]此种解释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关于“公田”和“私田”的解释缺乏客观依据,是不能成立的,而且存在诸多相互矛盾之处。对此,很多学者已作了论述,兹不赘述。[13]其次,即使这种观点对“公田”和“私田”的解释是正确的,也存在解释方法的问题。铁农具固然可以大量开垦荒地,木石农具同样可以,公田(此种解释所说的公家之田)在开垦前无疑也是荒地,就是由木石农具开垦的,因此,以开垦荒地来解释铁器具有的不可替代的生产力作用,没有多大说服力。而事实上,战国早期铁农具数量很少,器类较简单,多小型器。[14]很难想像这极为有限的小型铁农具能导致荒地的大量开垦。最后,这种观点强调,私田(此种解释所说的黑田)的亩积超过公田,因而私家的财富逐渐超过公家,下层便逐级超尅上层;[15]其意思是当私田超过公田时,私田收入也就超过公田,私家财富由原来主要依靠公田变为依靠私田。实际上,从土壤学来说,荒地开垦后并不能变成耕地,土壤的形成和发育、耕土熟化都是非常复杂的长期过程。所谓“土壤熟化”,就是土地开垦后所具有的自然肥力,必须经过长期人工培育,有效改良土壤结构,才能变为可耕地。土壤肥力是自然肥力与人工肥力之和,不经过人工熟化过程,单纯依靠自然肥力,土壤远远不能达到农作物获得较高产量的要求的。[16]私田垦辟后,在很长时间内是没有收入或者收入很少的,而成为熟土的公田,即使纳税后,其产量也应远远超过私田,因此,私田超过公田,并不导致私田收入超过公田,也并不具有导致井田制度崩溃的重大意义。可见,这种解释所依据的“公田”和“私田”的划分不仅是不能成立的,而且基于其上的解释方法也是矛盾重重。第二种解释:西周时期,农业生产工具基本上仍是木、石、蚌器,使用这种农具,个体家庭的独立耕作还不可能,与之相适应的劳动组织形式是集体耕作;春秋战国时期,随着铁农具和牛耕的推广,个体家庭方具有独立耕作能力,于是集体耕作为个体家庭的独立耕作所代替。[17]对于这种解释所说的西周实行集体耕作制度,是否正确,暂置不论。这种解释之所以把铁农具作为井田制到授田制变革的动力,是认为铁农具具有个体生产能力,而木石农具不具备这种能力。这实际是一种误解。我们知道,战国晚期,铁农具逐渐增多,但木石农具仍在使用,1955年在石家庄市市庄村发掘的赵国晚期遗址中,铁农具占全部铁、石、骨、蚌工具的65%,[18]即石骨蚌农具仍占35%(如果考虑因腐烂而无法发现的木质农具,非铁农具的比例还会更高)。显然,战国晚期,大量的仍然使用木石农具的个体小农是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即使至西汉,铁农具也没有完全取代木石农具,木石质农具农业生产中仍然发挥着一定的作用。《盐铁论·水旱》曰:“盐铁价贵,百姓不便,贫民或木耕手耨土耰。”南方一些地方,木石农具的广泛使用甚至延续到魏晋南北朝以后。[19]这些事实说明,铁农具尽管是一种更为进步的生产工具,但就个体劳动能力这一点来说,使用铁农具与使用木石农具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可见,使用铁农具和牛耕,个体家庭才具有独立耕作能力的观点不符合历史实际。因此,我们认为,上述两种把铁农具和牛耕的推广作为春秋战国土地制度变革原因的解释,是难以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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