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会史研究的几个问题

作 者:
朱英 

作者简介:
朱英,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 武汉 430079)

原文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中国行会史研究至今已有百余年的历史,成果斐然,但学术界对一些重要问题的认识却并不一致。本文就中国行会的产生、会馆是否属于行会、传统行会的功能与作用等问题,在介绍和评论学术界各种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作者自己的见解。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6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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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统的工商会馆与公所,亦即一般论著所说的行会,是中国进入近代以前就已存在的同业组织。这种传统的同业组织具有多方面的功能,曾在社会整合与经济运作进程中,产生过比较重要的作用。因此,行会一直是中国经济史研究中受到许多学者重视的课题,相关的成果也为数不少。从现有研究进展看,虽然成果甚多,但对一些问题的认识并不一致,需要加以比较和分析。本文拟就中国行会史研究中涉及的下列几个问题,在介绍和评论学术界观点的同时,谈谈笔者的见解。

      一、中国行会的产生

      中国的行会究竟产生于何时?早期曾有个别学者认为,中国“行”的存在最早可以远溯到春秋战国时期,但这种说法并无多少依据。稍后也有人认为,在周末至汉代已有工商业行会存在。例如全汉升指出:说中国行会在远古已具有雏形,以及以为中国行会至少有二千年或二千年以上历史的说法,都难以得到证实。“然而,无论如何,从周末至汉代这个时候起手工业行会已有存在的事实了”[1] (P16-17)。但全汉升的这一结论也未得到多数学者的认同。长期以来,中外学者对行会始于何时这一问题并无定论,迄今仍有种种不同见解。

      20世纪上半叶,有些学者认为中国的行会始于唐宋时期的“行”。日本学者加藤繁曾对唐宋时期的“行”进行过专门探讨,虽然他没有明确地说唐宋时期的“行”就是行会,但却认为“从唐代中叶以后到北宋中叶以后市制崩溃的时代,同时也是商业组织的行发展的时代”。加藤繁还特别指出:“行的最重要的意义,就在于它是维护他们的共同利益的机关。而共同利益中最主要的,大约就是垄断某一种营业。”[2] (P355)这实际上是认为唐宋时期的“行”已具有了一些行会的特征,是“有几分类似欧洲中世纪基尔特的商人组织”。

      到20世纪50年代末,有的学者已经非常肯定地认为行会产生于唐代,兴盛于宋代。刘永成指出:“中国行会开始于唐代”,“到宋代,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行会也日趋兴盛”[3]。彭泽益也较为明确地指出:“一些散见的史料表明,至迟在八世纪末(公元780~793年),唐代已有行会组织的雏形存在。”他还说明“认为唐宋的‘行’不同于行会组织的观点,实际上,是忽略了中西封建社会的差异性,简单地以西欧行会为模式来套中国行会”;唐宋时期的中国行会虽然制度不甚完备,但它确已出现[4] (P5-6)。陈宝良不仅认为“中国商业性行会的组织,大概从唐代已经形成”,而且指出“这种商业社团与民间的宗教社团关系非浅”。因为在唐代,民间流行宗教“社邑”,而有些社邑则由商业同行合力组成。只是唐代的行会在行内自相分别,自成社邑,以避免与民间其他宗教社团相混杂[5] (P215-216)。另外,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还有个别学者认为,“行会在中国的正式出现,应始于隋”[6],但赞同此观点者并不多。

      不少学者对中国行会产生于唐宋时期的见解持有不同意见。其主要理由是:团、行系由官府出面组织,而且团、行并未制定与行会相似的规定,不可能具有行会的性质。例如傅筑夫强调宋代的“团”与“行”都不是商人自主成立的,而是缘于外力的强制,即因应官府科索而设立,并且主要是服务于官府,也没有任何管制营业活动的规章制度,因而并不是工商业者自己的组织,与欧洲的行会相差甚远,当然不能称之为行会[7] (P417)。许涤新、吴承明主编的《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也认为,宋代的团与行虽然有时也维护工商业者本身的利益,“但它毕竟是官府设置的机构,不是本行业自己的组织,这与西欧的行会或基尔特的建立,有根本的不同。”另外,在行业内部也“并不贯彻均等的原则,存在着兼并之家和大小户分化的现象,也未见有限制开业、扩充或限制雇工、学徒人数的记载,这也与西欧的行会有基本的不同”[8] (P134)。

      由上可知,关于中国行会究竟产生于何时,史学界仍存在着较大的分歧。笔者认为出现严重分歧的焦点有二:一为行会是否只能由工商业者自行设立,不能由官府出面组织?由官府出面创立行会并加以某些控制或限制,是不是中国行会产生过程中不同于西欧行会产生的特点?这主要关涉到研究行会的理论与方法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探讨;二是唐宋时期的“行”是否具有限制竞争、保护同业垄断利益的行会特征?这方面主要只是史实的考订问题,需要发掘更多的有关史料进行更为充分的论证。

      对于上述这两个关涉中国行会产生的焦点问题,笔者认为都应该结合中国长期处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社会的特殊国情来加以考虑。在类似于中国这样的封建社会中,工商业经济的发展与各级官府是不可能不发生关系的,事实上这两者也一直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与此同时,工商业者同样不能不与官府发生各种关系。如果认为行会只能由工商业者自行设立,不能由官府出面组织,那么不仅在古代的唐宋时期,甚至到了近代,中国的工商业者也不可能建立任何组织。因为中国无论是在古代还是在近代,这种官府与工商业发展的密切关联始终存在,连近代各种新型工商组织的建立也与官府直接相关,甚至也是由官府出面组织的。例如作为近代中国新型商人社团组织的商会,之所以能够在清末的1904年以后能够迅速在全国各地相继建立,即是由于清朝商部奏准制定颁行了《商会简明章程》。该章程规定:凡属商务繁富之区,不论系省垣或埠,均应设立商务总会;商务发达稍次之地则设商务分会;前此所设商务公所等类似的商人组织,一律改为商会[9]。章程颁行之后,清廷又谕令各省督抚晓谕商人,劝导设立商会。商部也向各省颁发劝办商会谕帖,大力宣传设立商会的重要作用,阐明“商会一设,不特可以去商与商隔膜之弊,抑且可以去官与商隔膜之弊,为益商务,良非浅鲜[10]。事实表明,商会虽然是由官府出面组织的,但它成立之后,在整个近代中国都发挥了工商业者新型社团组织的重要作用。不仅仅是商会,近代中国同业公会的正式产生也同样是如此。1918年,北京政府农商部颁布《工商同业公会规则》及施行细则,首次在法律上承认了同业公会在行业经济管理方面的重要功能与作用,使工商同业公会很快得以普及。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将原《工商同业公会规则》修改为《工商同业公会法》及实施细则,1938年南京国民政府又再次颁布新的《商会法》和《同业公会法》。这些都可以表明,由官府出面督导建立工商组织,是中国古代和近代一以贯之的共同现象,也可以说是不同于西欧工商组织产生的一个明显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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