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中叶以后“士商渗透”的制度环境

——以政府的政策变化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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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复旦大学历史系。(200433)

原文出处:
中国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明代中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传统的重义轻利的“义利观”发生了很大变化,“士好言利”、弃儒从商渐成风气,“士商渗透”成为明清时期非常引人注目的社会现象。这一社会现象的出现,有着复杂而深层的社会原因,其中,明清时期政府相关政策调整变化的制度因素不容忽视——政府工商政策的趋向宽松,提供了一种比较有利于商业发展和提高商人地位的制度环境;商人应试登第政策的变化,特别是捐纳制度的实行,强烈冲击了传统的科举取士制度,成为直接促进“士商渗透”的重要渠道。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6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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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代中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经世思潮与“治生”思想的兴起,传统的重义轻利的“义利观”受到冲击,人们在观念上对商人的看法有了很大改变,出现了“四民异业而同道”的思想。受此影响,士人们日渐趋向讲求实际,不再以“谋利事功”为可耻,社会上“士好言利”与“弃儒从商”日渐成风,“士商渗透”成为明中叶以后非常引人注目的社会现象。对此,既有研究已经很多,或从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社会风气的变化等角度分析,或从儒家思想、宗教伦理的影响变化等角度探讨(注:吴仁安、陈学文等学者较多地从社会经济发展而带来社会风气的变化等角度来分析,余英时较多地从儒家思想、宗教伦理的影响变化等文化角度来探讨。详见陈学文《中国封建晚期的商品经济》,湖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明清社会经济史研究》,台北,稻禾出版社1991年版;吴仁安:《明清江南望族与社会经济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余英时:《中国近世宗教伦理与商人精神》,安徽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士商互动与儒学转向——明清社会史与思想史之一面相》,文载《儒家伦理与商人精神》(余英时文集第3卷),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但还未见有从政策变化、制度因素等角度做深入研究。笔者认为,明中叶以后政府相关政策调整变化的制度因素亦不容忽视,本文拟从政府相关政策变化的角度,探讨这一时期出现“士商渗透”这一社会现象的制度环境因素,以期深化这一课题的研究。

      一

      自先秦管仲、商鞅、韩非等改革家、思想家们把农业定为本业、把商业定为末业以后(注:管仲第一次将人们的职业划分为“士、农、工、商”,并推出“四民分业定居”的政策,认为“舍本事而事末作,则田荒而国贫矣。”商鞅认为“能事本而禁末者富”;韩非提出“夫明王治国之政,使其商工游食之民少而名卑,以趋本务而外末作”,将工商业者列为“五蠹”之一,属当除之列。详见《管子·乘马》、《管子·治国》,《商君书·壹言》,《韩非子·五蠹》。),“农本商末”的概念便成为“经典性”的概念术语,为中国古代社会历代王朝延续使用。“重本抑末”(又称“重农抑商”)思想,成为中国传统经济思想的重要内容,重农政策也就成为历代统治者的基本经济政策。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统治者要全部放弃或者取消商业,商业可以致富这一点,统治阶级无法视而不见(注:例如,宋元时期的商业政策就相对宽松。特别是元代,被认为是中国封建政府中最“重商”的时代,其历任的财政长官如阿合马、桑哥、卢世荣等都是商人出身或精于商业。详见陈高华、吴泰《宋元时期的海外贸易》,天津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陈高华:《元史研究论稿》,中华书局1985年版。)。仔细考察历代政府的经济政策,透视其“重农抑商”的背后,可以看到,历代政府抑商政策的重点多在抑制商人的社会地位与从商人口的数量,加强对商人“获利”的管制乃至与商人“争利”,并将“抑商”政策当成调整商业和其他行业(如农业)矛盾的手段,但并非是贯彻始终的政策,也并未实质性地限制商品流通(注:林丽月:《试论明清之际商业思想的几个问题》,文载《近代中国初期历史研讨会论文集》,台北1988年。郭蕴静:《谈谈清代的重商政策》,《社会科学辑刊》1990年第2期。)。此外,重农抑商思想作为官方的意识形态,更多地是在价值观方面提倡“士农工商”与“崇本抑末”的观念,其主要目的是要在观念上推行一种轻商的社会导向,并通过这种导向在社会各阶层中提倡一种以务农为上、务农为荣、业贾为下的官方主流思潮和主导观念,以期“用一种官方损誉和褒扬的导向以及一种精神观念上的贵贱观,来抵消实际生活中经济利益上的巨大差异,并且力图由此而达到社会经济资源配置有利于传统生产方式的目的”(注:张忠民:《前近代中国社会的商人资本与社会再生产》,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253—255页。)。因此,统治者虽然一方面在思想观念上大力提倡重农轻商,并加强对官营手工业、商业的控制,但另一方面,对于民间工商业,只要不妨碍统治者的政治、经济利益,一般也就采取相对宽松的政策。

      明初的商业政策较之元朝严重倒退。明初统治者曾大力提倡“贱商”(注:王兴亚:《明代抑商政策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郑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洪武十九年三月,朱元璋谕户部:“我国家赋税,已有定制,撙节用度,自有余饶。减省徭役,使农不废耕,女不废织;厚本抑末,使游惰皆尽。”(注:雷礼:《皇明大政记》卷3,万历三十年刻本。)洪武二十年规定:“农家许着绸纱绢布,商贾之家,止许着绢布。如农民之家,但有一人为商贾者、亦不许穿细纱。”(注:田艺蘅:《留青日记摘抄》卷2《我朝服制》。《丛书集成初编》第337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明政府还规定,行商须领取官府印制的路引,才可外出经营。洪武末年制定的《大明律》规定:“凡无引文私渡关津者,杖八十”(注:《大明律》卷15,《兵律三·关津·私越冒渡关津》,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凡没有路引者,将被视为非法经营,军以逃军论,民以私渡关津论,“重则杀身,轻则黥窜化外”。直到正德年间,明政府仍维持这种立法以贱商的指导思想。武宗正德元年,“禁商贩、仆役、倡优、下贱不许服用貂裘”(注:《明史》卷67《舆服志》,中华书局1979年版。下同。)——在这里,“商贩”与“仆役”、“倡优”、“下贱”居然被视为同一等次。

      但即便如此,政府仍有不少维护商人利益之举动。如洪武初规定,“凡商税,三十而取一,过者以违令论”(注:《明史》卷81,志第五十七,《食货五》。)。洪武九年,山西平遥主簿成乐任官期满,州府考核结果以其“能恢办商税”为由,褒其进京朝见皇帝。结果遭到皇帝的批评:“(帝曰)税有定额,若以恢办为能,是剥削下民,失吏职也。州考非是”,反而“命吏部移文以讯”(注:《明史》卷81,志第五十七,《食货五》。)。洪武八年三月,“南雄商人以货入京,至长淮关,吏留而税之。既阅月而货不售。商人谓于官,刑部议吏罪当纪过。上曰:‘商人远涉江湖,将以求利,各有所向,执而留之,非人情矣。且纳课于官,彼此一耳。迟留月日而使其货不售,吏之罪也’。命杖其吏,追其俸以偿商人”(注:《明太祖实录》卷98,洪武八年三月。)。永乐时,明政府进一步放松了对民间税收的管制,“嫁娶丧祭时节礼物、自织布帛、农器、食品及买既税之物、车船运己货物、鱼蔬杂果非市贩者,俱免税”(注:《明史》卷81,志第五十七,《食货五》。)。永乐二年,山东临清县会通税课局奏:“比岁市镇经兵,民皆流移,兼连年蝗旱,商旅不至,所征课钞不及,请减旧额。”户部以闻,上曰:“兵旱之余,尚可征税耶!其悉免之。候岁丰百姓复业,商旅通行,然后征之”(注:《明太宗实录》卷31,永乐二年五月丙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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