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宗农业的形成与发展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建光,哲学博士,现为南京农业大学人文学院教师。(江苏 南京 210095)

原文出处:
中国农史

内容提要:

禅宗农业是寺院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禅者的生活和修行方式促进了禅宗农业的形成与发展。长期开垦荒地和“一日不作一日不食”是禅宗农业的最大特点。同时,具有一定规模的禅宗农业对禅宗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并因之形成了“农禅并重”文化传统。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6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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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禅宗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佛教宗派,其肇始于南北朝时,成宗于唐世,北宋年间达到鼎盛,晚明以降趋于沉寂。

      禅者把中国传统价值观中的勤劳、节俭的美德与其禅修思想和行为结合起来,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农禅并重的禅修方式和生活方式,也发展出了具有特色的丛林农业。荷兰学者许理和说,佛教在中国并不是一种思想模式或哲学体系,而首先是一种生活方式和一种高度纪律化的行为方式。[1] (P431)这一点在禅者那里得到集中体现。

      早在20世纪30年代,陶希圣即在北京大学率先开辟了“寺院经济”的研究。随着学术界对“寺院经济”研究的日渐深入,近些年出现了一些回顾性和研究性的著作,如何兹全主编的《五十年来汉唐佛教寺院经济研究》、黄敏枝的《唐代寺院经济的研究》、游彪的《宋代寺院经济史稿》等。海外的则有道端良秀的《中国佛教社会经济史の研究》、友松圆谛《佛教经济思想》,近年又翻译出版了法国谢和耐的《中国五~十世纪的寺院经济》等。其它还有一些研究论文和成果散见于中国古代社会史或思想史的研究之中。但长期以来,由于忽略了禅宗丛林生活和修行方式的诸多特征,因此对“禅宗经济”的研究则被笼统地包涵于“寺院经济”的范畴之中;而研究禅宗的学者往往重视的是禅宗学派思想或禅修方式的演变,对其世俗经济的一面关注较少。鉴于此,本文即对禅宗农业的形成与发展略作探讨。

      一、禅宗农业的形成

      佛教徒耕种农田在中国最早始于东晋。如在中国佛教史上居于重要地位的僧人释道安(312-385)初入释门时即常“赍经入田,因息就览。”(注:《高僧传》卷5《道安传》,中华书局,1992,第177页。)考虑到东晋安帝义熙元年(公元405年)时就有人指责沙门“或垦殖田圃,与农夫齐流”,想必当时寺院农业已有相当规模。(注:《弘明集》卷6《释驳论》,四部丛刊本。)

      禅者并不像人们所认为的那样总是特立独行、听松观云,其实很早即与农业有着密切的关系。南朝刘宋时来中国的罽宾国沙门昙摩蜜多(356-442)不仅大弘禅业,译出《禅秘要经》三卷等重要经文,而且“植千株,开园百亩。”(注:《高僧传》卷2《昙摩蜜多传》,中华书局,1992年,第121页。)当然,这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禅宗农业”。

      禅宗农业形成的前提是禅者的定居。尽管早在东汉建安年间(196-220)普净禅师即在荆州玉泉山(今湖北当阳县)结茅安居,但直到南北朝时,禅者广为流行的修行方式仍然是或游化、或冢上、或树下的头陀苦行,要么就是独居净室结跏趺坐。此时既没有农业生产的必要也没有这种可能。

      如果说定居是禅宗农业形成的前提,那么大规模地聚居则使其农业耕种成为现实。这以禅宗四祖道信(580-651)和五祖弘忍(602-675)广聚徒众为主要标志。随着僧团人数的扩大,且许多禅寺又位于深山偏远之处,若无农业生产而仅靠乞食和信众的施舍显然是难以为生的,这使禅宗的农业生产得以形成。同时,在生产工具落后的农业社会,人口是最重要的生产力,只有禅者人数不等的定居和聚居才可以使劳动生产有着规模化的效应,提高禅者的物质供应能力。

      禅者的独居使其得以成为独立的经济主体。禅者之初住于律寺,唯别院而居。以马祖道一禅师(709-788)于唐大历年间开丛林安禅侣为标志,禅者从律寺中独立出来而使禅宗农业以独立的角色得到发展,既能得到社会和信众的土地供养,同时也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农业生产。

      “禅门规式”的制定和实施使禅宗农业建立在如法的基础之上。由于佛教强调众生平等和不杀生命,认为农业生产劳动如锄地等会伤害无数的地下生命而得无量罪孽,同时也为抑制物欲,因而佛教反对出家人“安置田宅,一切种植,斩伐草木,垦土掘地。”(注:《佛遗教经》,《大正藏》第十二册,第1110页。)《十诵律》、《梵网经》等诸本戒律对此都严加禁止。唐德宗兴元元年(784)怀海禅师(720-814)入百丈山(今江西省奉新县)开山建寺、大扬禅风,折衷大小乘戒律而制“禅苑清规”。在清规中提出了“一日不作一日不食”的口号,并成为禅者的生活信念和行为方式,使禅者的农业耕种建立在符合戒律和伦理的诠释之上:

      问:斩草伐木,掘地垦土,为有罪报相否?

      师云:不得定言有罪,亦不得定言无罪。有罪无罪,事在当人。若贪染一切有无等法,有取舍心在,透三句不过,此人定言有罪。若透三句外,心如虚空,亦莫作虚空想,此人定言无罪。

      又云:罪若作了,道不见有罪,无有是处。若不作罪,道有罪,亦无有是处。如律中本迷煞人及转相煞,尚不得煞罪。何况禅宗下相承,心如虚空,不停留一物,亦无虚空相,将罪何处安着?(注:《古尊宿语录》卷1《大鉴下三世》,中华书局,1994,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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