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代初期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实证考察

作 者:
张静 

作者简介:
张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北 武汉 430060)

原文出处:
内蒙古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农民土地使用权是否顺利流转是农地资源能否实现合理优化配置的关键所在,而土地租佃是促进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的一种比较合理且可行的方式。土改结束后,租佃关系因为符合当时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求而继续存在,并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政府的相关政策经历了从提倡租佃自由到批判、限制土地租赁的变化,最后通过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入组入社,从根本上废除了土地租佃关系存在的合法基础。当前,土地租赁因能有效促进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而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6 年 01 期

字号:

      土地租佃是一种重要的资源优化配置方式,土改结束后,租佃关系因为符合当时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求而继续存在并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政府的相关政策经历了从提倡租佃自由到批判、限制土地租赁的变化,最后通过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入组入社,从根本上废除了土地租佃关系存在的合法基础。当前,土地租赁因能有效促进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而再次引起人们的关注,但对该问题的研究侧重于改革开放以后,对建国初期土地租佃关系的评述却流于缺失。本文试从要素资源优化配置的角度对土改结束到集体化高潮前土地租佃关系作一历史的考察,以期对当今的土地流转问题研究有所借鉴。

      一、土改结束后一两年内土地租佃关系发展情况

      解放前,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占绝对统治地位。据统计,占农户总数6.87%的地主、富农占有总耕地的51.92%,地主人均占有土地为贫雇农的二三十倍[1](p.47)。封建租佃制也十分发达,据中南区100个乡调查统计,1948年发生租佃关系的户数占总调查户的64.5%,土地租佃率高达79.7%。其中地主出租土地占总出租土地的73.4%,贫雇农和中农租入土地占总租入土地数的92.8%(参见《中南区一百个乡调查统计表》,中南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1953年)。封建租佃制具有双重作用:它一方面是地主富农兼并地产、剥削农民的主要手段和方式,同时是普通农民群众之间具有合理配置劳动力、土地资源功能的重要经营方式。正是考虑到租佃制的这种比较优势,中国共产党在建立政权后并没有立即消除农村广泛存在的租佃关系,而是相继开展了减租减息和土地改革运动,允许租佃关系的继续存在。

      (一)从废除封建租佃制到提倡土地租佃自由、租额由双方面议的政策演变

      建国初期,为暂时满足广大农民对土地的要求,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各个新区首先开展了减租减息运动。减租减息政策的贯彻执行稳定了农村广大土地出租者尤其是富裕中农、富农、工商业者的情绪,暂时解决了缺乏劳力的老弱孤寡出租户的生产生活困难,为部分劳力强土地少的佃户提供了扩大土地经营规模的机会。因此,减租减息运动在某种程度上为劳动力和土地要素的重组提供了制度保障并缓解了土改压力。在减租减息运动的同时,1950年秋开始土改,到1953年春土地改革基本结束。土改结束后,农村土地占有状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占人口93.8%的贫雇农和中农占有91.4%的土地[2](P.560),封建租佃制也随之废除,保存下来的只是普通农民群众间的租佃关系。

      土改结束后,农村生产力的基础仍然十分脆弱,由于长期战争导致一些农户丧失了主要劳动力,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也有所消耗,人均占有和使用土地更加分散,部分地区的农民因地块零碎而难以集中经营。此外,土地改革中实行的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的做法,虽然暂时满足了多数农民对土地的需求,但是从实现生产要素优化配置的角度来讲,并不是最优选择。这种分配形式没有考虑到每个家庭劳动力与拥有土地数量的搭配问题,必然使有的家庭劳力多、土地不够耕种,造成劳动力剩余,而有的家庭却地多劳力少,导致土地抛荒。因此,土改后积极开展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同时,提倡土地租佃自由以促进土地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成为中共中央帮助农民恢复发展个体经济的一项重要政策。《土地改革法》明确规定土改结束后,土地所有者有出租土地的权利。根据中央的政策精神,各大区中央局和军政委员会审时度势,先后颁发布告和指示,提倡土地租佃自由、租额由双方自由面议。

      (二)土改后一两年农村租佃关系发展情况

      在各级政府的政策支持和农民发展个体经济积极性的双重推动下,作为重新配置劳力和土地等生产要素的一种主要的经营方式,土改后广大农村的租佃关系仍然继续存在下来。

      除了少数地区遗留下来的旧的土地租佃关系,土改后一两年主要是新发生的租佃关系。首先从各地区的情况来看,土改后租佃关系仍广泛存在。黑龙江省海伦县作为老区于1948年就已完成土改,从该县第16区永安村调查结果看,租入和租出户都有所增加。1948年发生租佃关系的农户占总户数的19%,1949年增加到27%,1950年为37.9%[3](pp.58—59)。安徽省肖县杨阁乡土改结束后发生租佃关系的农户占全乡总户数的17.8%,土地租佃率为7.6%。1952年发生租佃关系的农户占18.4%,土地租佃率为7.8%[4](PP.40—41)。据广东省6个乡统计,1952年发生租佃关系的农户占总户数的30.65%,土地租佃率为7%[5](P.133)。从上述各地的统计结果大体可以看出,土改后一两年农村租佃关系仍普遍存在,但土地租佃率明显低于解放前,这主要是因为经过土地改革,原先无地或少地的贫雇农和中农多数已分得了一份土地,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其对土地的要求。

      再来考察土改结束后租佃关系的阶级分布情况,根据湖北、湖南、江西3省共10个乡抽样调查,1952年共有1542户发生租佃关系,占总调查户的31.1%,土地租佃率为10.1%。见表1。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