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晚唐五代北宋地权的集中与分散(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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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厦门大学历史系。(福建 厦门 361005)

原文出处: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唐末五代与北宋时期,有关土地兼并的事例很多,反映当时的土地兼并形势确实很严重。许多学者由此得出结论:“在宋代由于大土地所有制的急剧膨胀,全国百分之六七十以上的耕地已为地主阶级所占有”。我以为这些学者对宋代土地集中程度的估计太高。据五等户版簿测算,唐末五代北宋初地主阶级占有的土地约占全国总耕地面积的45%上下,农民占有的土地约占全国总耕地面积的55%上下。北宋中、后期地主阶级占有的土地下降至35%上下,农民占有的土地上升至65%上下。上述测算结果显示:在我国封建社会,地权的变动并非总是越来越集中,在土地集中的同时,也存在着土地分散的倾向,两者方向相反,在很大程度上起互相抵消作用。地权变动的结果究竟是更趋于集中,还是趋于相对分散,则因时、因地而异,不能一概而论。此期促使土地分散的主要原因,一是土地买卖,二是分家析产,三是政府的招携流散、鼓励垦田、官田私田化政策培植了许多自耕农、半自耕农。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06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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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土地集中倾向

      北魏太和九年(485)以后,至唐建中元年(780),北朝隋唐政府都通过土地立法,用制定允许吏民占田最高限额与限制土地买卖等行政干预办法限制土地兼并。这些措施虽不能完全抑制土地兼并,但还是有些效果。“均田制”名实俱亡后,政府便基本上放弃了通过土地立法以行政手段限制占田的传统政策。土地又可以自由买卖,僧俗的地主土地所有制都有明显发展。如宝历二年(826)前后, 杭州龙兴寺僧南操为华严经社“置良田十顷”(注:《全唐文》卷六七六,白居易《华严经社石记》。)。大和(827~835)中,天台山国清寺僧文举为该寺续置田12顷(注:《佛祖统记》卷二二。)。时寺观占田超过10顷的甚多,如开成(836~840)、会昌(841~846)年间,陇州大像寺“管庄大小共柒所,都管地总伍拾叁顷伍拾陆亩叁角”(注:《金石萃编》卷一一三《重修大像寺记》。),长山县长白山醴泉寺有“庄园十五所”(注:《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二二。),常州善权寺“良田极多”(注:《全唐文》卷七八八,李蠙《请自出俸钱收赎善权寺事奏》。)。唐武宗“灭佛”时,寺院经济受到沉重打击,寺院“良田数千、万顷”(注:《全唐文》卷七五三,杜牧《杭州新造南亭子记》。),被没收货卖,或分配给寺院奴婢、寺院依附人户或其他无地农民(注:上引善权寺之“良田”即被卖予河阴院官钟离简之。上引杜牧文则谈到奴婢受田编为农籍。)。唐宣宗(847—860)即位后,多数被毁废的寺院先后被恢复,被籍没的部份田产也被归还寺院。唐末五代,许多寺院的田产依然很多。如五台山10寺管庄42,有良田300顷(注:张商英《续清凉传》卷下。)。后周显德二年(955)周世宗再次“灭佛”,共废寺院30336所(注:《旧五代史》卷一一五《周世宗纪》。时仅存寺院2694所,不及总数的1/10。),寺院经济发展的强劲势头受到顿挫,北方寺院大规模占田的情况大为减少。但道观似乎不受影响,史载后周显德(954~960)年间,朗州醴陵县五仙观山门中“有田二万顷”(注:《旧五代史》卷一一八《周世宗纪》。),此2万顷地虽不必都是五仙观之地,但五仙观之地必不少。不受后周管辖的南方地区,寺院的数目与占田规模亦仍有增加。《三山志》记载:福州在吴越治下,寺院从500多所增至700多所(注:淳熙《三山志》卷三三《寺观类》。)。五代闽王延钧曾以八州之产,分三等之制,膏腴者给僧寺道观,寺院经济盛极一时。宋初,浙江杭州灵隐寺的田产也极多。据《灵隐寺志》卷二记载:宋天圣三年(1025),皇太后曾赐钱买田,其中于钱塘县买林田5顷, 于盐官县思亭乡买水田1000顷,于秀州崇德县积善乡买水田1000顷(注:关于宋代寺观占田情况,可参见游彪《宋代佛教寺院田产数量之蠡测》,《李埏教授九十华诞纪念文集》,云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杨际平《宋代政府对寺观的土地赋役政策》,《李埏教授九十华诞纪念文集》,云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官僚地主也普遍拥有大地产。如《太平广记》卷499《韦宙》引《北梦琐言》记:“相国韦宙,善治生。江陵府东有别业,良田美产,最号膏腴。积谷如坻,皆为滞穗。咸通初,授岭南节度使,懿宗以番禺珠翠之地,垂贪泉之戒。宙从容奏曰:‘江陵庄积谷尚有七千堆,固无所贪矣。’帝曰:‘此所谓足谷翁也’。”韦宙田产多少,很难估计。又如司空图的中条山王官谷庄,“周回十余里,泉石之美,冠于一山。北岩之上有瀑泉流注谷中,溉良田数十顷”(注:《南部新书》辛卷《司空图王官谷庄》。)。此数十顷良田也仅是司空图田产的一部分。

      《武溪集》卷二0 《宋故國子博士通判太平州毛君墓铭》记南唐侍御史毛让于庐陵吉水“辟田数百顷”(注:《武溪集》卷二0《宋故國子博士通判太平州毛君墓铭》。)。《旧五代史》卷一三二《世袭列传》载:凤翔节度使“(李)从俨,茂贞之长子也。……先人汧、泷之间有田千顷、竹千亩。”《三水小牍》卷下《郑大王聘严郜女为子妇》条载:“许州长葛令严郜,衣冠族也,立性简直……咸通中罢任,乃于县西北境上陉山阳置别业,良田万顷”。这里所说的“千亩”、“千顷”、“万顷”,虽然都不是确数,但亦可见其占田之多。

      北宋时期,官僚地主兼并之风更盛。如宋初王祚(王溥之父)“频领牧守,能殖货,所至有田宅,家累万金”(注:《宋史》卷二四九《王溥传》。)。石保吉(石守信之子),“累世将相,家多财,所在有邸舍、别墅”(注:《宋史》卷二五0《石守信传》。)。汜县邑酒务专知官李诚也有“方圆十里,河贯其中,尤为膏腴,有佃户百家”之李诚庄(注:《东轩笔录》卷八。)。贵戚王蒙正,“持章献太后亲,多占田嘉州”(注:《宋史》卷三0一《高觌传》。),“侵民田几至百家”(注:《临川先生文集》卷九五《郭维墓志铭》。)。由于其时官僚占田甚多,以至于宋真宗咸平五年(1002)侍御史田锡于奏议中惊叹:“近畿阛阓之间,悉大臣资产之地”(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三。)。北宋中后期,官僚地主兼并之风更甚。仁宗朝秘书省著作佐郎陈氏于湖州长兴“有田数千亩”(注:《元丰类稿》卷四五《德清县君周氏墓志铭》。)。范仲淹“于姑苏近郭买良田数千亩,为义庄”(注:《渑水燕谈录》卷四《忠孝》。),李师中亦于宋州郓县“买田数千亩刊名为表,给宗族贫乏者”(注:刘挚《忠肃集》卷一二《右司郎中李公墓志铭》。)。范仲淹、李师中仅其所置“义庄”就达“数千亩”,其全部田产自然更多。英宗、神宗时期,“比部员外郎郑平占籍真定,有田七百余顷”(注:《宋史》卷三0二《吕景初传》。)。北宋末年,大官僚朱勔的家产被籍没时,更是“田至三十万亩”(注:《宋史》卷四七0《朱勔传》。)。整个情况即如袁燮所说“吾观今人宦游而归,鲜不买田”(注:袁燮《絜斋集》卷一六《叔父承议郎通判常德府君行状告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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