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276.5文献标识码:A 引言 现在有不少学者把转型期中国家族企业的治理模式概括为“家族式治理”,并进而认为这种治理特点主要深受中国儒家文化的影响和制约,是“人文制约”之结果。”[1] 应该说,这些学者们意识到了文化的惯性和组织制度的路径依赖性;但是把现实中家族企业的这种“家族式治理”的诸多特点简单归结为儒家文化影响之结果却失之偏颇;实际上家族企业的“家族式治理”的诸多特点并不是文化影响之结果,而是出于家族企业成员尤其是家族企业的权威的“理性选择”。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此加以探讨。 一、不同的场域及其逻辑:从亲缘共同体到家族企业 家族企业从亲缘共同体衍生而来,这样一开始家族企业组织必须借助亲缘共同体中的一些规则来营建组织;在经济学意义上说,这种天然的关系及其带来的凝聚力和合作精神节约了一定的交易费用;而在社会学意义上,这种相互信任的关系共同体不仅积聚了营建企业组织所需要的物质资本、人力资本,也提供企业所不可缺少的社会资本。 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家族企业系统是由家庭、家族等亲缘共同体演变而来,就进一步断定家族企业系统中所出现的和亲缘共同体中相类似的一些特质就是传统文化影响之结果。而从现实中看来,虽然国内的私人企业基本上都采取家族治理的形式;从表面上看,这种治理形式和传统家族的治理形式颇为相似,但实际上两者很可能只是形式上的相似,其实质却颇为不同。 我们知道,企业系统和家庭、家族等亲缘共同体系统属于不同的系统,两个系统的价值目标、动力机制、生命周期、人事关系都迥然不同,而当家族企业从亲缘共同体中生成之后,在最初的阶段可能要藉助于亲缘共同体的各种资本和组织规则,但是随着企业系统的发展,企业组织为了实现自己的目标,企业系统自身就有一个不断“脱嵌”的要求。钱德勒在他那本著名的《看得见的手:美国企业的管理革命》一书中就是对美国家族企业如何“脱嵌”转变为现代工商企业进行了翔实而严谨的分析;而很多学者往往只强调家族企业这个组织对于亲缘共同体的“路径依赖性”,而没有意识到家族企业在生成之后,必须要受到来自企业组织理性以及市场的经济理性的制约。 布迪厄的场域论有助于我们对这个问题的进一步探讨。布迪厄在他建构的场域理论中提出,“一个场域可以被定义为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network),或者一个构型(configuration);[2](p134) “场域都是关系的系统,而这些关系系统由独立于这些关系所确定的人群”。[2](p145) 按照布迪厄场域论的解释,家庭、家族亲缘体系统和家族企业共同体系统分属于不同的场域,而两个场域都有自己独特的逻辑要求,对于亲缘共同体而言,它主要遵循的是一种利他主义和情感理性;而对家族企业而言,自它生成之后,作为一个企业, 它必须服从企业场域的逻辑,更要服从市场的逻辑。 即便是家族企业,它也必须面临着投放资本的价值增值问题;当然亲缘共同体也涉及到经济生产问题,但是两者的性质不同,亲缘共同体的经济收益目标只是出于一种“生存理性”或者“满意理性”,其目标主要是满足亲缘共同体成员的生存和消费问题,但是家族企业作为一个企业组织,则必须服从“经济理性”和“发展理性”,这样,追求利润动机必然会成为企业行动的重要目标,因为如果没有经济目标,不把经济理性作为贯穿企业行动的各个环节中,那么在市场的竞争中必然会被淘汰出局;而企业的治理和企业的绩效有着内在的关联,企业经济绩效也要求家族企业的治理必须遵循企业场域规则。 如家庭、家族中的权威并不一定就能成为家族企业中的权威。由于家族企业场域和家族场域的区隔性,亲缘共同体中的权威和家族企业中的权威生成方式颇为不同,尽管两者有时候会出现重叠现象,其原因在于两个场域对于权威的要求不同。在亲缘共同体中,权威主要取决于一种“合法性”身份。中国的家长制权威是和小农经济的耕作方式分不开的。在小农经济中,家庭作为情感共同体和经济共同体,这时候情感和理性能相和谐,原因在于小农经济和简单的手工业分工简单,技术含金量低,通常并且没有来自外来的挑战;老人常是青年的领航,他们是祖先所遗留的智慧与经验的库藏,因此权威常在老人手中,在农耕社会中,这也不会导致非议,因为农耕社会是依靠经验,家是以血缘为基地的身份取向的团体;[3] 而企业则基本是面对市场竞争的一个系统,必须具有组织理性,也必须是一个契约取向的团体,企业这种不同的理性显然需要的是一个“法理型权威”,即有能力治理企业、提高企业绩效的权威;尽管家族企业是从家脱离出来的,也会把一定的伦理关系带到企业中去;但是我在调查家族企业中发现家族企业中的权威尽管大都也是“自己人”,这并不等同于家庭中的家长或者家族中的“传统型权威”,而是出现了权威的“再生产”。① 家族企业的组织目标有时和家庭、家族的目标并不一致,甚至相互冲突;企业利益目标也不一定符合家族成员的利益诉求;按照组织社会学的观点,企业组织目标和企业中的个人(包括家族成员)并不会完全吻合,两者之间的关系可能还十分微弱。[4] 即便如此,作为一种强制性的结构要素,家族企业组织在形成之后必然会型塑企业中的成员包括家族成员,使得他们的行为更加理性化,也治理模式上也会更加理性化。 二、非契约关系的“契约化”:“自家人”关系的理性化 很多学者在缺乏经验调查的基础上都轻易断言家族企业中的家族成员和亲缘共同体中的家庭成员、家族成员一样,是一种非契约性关系,即认为只要是“自家人”,就能相互信任,情感上相互依恋;也认为和外人相比,家族企业中的权力配置、资源配置也更倾向于“自家人”;“自家人”之间可以不需要理性的契约。例如李晓兵、李东两位先生在文中指出:家族成员在企业内,彼此也没有契约的约束。……反正都是自家人,何必一本正经的签署那些麻烦的契约,反倒显得对自己人不信任。并且认为家族企业中的“自家人”这种轻契约性特点和家族中“自家人”轻契约性一样,都是根源于家族主义文化。[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