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最近20年来,民营化运动席卷全球。其中,由英国撒切尔保守党政府推行的民营化改革是最早的民营化实践之一。英国政府民营化的初步成效也使其他国家大受鼓舞,包括意大利、德国、西班牙和日本在内的其他工业化国家也迅速实施了各自的大规模民营化战略。大多数民营化改革的核心都是国有股份的转让,并在改善公司绩效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实施了民营化改革措施。一些拉丁美洲国家(如智利和墨西哥)尝试了多种不同的民营化方案,如采用大额美国存托凭证直接进入西方资本市场,或者实施大规模资产剥离方案。限于有限的国内储蓄和政治因素考虑,俄罗斯及前东欧国家也纷纷导入了所谓的“大规模民营化”方案。这些方案通常包括向每人分配一定份额的代金券,公民据此可以拥有企业股份。这些方案导致了国有产权在一个较短时期内的急剧缩减。 大多数国家的民营化举措都获得了积极的效果。① Megginson和Netter(2001),Djankov和Murrell(2002),Shirley和Walsh(2000),以及其他一些学者,纷纷对一些国家的民营化进程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例如,Megginson,Nash和Van Randenborgh(1994)通过对民营化(主要是国有股份转让)前后的公司数据资料的比较研究,对民营化影响公司绩效的机制进行了考察。根据18个国家、32个行业的61家公司1961—1989年间的数据资料,他们发现民营化公司在净收入(产出)、盈利能力、运营效率(员工人均销售收入)、资产规模、红利支付等方面都得到了显著的提高,而财务杠杆显著下降。更重要的是,他们并没有发现民营化导致就业下降的证据,但公司董事管理层发生了重要变动。La Porta和Lopez-de-Silanes(1999)对墨西哥1983—1991年间实行民营化的218家国有企业样本进行了分析,发现民营化公司在产出和利润方面均得到了增长,而就业量却下降了。同时他们指出,在增加的营业收入中,5%受益于较高的产品价格,31%获益于减少人工投入,64%得益于生产效率的提高。Frydman等(1999)对中欧转轨经济体民营化企业与国有企业的绩效状况进行了比较分析,发现通过向外部人而不是向内部人实施民营化,所有者会获得良好的公司绩效。当民营化有效时,收入增加是非常显著的,而成本并没有得到显著的降低。 尽管大多数国家都从民营化运动中受益良多,但俄罗斯等国家的民营化进程中却出现了一些消极的现象。原因正如Johnson,Kaufmann和Shleifer(1997),Blanchard和Kremer(1997)所指出的,落后的金融市场、不完善的破产程序和法律法规可能不利于民营化。Black,Kraakman和Tarassova(2000)以及Fox和Heller(2000)认为,公司治理制度的缺失在俄罗斯国有企业改革中具有很大的负面性。这些研究表明了市场化制度在民营化进程中的重要性。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究中国近年的民营化历程。与俄罗斯等国家发生的迅速的民营化不同,中国以一种更加审慎渐进的方式开放了经济并对国有企业进行了改制。在改革的初期阶段,政府并没有对经济实施迅速的民营化,而是通过实施不同的市场化措施以提高国有企业效率,这些措施包括向国有企业提供市场信息,增强它们的独立性,给予管理人员一定的物质激励等。早期的改革总体上是成功的,国有企业在盈利能力和运作效率方面也得到了显著的提高(参见Groves et al.,1994; McMillan and Naughton,1992; Naughton,1994,以及Li,1997)。但是,伴随着民营化进程的经济改革可能产生更好的效果(Megginson和Netter,2001)。然而,鉴于早期很少有国有企业在上个世纪80年代被出售,中国早期的市场化改革无法对此问题提供经验解答。 中国的大规模民营化浪潮起始于1995年,② 在山东、广东和四川首先实施。1999年,中国政府实施了一项重大决策,宣布将对除大型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国有企业实施民营化(即“抓大放小”),以推进国有企业的民营化改造。由于大多数中小国有企业均隶属于地方政府,民营化进程比较迅速,因为民营化符合地方政府提高财政收入的目标。据估算,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超过40%的中国国有企业被民营化。③ 然而,因为中央政府仍然控制着许多大型国有企业,中国国有企业的民营化进程本身比较缓慢。2003年4月,中国政府成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其职责就是监督和管理190家最大的国有企业,而对其他中小国有企业实施民营化。 中国在对小型国有企业和大型国有企业进行民营化时,其方式也有所不同。大多数小型国有企业是通过职工持股或管理层收购方式加以民营化的。例如,在广东和山东进行民营化试点时,员工通常成为公司控股股东,而管理层通常持有20%—30%的股份(见Tenev and Zhang,2002)。而对于大型国有企业,其主要方式是让国有企业相互持股,国家仍然控股。对于上市公司,政府已经尝试将少数国有股份转让给民营机构。然而,关于政府是否以及如何将巨额非流通国有股份向公众转让尚未达成一致意见。 我们的研究是在对分布在五个城市、涵盖六个行业的中国国有企业1996—2001年间数据资料进行调研的基础上进行的。相对于其他研究中使用的抽样数据,我们的数据可以提供更多的研究视角。特别是,民营化后最终所有权性质的信息(民营控股或者国有控股)为我们探究不同程度的民营化效应提供了可能性。从我们掌握的资料看,既有的文献并没有对这个关键问题进行充分的探索。④ 下面,我们简要介绍一下本文的几个主要实证结论:第一,大量的实证结果表明,绩效较好的国有企业将首先被民营化,这意味着研究民营化效果时应考虑到选样偏向问题。第二,从整体上看,中国的民营化是富有成效的,民营化显著提高了公司销售收入并降低了成本。这些优势使得公司盈利能力和生产率得到了大幅度提高。另外,民营化的收益是在没有大规模失业的条件下获得的。第三,民营控股的彻底民营化的公司比那些仍然是国有控股的部分民营化的公司运作效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