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家的政治身份与民营企业的融资便利

——以浙江省民营百强企业为例

作 者:

作者简介:
胡旭阳,浙江大学经济学院。

原文出处:
管理世界

内容提要:

本文认为在中国金融业进入受到政府管制的情况下,民营企业家的政治身份通过传递民营企业质量信号降低了民营企业进入金融业的壁垒,提高了民营企业的资本获得能力,促进了民营企业的发展。以浙江省2004年民营百强企业为样本,通过研究民企创始人政治身份与民营企业进入金融业可能性之间的关系,本文提供了支持上述理论假说的证据。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民营经济
复印期号:2006 年 09 期

字号:

      一、引言

      随着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民营企业家不但在经济领域内扮演着重要角色,而且也在社会政治领域发挥了越来越大的影响。比如,1998年新希望集团董事长刘永好当选全国政协常委,2004年1月重庆力帆集团董事长伊明善当选重庆市政协副主席,2004年2月浙江传化集团董事长徐冠巨当选浙江省政协副主席,此外还有更多的民营企业家当选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营企业家政治地位的提高,反映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的肯定和重视,也体现社会各界对民营企业家贡献的肯定。而本文主要关注民营企业家政治地位对民营企业发展的影响。

      最近,企业政治关系与经济发展问题引起了研究者的关注。Faccio(2005)发现政治关系对企业的影响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而Fishman(2002)、Johnson和Mitton(2003)则认为企业政治关系对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因为那些政治关联企业(politically-connected firm)会通过政治影响力谋取不当的利益。与以上研究观点不同,从理论上,本文认为在中国的转轨过程中民营企业家的政治身份起到了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降低民营企业进入政府管制行业壁垒的作用;同时本文也发现支持上述理论假说的经验证据:民营企业家的政治身份降低了民营企业进入金融业的壁垒,便利了民营企业融资,从而促进了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发展。本文的观点与陈剩勇等(2004)的观点相似,他们认为中国民营企业自发组织的民间商会发挥了政治组织的作用,便利了民营企业家与政府的沟通与协调。同时本文也为田国强(1996,2001)的观点提供了经验证据。田国强认为在转型条件下,企业家除了具备传统的企业家能力外,企业家与政府交往能力对民营企业的发展有重要影响。而民营企业家的政治身份显然有助于提高民营企业与政府的交往能力。此外,本文观点是Allen等(2005)观点的具体化。Allen等认为中国的法律、金融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对目前国际学术界较有影响力的法与金融(Law and finance)研究结论提出了挑战。法与金融研究认为:投资者法律保护决定金融发展,进而影响经济增长(La 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和Vishny,1997,1998);而中国却在投资者法律保护不充分的情况下,实现了金融市场和经济的快速增长。Allen等认为,中国之所以能够在投资者法律保护不充分的情况下取得上述成就的关键在于,中国存在着相应的投资者法律保护替代机制,但是他们并没有对什么是替代机制做深入地分析。而本文的研究则指出,民营企业家的政治身份就是法律保护的替代机制之一。

      民营企业家的政治身份对中国经济发展起积极作用是与中国特定的环境密切相关。中国民营企业是在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发展壮大起来的,缺乏充分的产权保护(李胜兰,2003)和行业进入限制(汪伟、史晋川,2005)是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两大重要因素。本文认为,在这种环境下,民营企业家的政治身份发挥如下作用:第一,部分替代正式法律制度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产权保护;第二,降低了民营企业进入某些行业的壁垒,为民营企业创造了成长机会。

      改革开放之初,中国仍旧存在“姓资姓社”争议,民营企业的产权尚未得到国家法律的正式认可和充分的保护,民营企业的发展受到限制,随着2004年我国正式把保护私有财产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种局面有望逐步好转。在此期间,民营企业面临着如何通过其他非正式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的问题。而企业家政治身份在这种情况下部分发挥了替代法律制度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产权保护的作用。企业家获得诸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政治身份将有助于企业家与政府保持良好的关系:第一,企业家一方面可以以个人代表的身份参政、议政,与政府保持良好的沟通,并向政府反映和表达他们的想法;另一方面,民营企业家可以通过相应的行业协会和企业家协会,比如民间商会、工商业联合会等,集体向政府反映他们的诉求(陈剩勇等,2004);第二,民营企业家可以在各级人代会、政协会议等正式场合与各级政府官员保持接触,建立和维持良好关系。企业家通过政治身份与政府保持良好的关系对民营企业产权保护有以下好处:第一,减少了来自于地方政府方面的权利侵害。比如,可以减少地方政府的乱收费、摊派行为;第二,在缺乏充分产权保护的情况下,民营企业可以借助于政府力量来防范其他非政府行为的侵害,比如防止其他企业的假冒产品等。

      另外,在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许多行业都存在着政府行政壁垒和所有制“歧视”,民营企业的进入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制约了民营企业的发展。比如,在银行贷款方面,如果向民营企业发放贷款,一旦民营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贷款无法收回,那么银行信贷员将面临着收受民营企业贿赂的质疑?对那些负责行业准入资格审批的政府官员,同样也面临着为什么将特定的行业准入资格授予某个民营企业?是否收受了贿赂?在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作为风险厌恶的银行信贷员和国家公职人员,更倾向于拒绝向民营企业发放贷款和授予行业准入资格,进而导致民营企业发展受到制约。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