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余年来,西方经济学家对家族企业问题,特别是家族企业的代理问题,做了别开生面的研究,提出了许多重要的理论观点。本文拟对西方经济学家关于家族企业代理问题的最新进展做一评述。 一、家族企业:过时的事物还是未来的模式 阿罗诺夫和沃德(Aronoff,C.E.& J.L.Ward,1995)在所发表的《家族企业:过时的事物,还是未来的模式》论文中曾提出了:“家族企业是过时的事物,还是未来的模式”这样的问题。他们提出这个问题的意义在于唤起人们对家族企业问题的关注。 在许多人看来,家族企业是落后、保守的代名词,是与现代企业相对立的企业组织形式,用家族的方式来管理企业也是一种落伍的管理方式。这一观念曾长期支配着西方经济学和管理学界,因此,人们并没有对家族企业问题予以应有的关注,致使对家族企业的研究陷于停顿状态。 但家族企业长期存在,以及现在仍然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本身,是不容置疑的,它不允许人们对它长期漠视或置若罔闻。 众所周知,在远古时期,家族企业就一直作为古代经济和文明的支柱,在世界文明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古希腊文明的经济活动很大一部分是由家族控制和以家庭为基础的,这一状况到古罗马帝国、中世纪以及新大陆被发现这一段时期,也没有多大改变。在早期工业革命时代,家族控制的企业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即使在当今社会,按贡献、特别是按数量,家族企业仍然代表着当今世界一种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而且,从未来的发展看,家族企业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仍将发挥着重要作用,或者说,它仍然是未来世界重要的企业模式。 因此,一些经济学家对理论界长期忽视对家族企业研究的状况提出了批评。纽鲍尔和兰克(Neubauer & Lank,1998)指出,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这一领域的研究一直没有受到重视。所以,家族企业不像其他经济组织,得到了更深入的研究,而且“在已发现的家族企业的版图上,还有许多空白点。”经济学家们认为,这种对家族企业研究的漠视是一种不幸。对于接受和考虑将家族企业溶入主流企业理论和管理理论的学术上的失误,导致了对这一重要组织形式的忽视,这一忽视意味着一些相关理论的发展没有应用到世界现存的最大的企业组织形式中,否则会使这些理论更具有价值和活力。同时,家族企业对于研究某种组织现象提出了特殊的条件,如果由于存在家族关系与没有家族关系,导致了企业的行为和结果的重大差别,那么在现存的和新的企业研究中,家族因素就是值得考虑的。 在忽视对家族企业问题研究的时期(1975年以前),少数经济学家,主要以克里斯坦森(Christensen)、唐纳利(Donnelley)和莱文森(Levinson)为代表,开始对家族企业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从那时起,这方面的研究被进一步扩展,并超出了早期家族和企业之间边界交叠的讨论,开始研究结果的冲突。 近几年,戈梅斯-梅佳、纽恩斯-尼克尔与古铁雷斯(Gomez-Mejia,Nunez-Nickel & Gutierrez,2001),舒尔策、卢巴勤、迪诺与巴克霍尔茨(Schulze,Lubatkin,Dino & Buchholtz,2001)开始研究代理理论的主要原则在家族企业关系中的实用性问题,在他们的成果得到了主流组织研究方面的杂志接受后,立即受到了经济学界的广泛关注,导致后来在这一问题研究上大量的理论和经验的研究。他们在家族企业代理理论研究方面取得的重要进展,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家族企业代理问题研究的新视角 传统的企业理论是在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的前提下研究企业行为的。传统企业理论认为,如果管理者不拥有企业,就不会像所有者那样对企业尽心尽力。这一思想可以追溯到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1796)。以新古典经济学家思路研究企业行为的经济学家,在出现委托-代理关系的情况下,都把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作为其立论的根据。例如,伯尔和米恩斯(Berle and Means,1932)提出,只要存在利益冲突,管理者就会追求自身的利益而不是所有者的利益。在新制度经济学中,这种管理者(代理人)违背所有者(代理人)意愿而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被称作“机会主义”行为,或者,从所有者的角度看是一种“道德风险”。 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初期,西方经济学家们(以新制度经济学为代表)探讨个人之间或集团中的“风险共担”问题。所谓“风险共担”是指,当合作双方对风险的态度不同时,处理问题的原则也不同。后来,代理理论把“风险共担”的研究扩大到当合作双方有不同的目标和劳动分工时所发生的所谓代理问题。特别是使用代理理论研究无所不在的代理关系——一方(委托人)把工作委托给执行这一工作的另一方(代理人)。罗斯(Ross,1973)对这一现象提出了一个数学表达式,并称之为委托代理问题。詹森和梅克林(Jensen & Meckling,1976)首次提出了“代理成本”一词。他们认为“代理成本”包括所有管理者违背所有者利益的行为,加上所有企业为了使代理人与所有者的利益和行为一致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