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组织虚拟化

——中国民营企业规模化发展的有效途径

作 者:

作者简介:
卿向阳,西南科技大学 管理学院,四川 锦阳 621000   卿向阳(1957-),男,管理工程硕士,现为西南科技大学财经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企业与区域经济。

原文出处:
商业研究

内容提要:

民营企业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产物。经过20多年的变革,民营企业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已为国内外所公认。我国民营企业发展多数都具有组织、聚合能力差的先天缺陷,导致后天经营规模小、持续发展弱。在我国全面实现小康社会阶段,众多的中小民营企业面临着再发展的机遇与资源聚合能力差而再发展艰难的挑战。选择以企业组织方式为突破口,走企业组织虚拟化的道路以充分地发挥企业的核心能力,采用虚拟生产组织、建立虚拟共生作业中心、形成虚拟显性能力矩阵是民营企业克服先天不足,提高资本效率以产生资源博弈效益,实现民营企业的再次发展的有效途径之一。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民营经济
复印期号:2006 年 08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F27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148X(2006)09-0072-06

      一、民营企业正逐渐成长为我国国民经济最活跃的经济细胞和国民经济增长的内在动力

      民营企业是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中为区分公有投资并控制运营的企业的一个专称。所谓“民营”,是指与传统“国营”概念相对而言的,它是指由民间私人或集体投资、民间私人或集体享受投资收益、民间私人或集体承担经营风险的法人经济实体,包括(1)独资私营企业;(2)中外合资但由中国民间资本控股企业;(3)非国家或大集体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包括转改制后的非国有控股企业和非政府控股的集体乡镇企业;(4)长期被民间资本租赁、托管并由私人经营的国有或集体企业等企业组织管理类型,从资本运营控制的本质上看无疑就是以私有财产获利为主体的企业①。与“国营企业”相比较,民营企业具有以下明显的特征:其一,它的经营者不是由政府任命的,而是由企业所有者按一定方式选举产生的;其二,它的经营管理决策不受政府控制,而是由经营者依据市场状况自主做出或由经营者与所有者共同做出;其三,它的经营风险、经营责任不是由政府负担,经营利润也不向政府上交,而是自负盈亏。因此,以对企业的控制权为标准来进行识别的,其概念涵盖了在政府所有权和控制权之外的所有企业,它并不是指某种所有制的企业,而是泛指政府控制权范围之外的企业②。

      据中国工商联等单位公布的2004年中国私营企业报告统计,2004年上半年我国私营企业已达到344万户,注册资本为42146亿元,从业人员4714万人,产值达到20083亿元;2002年民营经济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已达到约48.5%,其中社会消费品零售额达到10603亿元,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规模的民营企业占国家统计局统计内企业的27%,出口创汇企业已有74443户,出口创汇人民币1749.68亿元;民营经济上缴税收比重不断升高,到2002年底已接近37%,2002年不包含外资的民间投资达到1.7万亿元,同比增长22.4%,占全社会投资的比重40.3%。2002年度全国工商联上规模民营会员企业分析报告的有关数据在统计内资产总额达到1.2亿以上的民营企业已有1582个③,其中第一位的已达355亿元。显然,经过近二十余年的改革开放与市场化进程,我国的民营企业正逐渐成长为我国国民经济最活跃的经济细胞和国民经济增长的内在动力。

      为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国务院2005年1月12日原则通过并于2005年2月24日向社会公布了是建国50多年以来我国首部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主题的中央政府文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就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城镇公用事业等领域,允许民营资本参与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努力缓解民企融资难问题。该意见的发布无疑将为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竞争;完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健全管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展开新的一页。

      二、民营企业再发展的障碍

      (一)现有民营企业的制度一定程度上制约其再发展

      尽管中国社科院在2004中国民营企业竞争力研究课题中调查了736个民营企业中有限责任公司是民营企业的主要产权形式,其比重占到样本企业总数的77.99%;股份有限公司占13.59%;合伙制仅仅占1.49%,但是,在这些被调查企业中,有455家(占样本企业总数61.82%)承认本企业本质上仍是家族企业。这就是说,尽管民营企业采取了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但家族制的实质并未改变。仅有27.4%的企业业主及家族成员共同拥有的股权不足企业股权比重的90%,29.7%的企业业主及家族成员共同拥有的股权占企业股权比重在90%以上,42.9%的企业业主及家族成员共同拥有的股权占企业股权比重为100%,后两种合计达72.6%④。这就是说,到目前为止,中国大多数民营企业在本质上仍然是家族控制型企业。

      在我国,家族制虽然能够适应现阶段中国的国情,但它毕竟是一种原始的企业产权形态和组织结构。这种产权形态和组织结构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它有积极的一面,如企业内部各主要成员间的信任成本较低,从而有助于较小规模企业实现更有效的组织与管理;另一方面,它也有消极的一面,如只相信“自己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在更广的范围选择更有能力的人更有效地配置企业资源。一般而言,家族制企业一旦处于生产规模扩大、经营领域拓宽、技术层次提高、市场竞争加剧,这种家族管理制度就很难适应。将表现出六个方面的主要局限性:

      1.“家族情结”。如同韦伯在其著作《中国的宗教》里深刻指出,中国家庭关系的紧密联系创造出一种限制性过强的家族牵制,在这种情况下,现代化企业组织所需要的共同价值和对事不对人的社会联系,便难以顺利发展起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