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富》500强企业中有37%归家族所有,家族企业约占北美企业总数的80%~90%,美国60%的上市公司为家族所控制(苏启林等,2003)。中国民营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家族企业是民营企业的主要企业形态,大约占90%左右。截至2004年底,中国私营企业户数为365.1万,解决就业人数5017.3万,个体户数为2350.5万,个体就业人数为4587.1万(国家统计局,2005)。家族企业和家族化治理具有许多明显的比较优势,但70%的家族企业的生命周期只能存续一代,30%的家族企业可延续到第二代,15%的家族企业可能延续到第三代,有所谓家族企业“三代灭亡”的现象(陈凌、应丽芬,2003)。本文拟在分析影响家族企业治理模式的外部环境因素和内部因素的基础上,将家族化治理模式作为理论分析的逻辑起点,力求阐明家族化治理模式在特定环境条件下的合理性与局限性,然后从内部和外部环境动态变迁的角度,分析家族企业在特定成长路径上的治理模式的战略选择。 一、家族企业治理模式的类型与特征 研究家族企业治理模式首先需对其进行分类。美国学者钱德勒(1987)曾经提出过第二形态的现代企业制度,它是指家族仍然相对(或绝对)地控股,业主及部分家族成员仍参与企业的高层管理,在相当程度上,家族仍掌握了企业的经营控制权,但企业中很大部分中高层经理人员甚至总经理都是非家族成员,基本实现了社会化,企业成为家族成员和职业经理人共同管理的现代企业。然而,目前学界还没有对家族企业治理模式进行十分明确的分类。本研究是在我们自己提出的分类法的基础上探讨家族企业治理模式的选择。 本文依据企业控制权的不同状况,将家族企业的治理模式划分为家族化治理模式、互信共治模式和职业化治理模式。家族化治理模式是指家族成员掌握绝大部分甚至是全部的企业控制权的治理形态;职业化治理模式是指职业经理人拥有高度控制权的治理形态;互信共治模式是指职业经理人和家族股东之间互相信任,共同控制企业,分享管理权的治理形态。不同治理模式的特征比较如表1所示。 表1 家族企业不同治理模式的比较 家族化治理模式 互信共治模式 职业化治理模式 信任基础家族内部信任为主 “家人”与“外人”互信外部信任为主 经营主体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一 控制权分享 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 领导权威家长单边权威权威二元化 管理者权威 管理决策家长集权决策决策权共享 经理人专业化决策 股权结构家族“一股独大”股权多元化 股权多元化 中国民营企业普遍采取的是家族化治理模式。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全国工商联研究室共同组织对中国21个省市自治区的250个市、县、区的1947家中小私营企业进行的抽样调查表明,有近80%是家族式企业。在这些企业中,所有权与管理权紧密结合,决策权和管理权高度集中在企业主手中,内部普遍实行家族制管理,已婚企业主的配偶50.5%在本企业做管理工作,已成年子女20.3%在本企业做管理工作。那么,是什么因素决定家族企业治理模式的具体选择?我们认为,家族企业治理模式是其外部环境因素与企业内部因素共同决定的,一定的外部环境因素与内部因素决定家族企业治理模式的具体形态特征。其中外部环境因素主要包括法律制度、社会信任程度、职业经理人市场、资本市场与家族文化;企业内部因素主要包括企业的成长阶段与规模、产品的技术特性、家族企业家的能力与控制愿望等因素。 二、民营企业“家族化治理”模式的合理性与局限性 当前,在家族化治理模式及其演变方向问题上有两种不同的代表性观点。一是“合理论”,这种观点充分肯定家族化治理模式的合理性,认为家族化治理模式是在中国特色的外部环境下非常有效率的模式,甚至认为西方市场经济中成熟的职业经理人制度至少不适合当前中国的社会文化与经济法律环境,因此应该肯定家族企业和家族化治理模式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马丽波,2002;储小平,2004)。二是“局限论”,这种观点认为相对于不太完善的外部经济环境而言,家族治理的内在缺陷更致命,家族化治理模式应该向职业化治理模式逐渐演进;应该在社会经济环境逐步完善中适度引入职业经理人(吕福新,2003;王志明、顾海英,2004)。“合理论”强调外部环境的约束,“局限论”则强调家族化治理的内在缺陷。我们认为,民营企业“家族化治理”的制度合理性和历史局限性是融为一体的,我们既不能只看到合理性而否认局限性,也不能过分强调局限性而忽视合理性。对创业而言,家族企业“家族化治理”更显合理性;对发展而言,家族企业则必须力图走出其家治和人治的局限性。 (一)家族化治理模式的合理性 首先我们来分析民营企业的外部环境因素对家族化治理模式选择的影响。 1.法律制度不甚完善。完善的法律制度既可以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也可以保护职业经理人的利益,因此既能够减少委托人的道德风险,又可以减少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尽管对私人产权的保护有法可依,但是执法效率还有待改进,司法有时还缺少公正性,监督和惩罚成本较高。2002~2003年,对广东潮汕地区、珠三角地区及浙江、福建等地区部分私营企业的一项抽样调查表明,认为“国家的法律不健全”占样本总数的66.66%,认为“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代价太大,不如私了”占样本总数的33.33%(储小平,2004)。由于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不甚完善,民营企业担心引入职业经理人增加了商业秘密被曝光的风险。相反,家族化治理模式建立在家庭成员的心理契约上,通过家庭伦理观念的道德约束,能够有效建立一个防范道德风险的防火墙,在一定范围内弥补了法律制度对于私人产权保护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