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私)营企业的收入分配格局实证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济广,江苏技术师范学院,江苏 常州 213001/刘倬,中共葫芦岛市委党校,辽宁 葫芦岛 125000 李济广(1954—),男,辽宁凌源市人,教授,研究方向:政治经济学、经济体制改革。 刘倬(1974—),女,辽宁葫芦岛市人,讲师,研究方向:企业理论、企业管理。

原文出处: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系统研究了私营企业收入分配格局,特别是劳动者报酬状况。从宏观分配格局和企业内部新价值的分配比例看,私营企业劳动者报酬的比例偏低。私营企业与其他类型企业相比,工资水平特别是小时工资水平、社会保障与福利收入和“劳动者报酬”差距过大。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民营经济
复印期号:2006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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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27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169(2006)02—0058—04

      近年来,我国民(私)营经济发展迅速,2004年私营企业就业人员4717万人,大大超过国有企业职工(3066.73万人)和城镇集体企业职工(819.9万人)之和。私营企业收入分配关系已成为我国主要的分配关系之一。收入分配状况不仅影响着企业的发展和效率,影响着宏观经济的发展和效率,也关系社会的公平与和谐。在新的历史背景下,需要明晰私营经济的劳资间收入分配格局,以便更好地规范和引导私营经济健康发展,为制定政策和理论研究服务。

      一、私营企业总体分配格局

      (一)从宏观分配格局看私营企业分配格局

      我国宏观分配格局中劳动者报酬和企业营业盈余占GDP的比重如表1所示。

      表1 各类型经济从业人员比重与劳动者报酬、营业盈余占GDP的比重

      时间 国有企业职工 私营企业从业人员 劳动者报酬/GDP1) 营业盈余/GDP2) 劳动者报酬/GDP3)

      1996

      7404.3万人 1171.1万人53.38% 21.21% 57.86%

      1997

      7131.1万人 1349.0万人52.79% 20.40% 58.73%

      2000

      4265.4万人 2406.5万人51.38% 19.05% 59.57%

      2002

      3381.9万人 3409.0万人50.92% 19.36%

      -

      2003

      3066.7万人 4298.1万人49.52% 20.19%

      -

      资料来源: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计算。其中1)、2)按地区加总计算,3)按资金流量表计算。

      市场经济成熟国家劳动者报酬总额占GDP的比重普遍在54%~65%之间, 如日本1999年为54.18%,美国2000年为58.31%,德国2000年为55.84%,英国2000年为55.27%①。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向个人倾斜, 但私营企业劳动者和个体帮工收入较低。随着国有经济比重下降,私营及个体企业比重上升,按全国各地区加总计算,国民收入分配中劳动者报酬比重呈下降趋势(如表1所示),并且目前我国这一比重小于发达国家。发达地区私营企业和民工比重大,这一比例更低,如2003年上海为34.79%,北京为41.19%,广东为44.99%,浙江为46.57%,江苏为48.90%,而新疆2002年为52.04%②。我国农业中的增加值主要为劳动者报酬,因此,全社会劳动者报酬较低主要是非农产业造成的。非农产业中集体、私营、个体帮工工资显著偏低,但集体企业劳动者报酬中的社会保险费用高于私营个体企业,营业盈余较少,因此,我国劳动者报酬比重偏低肯定说明私营企业劳动者和个体户帮工报酬的比例相对偏低。按资金流量表计算的劳动者报酬比重正常,但由于私营个体企业劳动者报酬与国有企业相比差距甚大,说明私企的劳动者报酬比重肯定大大小于其他国家。

      (二)企业内部新价值的分配格局

      企业新价值的分配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即企业总利润、国家总税收和职工总收入。一份对浙江传化、德力西、天龙等36家私营企业财务资料的分析显示[1](P60),在浙江私营企业中,利润总额一般占新价值的27%左右,税收总额一般占新价值的31%左右,职工总收入一般占新价值的41%左右,而且这一分配比例相对比较稳定(如表2所示)。

      表2 浙江私营企业新价值分配的抽样调查 单位:%

      年份利润税收 职工收入 合计

      199827.031.1

      41.9 100

      199928.231.7

      40.1 100

      200027.130.9

      42.0 100

      但由于私营企业两套账的现象比较普遍,往往多报人工成本,少报利润,因此这一分析只具有参考价值。根据全国工商联上规模民营会员企业分析报告的有关数据,2002年入围企业人均创利3.64万元[2](P557)。这意味着, 在劳动者新创造的价值中,劳动所得按每年9000元计算,与资本所得3.64万元是1:4的关系,剩余价值率为400%。

      另据《2005年中国私营企业调查报告》,2003年私营企业户均从业人员(包括业主及家属)14.3人,业主自报收入平均20.2万元,业主占企业所有者权益70%[3]。以此推算,企业户均利润=20.2÷70%=28.86万元,人均创利=28.86/14.3=2.02万元。工资按8033元计,税后剩余价值率=2.02/0.80=253%。

      这一调查问卷显示,交费是利润的68.0%,摊派是利润的7.8%; 又根据交费是税收的48.8%、交费是利润的68.0%,还可推算出,税收是利润的141%。这样,资本所得∶政府所得=1∶2.17(0.68+0.078+1.41)。劳动所得按每年9000元计算,资本所得∶劳动所得=2.02/0.9=1∶0.45。因此,新价值基本的分配格局(交费和摊派的比例似有多报之嫌)为:

      资本所得:劳动所得∶政府所得=1∶0.45∶2.17=27.62%∶12.43%∶59.94%

      这一调查问卷还显示,私企净资产回报率为18%,这一指标也非常高。根据唐有东所著《利润与私有制经济问题》一书,美国非金融公司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约30年间,平均利润率多数年份都在5%~7%之间徘徊。

      二、私营企业与其他类型企业劳动者报酬的差异

      (一)工资水平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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