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我国民营农业龙头企业不仅在数量上增长迅速,同时经济效率也大大高于其他所有制类型的农业龙头企业。从山东的情况来看,山东农业产业化的经营组织形式发生了变化,民营龙头企业已成为农业产业化中最活跃的因素。根据2004年山东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的最新统计数字,仅从数量而言,民营龙头企业占据大半壁江山,其数目远远超过其他各种所有制类型的农业龙头企业数量之和。其中年销售收入超过100万元的农业龙头企业中,民营龙头企业就有2886家,占总数的64.5%。从盈利状况来看,与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农业龙头企业相比,民营龙头企业的规模虽然最小,然而其资产利润率却最高,达到8.25%。尽管农业产业化经营能够使龙头企业节约搜寻成本并稳定原料来源,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弱化经营风险,但另一方面又产生了一系列基于组织形式与利益机制的风险因素。同时,与国有、集体等其他所有制类型的龙头企业相比,民营龙头企业在很多方面面临不利因素。因此,分析研究农业产业化中民营龙头企业面临的风险问题,并探讨其风险弱化措施的有效性,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不仅在微观上有助于保障目前数量占多数的民营龙头企业的顺利发展,还有利于降低农产风险,从而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健康发展。本项研究以山东为例,通过对济南、莱阳、济宁和泰安等地的实地调研,分析近年来山东民营龙头企业当前面临的主要农业经营风险及其特征,总结和评价其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并从企业和政府两个层面分别提出有效弱化民营龙头企业经营风险的对策建议。 一、民营龙头企业的经营风险 (一)制度性风险 1.由于我国金融制度尤其是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各大银行为了自身利益,更倾向于向国有或集体性质的大企业提供贷款,而不愿意将资金注入规模相对较小的民营龙头企业,使得民营企业在获得长期和流动资金贷款方面面临困难。虽然也有其他的融资方式,如职工内部集资、民间贷款,但都因国家明令禁止或者融资成本过高而使得企业无法负担。这一情况使资金困难成为民营企业的通病,严重阻碍着它们生产规模的进一步扩大。 2.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不断发展壮大,国家现有政策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设立、登记运行还没有法律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律地位还不明确,其管理部门也不明确,因此其经济活动和利益缺乏必要的法律保护。特别是民营龙头企业牵头成立的合作组织,由于缺乏政府等相关部门做“后盾”,最容易受到来自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干预,其收费、罚款等带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缺乏规范的程序和手续。 (二)政策性风险 各地为促进民营龙头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方面都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但是在政策执行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政策不连续,出现由于干部人事变动而政策变动的现象;二是许多优惠政策落实不理想,或者同行业的企业享受的待遇不同。比如在农业产业化招商引资的过程中,当地政府往往对引进的企业给予非常优惠的政策及待遇,从而对本地区原有的龙头企业营造了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例如,泰安市为吸引国内一家著名乳业集团进入本市,在土地使用、税收以及贷款方面给予非常大的优惠,不仅土地免费使用,还提供2亿无偿贷款。这不仅造成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还由于原料基地建设跟不上而造成奶源争夺战,从而使得本地区最大的同类型龙头民营企业——山东亚奥特乳业有限公司的发展受到很大影响。这种现象被企业界人士形象的描述为“招来女婿赶走儿子”。 (三)同行之间的恶性竞争 1.在价格方面互相压低。由于农产品加工的科技含量较低,比较容易形成产品同质化竞争,一些小型的民营龙头企业,由于规模小、竞争力差,并且缺乏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有时为争夺国际市场常常互相压价,搞低水平、无序的恶性竞争,导致整个行业遭受损失。例如,山东省潍坊安丘市的鲁东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规模较大的民营龙头企业,主要从事蔬菜的保鲜、加工和出口。近几年尽管公司蔬菜出口量不断增加,出口价格却呈逐年下降的趋势。1999年,公司出口4100多吨大葱,到2000年出口量增加到5100吨,但价格比1999年要低得多。这是本地企业无序竞争的结果。安丘目前有二、三百家大葱出口企业,恶性竞争的结果不但扰乱了正常的出口秩序,使企业效益下降,甚至还受到了主要进口国的反倾销制裁,致使一些农产品被迫退出国际市场。 2.在营销渠道、原料等方面互相排挤,采用非市场手段压制竞争对手,甚至有的企业运用暴力手段打击竞争对手。比如民营龙头企业山东亚奥特乳业有限公司就曾经在临沂遭遇过送奶员被打、送奶车以及200多袋牛奶被偷的恶性竞争事件。 (四)合约风险 1.质量风险,也即由于农产违约操作致使农产品质量达不到原先约定的标准。比如在莱阳调查时,有农户反映由于龙头企业指定或提供的杀虫剂、除草剂等价格较高,他们有时就会到市场上购买价格较低的农药来替代,这会导致产品的农药残留指标大大超出标准。 2.数量风险,也即由于自然、技术等原因导致农产品产量降低而无法达到约定的数量标准,致使企业原材料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