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276.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1-148X(2006)02-0038-04 在标准的新古典经济学框架内,由于假定了信息对称和交易费用为零,市场上不可能存在欺骗、不守信用的行为。因此,在新古典Arrow-Debreu体系中排除了对交易主体背信弃义行为的分析。但是,近年来,经济学家也意识到,信用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交易秩序的维护有着重要意义,发现它是保证经济增长和繁荣的重要来源之一(Greif,1993; Fukuyama,1995)。因此,经济学兴起了对信用问题的研究。这些研究主要是集中在消费品市场的信用(Akerlof,1970)、保险市场的信用(Rothschild和Stiglitz,1976)、劳动力市场的信用(Spence,1973和Sitiglitz,1975)、借贷市场的信用(Jaffee和 Russell,J-R模型,1976; Williamson,1987)以及团队生产与企业理论中的信用(Alchian和Demsetz,1972),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证明信用对于经济的促进作用,乃至于对于整个社会组织运行效率的促进作用。 一、国外关于民营企业信用问题的研究 20世纪70年代,随着信息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的兴起以及博弈论作为分析框架在主流经济学中的广泛应用,主流经济学对民营企业信用问题的研究主要区分为以下三个角度:一是在完善的市场环境中,交易的信用机制是如何内生于企业的行为之中,并作为市场的均衡出现的。或者说,市场机制是如何引发企业在交易中的各种信用行为。二是在缺乏外在强制的交易中如何演化出信用机制。三是各种信用的组织和制度(包括文化习俗)是如何产生和演化,并且如何调节交易关系的。在分析方法上则交叉应用了历史制度分析、博弈分析、试验分析以及数理演绎分析。 (一)关于民营企业信用的经济学计算性的争论 对于民营企业信用问题研究的分歧之一,表现在对于民营企业信用是否具有可计算性(calculative ness)的不同看法上。Williamson在一篇经典的文章中指出,民营企业主天生具有机会主义倾向,即信息不完整的透露或者是歪曲的透露(1985),他还认为,如果信任超出了自我利益的计算,必然产生盲目的和无条件的信任,这对于企业主而言是难以在市场竞争中生存的(1993),因此,民营企业主不得不采取各种保护措施来防范机会主义的危害。例如,在存在专用性资产投资(specialty asset)的契约缔约与执行过程中,当民营企业主一方进行专用性资产投资之后,另一方民营企业主可能由此进行“敲竹杠”,趁机剥夺前者的剩余甚至使之出现亏损,即出现所谓的“阻滞(hold-up)”问题。而在缺乏相关的保障措施前提下,民营企业主前者如果相信后者不会“敲竹杠”,而进行专用性资产投资显然是不明智的。除非存在抵押,或者第三方规制(Williamson,1979),或者是一体化科层控制。 这些经济学的分析的假定前提是,民营企业的自利和理性,即在没有有效的约束条件下,民营企业总是具有机会主义倾向的,如缺斤少两、以次充好、拖欠货款、逃废贷款等。而在面临着一系列约束条件的情况下,民营企业则是如何作出最大化的选择。除非与之交易的民营企业有可信的保障措施,否则,民营企业没有理由相信对方的承诺。因此,声誉投资、第三方约束、结束合作的威胁、各种形式的抵押质押、有成本的执行监督和外在的法律约束等措施使得当事民营企业选择诚实(to be honest)去履行事前的承诺,比起食言(renege)更加有利可图;选择信任对方民营企业要比不信任更加有利可图(Sen,1977; Telser, 1980)。 但是,对此持批评观点的学者则认为,建立在自利计算基础之上的机会主义防范措施本身就是一种不讲信用的表现,花费大量的成本用于事前的防范、契约的执行监督以及事后的处罚上,这种约束本身就破坏了信任的文化(Mitchell,19××)。真正的民营企业信用应该是在选择信任对方民营企业时,察觉并维持其行为上的脆弱性(vulnerability),且并不打算通过建立各种壁垒来保护自身的利益(Brien,1998)。民营企业信用是建立在关于互惠、责任、个人约束和传统行为等社会规则之上的(Woolthuis,Hillebrand and Nooteboom,2002)。因此,民营企业信用在本质上是不可能由狭义的利益计算来解释的。 (二)运用制度经济学、信息经济学理论与博弈论对民营企业信用的研究 民营企业信用问题在经济学的框架里是与市场的信息不完全(imperfect information)、外部性(externali ty)、合作博弈(cooperation games)以及契约的自我执行(self-enforcement)相联系的。只要存在信息成本,就存在不完全信息(Arrow,1974,Radner, 1968)。在存在信息不完全的市场上,某些民营企业就会基于“信息优势(informed)”获取更多的剩余,换句话说,会利用对方的“无知”(“信息劣势unin formed”)而获取利益。而交易费用(transaction cost)的存在又使得处于信息劣势的民营企业无法完全地抑制信息优势民营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 如果将交易的过程分成事前(exante)和事后 (expost)两个阶段,则不对称信息的交易过程就会出现三个问题(Stiglitz,2000; Laffont and Martimort, 2002):一是参与交易的民营企业的“特征隐瞒 (characteristic hidden)”或“隐藏知识(hidden knowledge)”,即处于信息优势的民营企业事前知晓其自身 (或所出售产品)的质量、成本等信息,而另一方民营企业或消费者却无法知道,这种情况下,涉及到参与交易的民营企业的选择问题,即所谓的“逆向选择 (adverse selection)”问题。二是参与交易的民营企业的“行动隐瞒(action hidden)”,即在签约之后,处于信息优势的民营企业并不完全按照事前的约定采取行动,当激励监督并不十分有效的情况下便会出现所谓的“道德风险(moral hazard)”问题。三是结果的“不可核实性(non-verifiability)”,即由于外部不确定性的存在,即使事后缔约的民营企业各方了解到各种偶然性事件的发生,但由于缺乏第三方的核实尤其是法律的公正裁决,因而无法在契约中事前约定这些不确定性事件,从而这种不完备的契约会导致缔约的民营企业各方在事后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方面来声明自然状态的发生(Williamson,1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