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族企业的界定 家族企业虽然作为一种古老的企业组织形式广泛存在于世界各地。但要真正地界定家族企业,在理论界却存在诸多困难。现在还没有一个准确的、被广泛接受的关于家族企业的定义。[1]因为家族企业包括的范围很广,种类极多,涉及的因素很复杂,[2]如文化的不同以及实际情况的差异,也造成我国学者和国外学者对家族企业理解的不尽相同。(注:如国外某些学者将“代际继承”作为家族企业的指标之一,由于我国当代的许多家族企业起步时间较晚,相当部分的企业还未涉及到代际继承问题,因此用这一指标来界定中国家族企业欠妥。) 在对家族企业的早期研究中,很多学者从家族对企业的所有权、管理权和代际继承等角度对家族企业进行界定,但对这些具体评定标准存在争议,如Chutch(1969)认为家族要拥有完全所有权,[3]而Donekels & Frohlich(1991)提出家族拥有企业60%以上股份即为家族企业。[4]中外学者对家族成员对企业的管理权和代际继承等具体评定标准也存在类似的争议。随着对家族企业的深入研究,西方不少学者已经从企业所有权、管理权和代际继承等具体指标的争论中摆脱出来,而试图从家族对企业的影响程度和家族企业的连续指标测量来对家族企业进行界定。 (一)三环交迭模型(overlapping three-circle model)[5] 三环交迭模型清晰地描述了家族企业股东、家族成员和公司雇员间复杂的相互关系,并为人们提供了一种非常有效的工具,已经为学术界普遍认可。Sharma(2003)进一步发展了三环交迭模型,提出了家族企业利益相关者界定编码(SMIC)[6],Sharma对图1中4、5、6和7区按人数区分为无(用“0”表示)、1个(用“1”表示)和多个(用“M”)表示,即4(0,1,M),5(0,1,M),6(0,1,M)和7(0,1,M)。理论上可以将企业分为81(3×3×3×3)种不同的类型。但是,当4、5区家族成员数为“0”(有3×3=9种可能)是明显不能称为家族企业。因此,SMIC可以界定72(81-9)种不同的家族企业类型。 附图
图1 家族企业内部利益相关成员7种角色示意图 说明:1.家族成员(不参与企业经营);2.非家族成员的企业雇员;3.非家族成员股东(不参与企业经营);4.在企业任职的家族成员股东;5.家族成员股东(不参与企业经营);6.拥有公司股份的企业雇员;7.作为企业雇员的家族成员(非股东)。 (二)家族影响企业程度度量模型(F-PEC) Astrachan、Klein和Smymios(2002)认为不应对家族企业和非家族企业进行严格区别,而应对家族企业的影响进行连续评价,他们提出了一种用来度量家族影响企业程度的工具——F-PEC模型。[7]如图2所示: 附图
图2 家族影响企业程度度量模型(F-PEC) F-PEC模型通过家族所拥有的企业所有权、控制权和管理权来描述家族对企业所拥有的权力纬度,通过家族参与企业管理的代数和人数来衡量经历纬度,用家族价值观、企业价值观和家族的承诺表示文化纬度。Astrachan、Klein和Smyrnios鼓励其他学者从家族企业和非家族企业两分法分类的争论中摆脱出来,而将精力放在研究家族参与企业管理的效果上(Sharma, 2004)。 (三)牛眼模型(Bull's-eye model) Astrachan和Shanker(2003)在研究家族企业对美国经济的贡献程度时,提出了对家族企业进行界定的三种程度不同的定义,即狭义、一般和广义的定义,[8]如图3所示(因形状像“牛眼”,也称牛眼模型)。 附图
图3 家族企业牛眼模型(Bull's-eye model) 牛眼模型分三层,内层是狭义定义,中间是一般定义,最外层是广义定义。狭义定义认为家族企业指家族几代人直接参与企业管理,且一个以上的家族成员负有重要的管理责任。一般定义是指家族企业的创业者倾向于将企业传继给后代,创业者或继承者管理企业,而其他家族成员不参与企业日常管理,而只是拥有公司股份或仅在董事会工作。广义定义最为宽泛,只要求家族参与企业管理,但仅限于掌控企业的战略发展方向。 尽管我国学者对家族企业研究的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由于文化、制度和社会背景的不同,国外学者对家族企业的界定未必适用于我国的家族企业。如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股权相对分散,家族成员拥有不到10%的股权,就可能达到控股而成为家族企业,而我国家族企业中家族所拥有的股份普遍高得多。还有代际继承问题,国外家族企业代际继承现象比较普遍,而我国家族企业较年轻,很多家族企业还未涉及到代际继承。因此,如同国外采用同一量化标准划分家族企业将会产生很大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