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上市家族企业的分布与治理结构演进

作 者:

作者简介:
作者单位:王宣喻,华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642);王陈佳,中山大学中国家族企业研究中心。(广东 广州 510275)

原文出处:
改革

内容提要:

以上市公司公布的年报为准,按照家族企业的定义筛选了50家直接上市的家族企业,并对其进行一次较为全面的描述性统计。结果显示:家族企业在地区分布方面,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如浙江、广东、福建这些私营企业发达的地区;在行业分布方面,除在医药类综合类方面比较集中外,其它家族企业的行业分布非常广泛;在治理结构方面,直接上市的家族企业在股权结构、董事会结构、经理层结构等方面与上市以前相比有根本性的变化。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民营经济
复印期号:2006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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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几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私营经济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普通老百姓对这种演变趋势最直接的体会,就是中国上市公司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家族控股企业。《证券法》实施以前,自然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能超过总股本的0.5%,因此自然人不能成为上市公司的直接控制人,更不可能作为公司上市发起人。直到1999年7月1日《证券法》开始生效,取消了对自然人持股的限制,并强调所有市场主体一律平等,为家族企业直接上市创造了条件。(见表1)

      表1 1993~2002历年上市企业、民营企业、直接上市家族企业数量、比例

      年份 A股上市公民营上市直接上市家族

      直接上市企业所

      司总数

      企业数企业数 占比例

      1993 183

      21 0.54%

      1994 291

      85 1.7%

      1995 323

      85 1.5%

      1996 530

      22 12 2.3%

      1997 745

      43 17 2.3%

      1998 851

      70 20 2.4%

      1999 949 103 25 2.6%

      20001088 146 32 3.0%

      20011139 169 43 3.8%

      20021211 181 50 4.1%

      家族企业作为民营企业的主体部分(注:关于家族企业在世界各国企业中所占的比例,相关文献提供的数字有差异。但总体看来,家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比例在60%~80%之间是能够被普遍接受的。参见盖尔西克(1998),储小平(2000),李新春(1998)。中国由于特殊的家族历史文化背景,家族企业在私营企业中的比例可能更高一些。)[1][2],在1999年以后明显加快了上市的步伐,在整个上市公司中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在上市模式选择上,家族企业一般会选择两种上市模式:直接上市和间接上市或“买壳上市”。相对于间接上市而言,直接上市的家族企业为了适应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规则,必须对原有的治理结构进行全方位的调整,这些调整包括股权结构、董事会结构、经理层结构、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等方面。这样,家族企业原先高度封闭的资本结构、高度垄断的信息控制和高度集权的决策模式等都要发生根本性变化,整个企业由高度封闭的内部治理模式转变成必须时时接受公众和监管部门监督的外部治理模式。

      因此,对直接上市家族企业的地区分布、行业分布及其治理结构特点等方面进行一次描述性的统计分析是非常有意义的。

      一、样本选择

      综合家族企业研究的国内外文献来看,目前家族企业研究分歧最大的是关于家族企业定义的理解[3]。除了家族掌握企业100%股权与100%控制权这种最典型的家族企业类型能够得到共识以外,几乎其他所有类型的“家族企业”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质疑(Jess H.Chua, James J.Chrisman; Pramodita Sharma,1999)[4]。但既然是家族企业,顾名思义其特殊性在于家族对企业的介入,而学者们的分歧主要在于到底家族介入到企业何种程度才可被称之为家族企业(注:储小平(2004)和李善民、王陈佳(2004)等人的综述。)。

      判断家族企业的标准需要同时满足四个基本条件:家族条件、股权条件、管理岗位条件和控制权条件。家族条件是指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家族成员进入到企业,这里的“家族成员”限制在血亲、姻亲和干亲范围内,不包括泛家族意义上的其他成员。股权条件是指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不一定要求绝对控股。管理岗位条件是与家族条件相联系的,即要求家族成员担任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控制权条件要求家族成员保持对企业的临界控制能力,由于控制权难以直接测量,很多研究者直接用现金流控制权来替代实际控制权,其实只是为了方便定量研究,不具有现实意义。例如,某自然人尽管只掌握20%的现金流控制权,但却可以实际控制公司100%的经营活动。更进一步地,国有企业领导人尽管不掌握一分钱的现金流控制权,但同样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全部经营活动。所以,从理论上讲,控制权条件应该独立于股权条件单独测量;但是从操作性的角度看,我们还是把控制权条件与股权条件合并起来观测[5]。

      样本时间限定于2002年12月31日,之所以限定在这个时间,是因为中国证监会于2002年1月7日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这一文件是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最重要的文件,该文件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及股东大会、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监事与监事会、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利益相关者和信息披露与透明度等各个方面都做出了具体规定,几乎涉及了公司治理的全部内容。这些规定其实就是一般企业能否公开募股的限制性条件,家族企业上市同样也必须接受相应的监管规则的调整[6]。

      根据各上市公司的年报数据,比照本文界定的家族企业条件,筛选出50家直接上市(IPO)的家族企业样本。

      二、样本企业的地区分布

      在全部直接以IPO方式获得上市资格的50个家族企业中,总共分布在国内16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其中,浙江省直接上市的家族企业最多,共有8家,占全部直接上市家族企业的16%。其次是广东省,共有6家,占全部直接上市家族企业的12%。排在第三位的是福建和四川,分别有5家,所占比例为10%。这表明,私营企业最发达省份,在上市的家族企业中同样处于领先地位。其它省份上市的家族企业分布见表2。(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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