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在中国市场制度生成及其合法化的漫长变革进程中,温州的改革路径吸引了人们的注意力,被概括为“温州模式”,成了一种颇具代表意义的经济发展样式。显然这反映出“温州道路”所具有的某种特殊性。就温州模式的生成及其变迁,许多学者提出过许多理论假说。准需求诱致性变迁论[1]、自发秩序论[2]、民间主导的诱致性制度变迁论[3]、市场交易替代论[4]、国家无为而治论[5]等等,多是从温州民间力量发育、成长等角度来分析温州改革以来独特的经济表现,认为温州的经济民营化运动较好地契合了整个中国经济的市场化改革,因而带来经济的快速增长。那么,是不是只要有了快速壮大的民间经济力量就能在市场化背景下立竿见影地看见经济快速成长呢?即便的确如此,为什么唯独温州的民间经济力量能够主导一场民营化运动并取得良好的绩效表现? 事实上,在传统体制构筑的国家集权强势控制之下,民间力量的滋生、增强直至导演经济民营化运动其始终要面对滞后、僵化但又极其牢固的传统体制,绕开或跨越这种不利的外部制度环境是民间经济力量成长的先决条件。而在中国自上而下的市场化改革框架下,对外部制度环境最初的某种程度的改良显然有赖于地方政府努力的意愿和改革的智慧。由于国家在很大程度上掌握着一些关键的社会资源和机会,在真正的市场体系尚未建立起来时,地方政府处在国家—政府委托代理链的末端,它的意志与行为取向对改革进程和经济发展绩效影响极大。历史地看,温州模式的产生、演化,是在对抗主流意识形态的条件下展开的,对传统制度框架的突破有时甚至需要依靠一些非制度化的手段来实现,没有地方政府的直接支持是不可想像的。从经济体制的快速市场化推进到微观市场主体的先发性成长,所有温州模式的特别之处无不与地方政府意志有着种种关联。正是由于地方政府在刚性体制空间中顽强地推行富有成效的边际突破与改革,获得了某种区域范围上的制度屏蔽效果,形成所谓“制度落差”,才构筑起温州最初的比较优势。从这个角度说,如果忽略了对地方政府的意志和行为考察,就难以完整地解释温州模式的缘起及其持续增长能力。 二、地方政府的功利考量 以颠覆施行30多年计划体制为目标的改革显然困难重重,而其中最大的问题是如何说服政府放弃“计划”。因为,市场经济制度对计划的更替之于地方政府意味着权限的缩小和部分既得利益的丧失,至少短期内政府不可能是赢家。自然,为维持既得利益政府会变相阻挠甚至干脆拒斥改革。事实上,在当时的情形下地方政府意志左右着改革发生与否、发生的时机、改革强度以及影响程度等改革变量的容忍区间。也就是说,地方政府有了掌握改革尺度的能力。至少在一开始政府是完全可以控制的。 一个关键的背景是,当年的行政性分权改革使地方政府拥有了相对可支配的地方财政,同时担负着地方民生的政治任务。两者均与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这种利益追求只有在推动地区经济增长的过程中才能得到满足——一个发达的地方经济符合温州地方政府的利益。这就使得处于改革中的地方政府与温州民间涌动的经济改革力量之间一种以“互惠”为基础的生产性政治关系(注:生产性政治关系,是指通过类似交换的生产性转让活动推动政治发展并获得相互间的社会福利增加。参见罗纳德·J·奥克森《互惠:一种颠倒的政治发展观点》,载国际经济增长中心《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商务印书馆,1996年,110页。)的生成有了可能。 1978-1985年期间,温州处于对传统计划体制的“侵蚀改革”阶段。地方政府推动改革是通过“政策默许”或“政策追认”等相对被动的方式来操作的。改革之初,温州大量的家庭工业尽管具有了公开经营的合法性,但是,在政策上对个体、私营等纯粹私有性质的经济组织还是有着比较明显的歧视和比较多的限制。为了避开这些不利的约束,家庭或个人以及它们的联合体将其生产经营活动挂靠在具有法人资格的公有制企业(或政府)名义下,向被挂靠单位交纳一定的费用后,对外以被挂靠单位名义开展业务,取得公有制企业所特有的便利条件从事经济活动。这种被称之为“挂户模式”的经营方式其本质是购买身份,通过挂靠寻求“政治庇护”。这样的行为没有当地政府的支持是不可想像的。地方政府以默许的方式表明了态度,并根据后续发展的态势作了更为积极的举措。一是鼓励社队干部直接创设村办“皮包”公司以利农产挂靠;二是明确“三借、四代”挂靠服务内容(注:“三借、四代”包括出借介绍信、合同书和银行帐户,代开发票、代建账记账、代征税款和代交集体提留。)。现在看来,当时如果没有挂户这层缓冲机制来化解各种来自方方面面的干预和管制,温州的农村家庭工业化进程可能早已因为难以适应多变的政策而被迫中断。已有人认为,同届浙江省的杭嘉湖和金衢丽一带家庭工业终究未成气候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当年没有挂户经营这层缓冲制度[6]。 1986年以后,地方政府有了前阶段改革经验的积累,出于稳定自己的政绩和获取更多租金的考虑,开始有意识地、主动地倡导制度创新。1987年11月温州市人民政府以温政[1987]79号文件的形式颁布了《关于农村股份合作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这使温州成为中国最先采用“股份合作企业”名称并将这种企业组织形式成功推广的地区。这一次地方政府更为积极的表现是,将业主在两人以上的所有事实上的合伙企业都称之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这一意见与“劳动者的劳动合作和劳动者的资本合作有机结合”的有关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标准定义相去甚远。然而,正是这个巧妙的概念转换凸显出地方政府融合改革政治目标和经济取向的艺术,也很明显地反映出政府与经济组织之间密切的生产性政治关系。随着改革的推进,温州公有制经济占国民经济比重逐年下降,温州国有工业总产值比重从1978年的35.7%降至1985年的19.2%,缩水近一半,下降趋势已不可逆转。而日益壮大的民营经济已是地方政府利益所系。随之,地方政府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也不断加大。继温政[1987]79号文件之后,温州市委、市政府1988-1997年几乎每年出台一个文件,先后出台了共7个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文件。所有这些以高频率颁布的文件,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给民营经济披上股份合作制外衣,视其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则尽可能地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公开的政策支持。比如在1992年颁布的《关于大力发展股份合作企业的决定》中,提出了废除累进税,实行15%的比例税;对年产值300万元以上、上交税收30万元以上的规模企业减免流转税;新企业首年免税,第二、三年半额征税;许诺贷款方面给予优惠;土地使用予以落实等等(注:参见浙江省体改委编《股份合作制实务手册》(内部印行),1993年11月。)。这些措施的推出带动了股份合作制企业新一轮的扩张。1993年温州的股份合作企业数量就达36887家,其中工业企业27771家,工业总产值192.84亿元,占全市当年工业总产值的56.2%。民营经济的发展也增加了地方的财政收入。温州市预算内财政收入增长十分迅猛,1978-1992年间财政总收入年均增长率达16.8%,在财政分权之后,温州市预算内的地方财政收入连年超过上缴的中央财政收入,且两者差距逐年扩大(注:其实,地方政府并没有在税收上做到“应收尽收”,用当地官员的话说是“温州税收的最高原则是藏富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