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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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作者单位:郝秀凤,周旭东,江苏常州东晟律师事务所。

原文出处:
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民营经济
复印期号:2006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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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一种无形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通常包括不可外传的配方、秘方、技术诀窍、图纸、营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等等,是企业花费了大量时间、人力、物力、精力的结晶。这种无形资产带有一定的垄断性,往往会使企业在一定时间、一定领域内获得丰厚的报酬,正因为如此,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的一项重大问题。

      然而,近年来民营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状况令人担忧,许多企业在面对商业秘密被泄露时,因为没有相关的保护措施,或缺少法律保护意识,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宝贵的资源被侵占和流失。偶尔向法院起诉的,也只限于民事方面,真正经刑事诉讼追究刑事责任的,以江苏常州市为例,十多年来也就是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决的钱某等人侵犯武进卜弋科研化工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一案,这一现状使很多民营企业竞争力减弱,因而民营企业商业的保护也就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一、商业秘密和界定和保护方式的特殊性

      要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首先需明确哪些是属于商业秘密。总的来说,任何能带来竞争优势和独立经济价值的具体商业、技术信息都可构成商业秘密。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第1条第42页将商业秘密定义为:“商业秘密指包括配方、模型、编辑、方案、设计、方法、技术或流程的信息。”该信息有:(1)其实质或潜在的独立经济价值是来自于尚未被他人所公知,或他人无法以正当方法轻易知悉,他人能获得独立经济价值,是因该信息的泄露或使用;(2)已尽合理的努力以维持其秘密性。1993年12月1日旅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5年11月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对商业秘密解释为:“不为公众所熟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范围包括技术诀窍、工艺流程、数据、配方、经营决策、客户名单等。”

      技术信息,又称技术秘密。技术有公知技术和非公知技术。公知技术包括专利技术以其他公知技术。非公知技术是指处于秘密状态的技术,即技术秘密,持有人一般是出于独占的考虑而不申请专利。技术秘密通常包括制造技术、设计方法、生产方案、产品配方、研究手段、工艺流程、技术规范、操作技巧、测试方法等。技术秘密的载体,可以是文件性载体,如设计图纸等;也可以是实物性载体,如样品、动植物新品种等。但实物载体往往以文件性载体为基础,有时它们可以同时成为技术秘密和载体。经营信息是指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以及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信息和有关情报。内容包括管理方法、营销策略、客户名单、原材料供应商名单、价格表、成本核算表、折扣或回扣计算表、市场方面的供销情报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间充满着竞争,经营信息在许多场合下比技术信息更为重要,如一个企业通过长期公关活动和信誉建立起来的供销渠道、品牌资源,被他人不正当地探明和利用,就会完全失去竞争优势。因此,给予经营信息以法律保护是十分必要的。

      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法律保护的方式完全不同。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是通过拥有者自身的保密措施来实现的。商业秘密是不享有法定独占权的,当拥有者采取得力的保密措施,自己不泄露或不被他人获取的情况下,虽然没有法律规定的独占性,但商业秘密拥有者是事实上的独占者,因此,商业秘密可以使拥有者取得极大的竞争优势和获取巨大的利益。但拥有者对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则从此再也不存在独占,更无权排除他人拥有和使用。专利技术的保护上靠法律的强制规定和法律强制维系专利拥有者的独占地位来实现的。在专利和有效期内,专利人在特定的地域享有独一无二的专有、独占性。尽管非专利权人从公开资料或其他途径也可获得专利技术,但不得使用。所以,专利技术是不存在需要专利人自己采取保密措施来保护的,专利权人完全可以公开自己的专利秘密。但任何非专利权人要取得、拥有、使用专利所涉及的技术,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否则则构成侵权。显然,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是靠拥有者自己谨慎防范。严格讲,商业秘密因自身过失一旦泄露,不得归责于他人。专利技术保护主要靠国家法律的有效完备,靠专利权人的有效的权利行使。

      二、民营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笔者在调查和工作中发现,许多企业在与竞争对手竞争中处于下风,很大程度是因为自己的商业秘密被对手通过各种途径获悉,自身对商业秘密缺乏保护。目前,民营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薄弱

      首先,企业管理者对商业秘密认识不清,笔者发现有不少企业管理者对什么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特性有哪些、如何保护商业秘密、本企业有哪些商业秘密都不清楚。其次,企业管理者保护商业秘密重视不够,他们认为,只要管住自己的人、自己的嘴就没事了,忽视了利用高科技手段窃取商业秘密的情况,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及手段重视不够。再次,企业技术人员和经营人员缺乏商业秘密的保密观念,加上企业内部又很少展开保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而有些人员又受到市场经济逐利性的影响,在利益、人情、关系等种种因素的利诱下,自觉或不自觉中造成商业秘密的泄露。

      (二)人才流动导致商业秘密泄露情况非常严重

      当前,人才流动带走商业秘密的问题十分突出。常州市近年来,由职工跳槽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案急剧增多。2004年,此类案件已占到知识产权案件的20%,且呈逐年增多趋势。而且,据有关部门统计,80%的商业秘密是被职工跳槽时“顺手牵羊”带走的。如何防范因人才流动损害企业权益等问题,已成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难点。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首先,企业引进人才把关不严。因企业的每一个职位,从保卫人员到企业的最高决策者都有可能接触企业的商业秘密。许多企业的人事部门在引进人才时只注重其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而没有对申请人的履历、经济状况、应聘目的进行详细考查,造成鱼目混珠。其次,对商业秘密管理不严。企业各种人才没有与企业签订保密协议,无竞业禁止规范的约束,一旦这些人跳槽,很容易带走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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