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有企业民营化及其启示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玉珍,延边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吉林 延吉 133002)

原文出处:
东疆学刊

内容提要:

日本公有企业民营化的成果为世人瞩目,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探索日本公有企业的民营化,可以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提供借鉴。


期刊代号:F22
分类名称:乡镇企业、民营经济
复印期号:2006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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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国经济稳步发展,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充满活力的非国有企业相比,国有企业改革总的态势则相形见绌、令人担忧。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遇到的诸如亏损增加、国有资产流失、负债率过高等方面的问题仍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的日本公有企业民营化成果为世人瞩目,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留下了思考和研究的空间。

      一、日本的市场经济与公有企业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实施经济民主化政策,目的是为了解散战时的经济体制和封建体制。解散财阀、企业重组及解散私有统治团体为三大支柱的反垄断政策,促进了竞争机制和公平竞争,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日本的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产业和领域都是根据企业的自由决策运行。在日本产业领域一般分为政府规制领域和市场规制领域。政府规制领域就是实施直接规制的领域,即政府通过对企业的参与、退出、价格、服务的质量、财务、会计、人事等行使批准权来直接介入的一种制度。战后这一领域不断扩大,在上个世纪80年代已占整个产业领域的约三分之一。[1](P2)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存在政府规制,一般来说,有以下理论依据。

      1.市场失灵

      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理由是市场失灵。市场失灵是指市场经济中资源配置达不到帕累托最优的各种情况。倘若市场不失灵,各经济主体都采取利润最大化、效用最大化的行动,就会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可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与利益最大化相一致。但是,在市场失灵时,利润最大化与利益最大化相悖离,政府干预的空间便由此而生。导致市场失灵的原因主要有外部性的存在、公共产品的存在、不完全竞争性市场结构及不完全信息的存在、市场机制本身不能够解决社会目标问题等。

      2.公共财富的外部性

      公共财富具有外部性。即消费的非竞争性和不可排除性。消费的非竞争性是指公共财富不会因某人的消费而减少他人的消费,社会全体成员能够同时等量消费。而私有财产只有付款人才能消费,其他人不能消费。不可排除性是指在供给公共财富的时候,不能从消费中排除他人,因而,如以向某人提供公共财富为前提,对他人也要提供公共财富,这时的边际费用为零。

      3.公共供给的自然垄断

      在完全竞争条件下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是以边际成本等于市场价格来决定产量。但是,如果某些产业平均成本递减,那么平均成本就会超过边际成本。因此,在固定费用大、平均成本递减范围大的产业中,如果其定价与边际成本相等,那么利润就会成为负数。所以,在这类产业中,往往会自然而然地产生垄断的倾向。一旦形成垄断,产量就会减少,价格也会提高。如果把这类产业交给私有企业,在满足消费者剩余最大时,未必能生产出供给。为了确保社会利益最大化,确保充足的供给,在成本递减产业,政府也应让受政府管制的国有企业进行生产。

      上述理论依据证明,公有企业的存在具有合理性,在特定的领域建立一些公有企业,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无论是现在和将来,都是必要的。但是,市场始终处于动态变化中,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和历史发展进程中,公有企业将面临着改革。

      二、日本公有企业及其民营化的背景

      1.日本的公有企业

      日本公有企业包括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拥有全部或部分资本的企业。其形态大致可分为三种:(1)官厅企业:这类企业不是独立法人,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附属物,大体与改革前中国的国有企业类似;(2)公共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3)股份企业,采取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的形态,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拥有全部或拥有部分股份的公私混合企业。

      战后日本的公有企业体制被称为三公社五现业体制。三公社是指日本专卖公社(JT)、日本国有铁路公社(JR)和日本电信电话公社(NTT)。五现业是指邮政、林业、印刷、造币及酒类专卖。

      在日本,公有企业民营化主要指将公共法人改组成股份公司和国家出让其持有的企业股权,主要涉及部分公共法人和公私混合股份公司两类企业。公共法人转制改革的代表是将电信电话、国铁、烟草专卖(三法人)改组成股份公司,公私混合股份公司改革的代表是日本航空公司,目前该公司的所有国家股份已被出售,已成为纯民营企业。

      2.日本公有企业民营化的背景

      (1)国外背景

      进入80年代后,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一阵将公有企业民营化的浪潮。英国的公有企业民营化始于1979年,基本上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79年到1984年,以出售竞争性行业的公有企业为主,其中包括英国钢铁公司、英国石油公司、英国宇航公司和全国货运公司等一大批公有企业。第二阶段从1984年一直延续到整个90年代,主要解决垄断性行业公有企业的民营化问题,出售的企业包括英国天然气公司、公用事业公司、电力公司、电讯公司等等,其主要方式是向社会转让公有企业股权。

      韩国自今进行了五次公有企业的民营化运动。

      第一次民营化(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政府对部分公有企业采取股份转让及对国有城市银行实行实物出资的方式推行民营化,包括航空、制造业、运输、银行等部门中的公有企业。第二次民营化(20世纪70年代初—80年代初),该时期的民营化主要是以公开投标竞价或发售股票的方式进行。当时完成了石油、银行等部门的7个企业的民营化。第三次民营化(1987-1992年),政府设立公有企业民营化推动委员会,并公布对“韩国电力”等11家公有企业民营化方案。第四次民营化(1993-1997年),1993年12月开始推行的民营化规模较大,其中包括58家公有企业实行民营化和10家公有企业进行合并整改方案,民营化的重点是放在经营权的实质性转让上,以实现企业的责任经营化。第五次民营化(1998年以后),1998年韩国政府先后公布了两项公有企业民营化方案,对26家母公司和82家子公司进行民营化或企业内部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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