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领导中的潜规则,是指那些隐藏于集体领导中的显规则背后,为一些领导集体所默认并心照不宣“自觉”遵守的非文本规则。这些潜规则可归纳为四种类型。 一锤定音型。这是一种领导集体成员无条件地服从于班子内部某一成员意见的潜规则。典型的表现有三种:一是书记提前定调,然后其他委员围绕书记的意见进行一番装模作样的讨论。这种讨论的特点是光绕圈子、不提建议,光唱赞歌、不讲问题,光弹“和弦”、不奏“异曲”,通过“百鸟朝凤”式的发言把提前的定调变为最终的定案。二是先由委员各抒己见,再由书记发表“高见”。不论书记的意见是否正确、是否最优,也不论书记集中的意见是否反映了其他委员的意愿和群众的呼声,委员们对书记的意见或集中的方案均不再表示异议,一致同意为最终方案。三是集体决策时,哪个方面的工作就由负责哪个方面工作的委员“献计献策”,其他成员随声附和,在支持声中把该委员的意见转化为最终的决策方案。 礼让三先型。这是一种决定领导集体成员发言先后顺序的潜规则。通常情况下,除了会议程序已有明确规定之外,领导集体在研究决策问题时,并不限定委员发言的先后顺序。但是,在一些领导集体中,常常存在着先A成员、后B成员、再C成员等依序发言的现象,后面的成员总是对前面的成员“礼让三先”,前面的成员没发言,后面的成员不抢先。如果哪位新成员不知“深浅”,冒失“越位”,超前发言,就会受到其他成员的“非议”。“礼让”的原则,或是按照职务的高低,职务低者礼让职务高者;或是按照资历的深浅,资历浅者礼让资历深者;或是按照能力的强弱,能力弱者礼让能力强者;或是按照综合“实力”的强弱,综合“实力”弱者礼让综合“实力”强者,等等。 规避分歧型。这是一种明哲保身的潜规则。主要有两种表现:一是在讨论问题时,只要不牵涉个人利益,一些班子成员在发言时总是尽量避免产生分歧。第二位同志的发言沿着第一位发言者的思路走,第三位同志的发言顺着前两位发言者的“杆子”爬,以此类推,即使是正、副书记,为了显示“英雄所见略同”和避免节外生枝,也是“一家人不说两家话”,人云亦云,主动向其他成员的发言靠拢,仅仅对其他成员的发言作一些“锦上添花”式的补充,使决策在成员们的“皆大欢喜”中完成。二是当讨论中出现意见分歧时,其他成员总会尽量“回避”。他们要么采取“和稀泥”的办法加以平息,要么以“打电话”、“上厕所”的名义暂时躲避,要么找一个“过硬”的理由早早撤离,要么选择就此休会,无限期搁置会议议题。 投桃报李型。这是一种互相关照、等价交换的潜规则,主要存在于研究立功、奖惩、评先进,晋职、晋级、用干部,立项、投资、作结论等议题的研究决策之中。具体表现形式为:领导集体中的某些成员,如有意于某一荣誉、职级或项目,就会现场投“桃”,以换取其他成员的提名和赞同。在此情况下,接到“桃”的其他成员也会心领神会地报之以“李”,成全某些成员的意愿。而意愿得以实现的某些成员,在下一次的类似议题讨论中,又会反过来还投“桃”之人以“李”,以实现“投桃报李”的不懈循环。 集体领导中潜规则的形成原因多种多样,其中主要的有四个。 心理错位的“孕育”。心理活动是思想活动的基础,心理活动错位是思想行为错误的诱因。仔细研究集体领导中的潜规则就会发现,在其形成的背后确实存在着集体领导成员心理错位这一诱因。一是情感错位的诱因。表现为把对某些成员个人资历的尊重变为对其权力的放大、错误的放纵和意见的吹捧,把成员之间个人感情上的礼尚往来变为决策权力上的“礼尚往来”。二是性格错位的诱因。表现为把个人性格中的自负、懦弱、犹豫不决、优柔寡断、易受暗示、我行我素等不良因素带入集体领导之中,在组织和选举人赋予的权力中置入了个人的不良性格。三是角色错位的诱因。表现为把行政领导角色带入集体领导之中,把行政思维方式用于集体领导之中。 人际压力的“催生”。人的生存离不开社会、家庭和群体,在人际关系的处理上,集体领导成员面临着与众不同的人际压力:亲朋好友“借权”办事的压力,成员之间“合作”共事的压力,上级领导“打招呼”找事的压力。这些压力使一些班子成员产生了“三怕”思想,即怕人骂忘恩负义不办事,六亲不认太认真;怕薄了别人的情,断了自己的路;怕会上讲完正气,会下接着受气。于是,为了赢得所谓的“亲情”、“友谊”、“支持”与“配合”,为了防止所谓的“受气”、“孤立”和被边缘化,一些集体领导成员就开始琢磨既不违反集体领导原则,又能“改善”人际关系的办法。随着这些办法的“出炉”、“繁衍”和“流传”,集体领导中的潜规则也就产生了。 制度缺憾的“助长”。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集体领导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组织部分,但长期以来,用于规范领导集体议事决策的规章制度建设一直存在着一些明显的不足。一是已有的某些制度弹性大,号召性语言多,规范性弱,约束性低,可操作性不强;二是对会议决定中的家长制作风、行政化问题、世俗化倾向、不作为问题缺少制度防范机制;三是对涉及群众、党员、干部切身利益的敏感问题和单位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有些还缺少明确、具体、配套、权威、科学的政策规定;四是对集体领导成员决策行为的动态监督和决策错误的处理曝光,制度上的规定还不够完善。这些缺憾,客观上“赋予”了班子成员更多的政策解释权、规定变通权和程序简化权,为一些班子成员各取所需地解释政策规定、随心所欲地参与集体决策、为所欲为地滥用手中权力提供了“挥洒的空间”,留下了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