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党内最基本的民主原则:少数服从多数

作 者:

作者简介:
牛安生,中共河南省委党校党建教研部,河南 郑州 450002   牛安生,男,中共河南省委党校党建教研部主任、教授。

原文出处:
中州学刊

内容提要:

少数服从多数是政治组织处理重要问题的一般原则,是调节组织内部的认识、行动和利益关系的基本手段,其基本前提是参事人之间的平等关系。这一原则有其局限性。为此,必须提高少数服从多数的质量并保护好少数人的权利和利益。


期刊代号:D2
分类名称:中国共产党
复印期号:2006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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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26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06)02—0005—04

      正确认识和处理党内少数和多数的关系,对于正确处理党内关系,营造党内民主生活良好氛围,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为此,必须科学地认识和处理少数服从多数这个党内最重要的民主原则。

      一、少数服从多数的意义及其地位

      1.少数服从多数是处理组织行动的最基本手段

      在任何组织内部,少数与多数的客观存在,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少数与多数实际上是不同意见、不同利益群体、不同派别的区分。由于人们有不同的利益诉求,由于人们判断事物所依据的材料不同,由于人们的认识能力和感情好恶不同,就使得组织内部产生不同的意见,以至不同的派别。这是形成组织内少数和多数区分的思想和组织基础。

      为什么要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一,这是由组织统一行动的要求所决定的。因为既然是组织,就必然有组织的行动,组织行动要求统一。而组织内部有许多人,有许多不同的利益和不同的意见,不可能完全一致,但是又必须统一行动,这样,在组织内部就必须有人放弃自己的观点和利益以保证这种统一。只要有组织的地方,除了宗教组织和少数封建组织,从一般的群众团体、组织和政党组织,以至于国际性组织包括联合国,通过少数服从多数来解决问题,已经成为一种通行的规则。只要有组织的统一行动,就得有服从。少数服从多数是一种相对公正的原则。

      第二,这是由维护和发展多数人的、组织的长远利益的要求所决定的。组织内部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照顾多数和组织的长远利益,同时兼顾少数和个人的利益。一般来说,多数人的、组织的长远利益是组织的根本利益,这也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基本原因。

      第三,这是由多数人的认识相对正确所决定的。从认识问题的角度来讲,一般情况下,多数人的意见、看法还是正确的成分居多,因为集体的思想、观点、智慧和经验,能够从多侧面、多角度、多层次反映问题,可以大大减少认识上的局限性,使得人们的主观认识更加合乎客观实际。多数人的智慧一般要高于少数人,多数人共同做出的决策,其失误的概率相对要小。当然,即使发生失误,共同承担责任、纠正错误也比较容易。

      2.少数服从多数的基本前提和实现手段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基本前提是参事人之间的平等关系。平等的权利是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灵魂。无产阶级政党历来坚持党内平等的原则。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党的党章《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明确规定,“所有盟员都一律平等”。我们党的党规党法也有不少强调党内平等原则的规定,《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党章都强调了党员在党内政治地位平等。《准则》规定:“必须坚持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在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决不容许有不受党纪国法约束或凌驾于党组织之上的特殊党员。”“所有的党员都是平等的同志和战友,党的领导干部要以平等的态度待人,不能以为自己讲的话不管正确与否,别人都得服从,更不能摆官架子,动辄训人、骂人。”现行党章的总纲强调了“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章第8条规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党章第16条规定:“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实现少数服从多数的手段分两个层次:一是在会议议事的时候,少数和多数的最后裁决要依靠票决制,包括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和有记名投票等方式,以多数票获得通过。二是还必须把通过的决议付诸实施。否则,少数服从多数通过的决议只是写在纸上的东西。这就必须有组织内部的统一纪律,只有强调执行和落实的环节,少数服从多数才能够最后实现。

      3.少数服从多数的重大意义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是人类社会的重大进步,是至今社会公认的民主原则。在党内生活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是党的纪律依据和支柱。我们强调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其基本的立足点就是组织、上级、中央是代表多数的,是代表党的全局利益的。没有少数服从多数,其他“三个服从”也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根之木。

      少数服从多数在党的民主集中制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现行党章第10条规定的民主集中制的六条基本原则,包括“四个服从”的原则、选举的原则、上下级关系的原则、集体领导原则以及禁止个人崇拜原则,基础都是少数服从多数,可以认为都是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具体化和延伸。有人认为,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集中制的实质,这在理论界尚有不同的看法。但是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在民主集中制中的重要地位是显而易见的。我们虽然不能说,有了少数服从多数就有了民主集中制,但是我们至少可以说,没有少数服从多数就没有民主集中制。

      二、少数服从多数的调节范畴及其局限性

      中共中央党校党建部张晓燕教授在其发表的论文《民主执政与少数服从多数民主原则的重新解读》中,对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了很有价值的观点,但是,关于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调节范畴的说法,值得商榷。该文认为:“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的实质是决策主体行动的原则,不是思想的原则;是决定行动方案,不是讨论思想统一。”① 笔者认为,这里忽视了行动一致和思想统一的关系。其实,行动一致和思想统一是分不开的,没有思想上的统一,很难有行动上的一致。这里的“思想上的统一”也是相对的概念,就是能够使认识形成多数或者“绝对多数”。所谓“思想上的高度统一”,只是组织追求的目标。少数服从多数是一个过程,在讨论行动方案的时候,各种观点经过交流和辩论,要取得大体上的思想统一。各种观点经过交流、辩论,思想逐渐趋于一致,形成稳定的少数和多数,这里实际上也有思想上的“服从”,这样才能够有行为上少数服从多数的思想基础。因此,讨论的过程,也是思想统一的过程,少数服从多数,包含了争取思想统一。据此,少数服从多数调节的范围包括:(1)统一组织的行动。这是少数服从多数最基本的调节范畴。(2)统一组织内部的认识。把认识一致、认识相近的多数人的意志变成组织的一种决策(决议、政策、法律、法规),从而实现组织的任务,管理组织内部,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政党等等。(3)调节人们的利益关系。组织里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通过少数服从多数,把利益一致和利益诉求相近的人意志变为组织行为,形成决议、政策、法律、法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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